研究成果

阿拉木斯:从身份信息核查看网络实名制发展

  一、网络实名制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   网络实名制是网络法制化的基础和保障。所有法制的前提都是法律主体的明确,所有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落脚点也都必然是真实可查的主体,所以,网络实名制一定是互联网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人知道对方是不是一条狗的虚拟世界注定只会助长侵害行为、违法行为、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滋生和蔓延,互联网只能沦为低级趣味、阴暗心理、暴力、谩骂和发泄的温床

技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困境与出路——关于批露义务与许可问题

  高亦鹏博士生:今天很开心能够跟大家分享一下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一些问题和看法。我今天讲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简单的介绍一下标准的定义、类型以及标准化的好处;第二部分是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困境,主要是对理论和现实垄断的简要介绍;第三部分是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分析,主要是关于经济的分析和请求权的分析;第四部分介绍一下域外是怎样处理这种问题的,主要是从立法规范和司法判例两个方面来说,并且介

王迁:“WAP搜索”及相关服务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摘要:搜索引擎在向手机用户提供“WAP搜索”时,会对原网页进行格式转换,以便用户在较小的手机屏幕上浏览网页。这一过程涉及的“临时复制”不产生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件,即使 在承认“临时复制”构成复制行为的欧盟,此行为也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权。但刻意将转换后的网页 存储在服务器中,并直接向后续手机用户提供的行为,则无法根据“系统缓存避风港”或合理使用的一般规则免责,因此构成直接侵权。由于搜索引

刘家瑞:中国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与避风港

中国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与避风港   刘  家  瑞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网络条例”)堪称我国版权立法发展中的里程碑式文件。网络条例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版权管理信息、网络合理使用和网络服务商避风港等各个方面,初步建立了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一整套法律体系。尤其是在

Jennifer:美国政府监视与隐私法的原则

Jennifer   由于企业以各种方式追踪人们,使人们对数字化数据的搜集感到担忧。此外,公司利用用户数据优化产品和广告节目,而政府特工可以合法地获得同样的用户数据;政府特工曾滥用这种信息,并且倘若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上和政治上的隐私保证,这种滥用将继续发生。这些保证是必要的,除非国家想要妨碍其公民使用现代网络服务。   在线企业搜集数据,而传统企业对数据进行计算机存储和处理

时建中: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在我国,互联网行业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也是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近几年,发生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纠纷层出不穷。为了研究的方便和深入,可以将这些竞争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一类是垄断纠纷。发生在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表现为商业诋毁、侵犯知识产权。这些纠纷与其他行业的不正当竞

杨志锋:关于扩大信息消费问题的初步思考

文 / 杨志锋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与技术研究部主任       一、信息消费不仅是扩大内需的重要内容,更是我国经济社会未来数十年发展的重要课题从大多数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历程来看,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逐渐下降、第三产业比重逐渐上升。以美国为例,2007年一、二、三次产业的比

安晖: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态势与展望

   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智库 电子信息产业研究所、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研究所所长 安晖   信息技术产业是创新活跃、带动性强、渗透性广的重要产业,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信息技术产业领域技术创新和产业融合步伐不断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理念、新业态不断涌现,各国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构筑国家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