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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制造是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所形成的产业和应用生态,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是实现产业应用的重要基础,基于大数据及云计算平台可以对海量制造业数据价值进行挖掘,实现生产智能决策、业务模式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生态培育。 互联网+制造平台是跨制造产业、信息通信产业等的信息交汇与聚合枢纽,是互联网+制造的核心环节,也是当前制造业和信息通信产业各路巨头战略布局的重要方向,众

作者: 2017-09-13
五部委电视剧新政下的网络视频合规思考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十四条,言简意赅,直击要害,举措务实,虽专为指导电视剧繁荣发展,但直接涉及网络剧、网上播出影视剧等行为,特别是规定了统筹电视剧、网络剧管理等重大政策,与现有网络视频行业的政策法规相衔接,丰富了网络视频行业监管政策。

  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通知》精神:
鼓励网络文艺规范有序发展是文化领域基本政策
  《通知》的印发,最直接的是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并与后续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相符合。
  《意见》是指导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重要文件,在“大力发展网络文艺”章节中提出,坚持“重在建设和发展、管理、引导并重”的方针,实施网络文艺精品创作和传播计划,鼓励推出优秀网络原创作品,推动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剧、微电影、网络演出、网络动漫等新兴文艺类型繁荣有序发展,促进传统文艺与网络文艺创新性融合。
  近两年来,国家先后印发《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等文件,明确了鼓励创作当代数字创意内容精品,提高网络视频等文化品位和市场价值;推动网络剧、微电影等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网络剧、微电影等新兴文艺类型繁荣有序发展等任务。因此,积极引导网络视频等新兴文艺类型规范有序发展,将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项基本政策。
需参照执行科学合理的投入分配机制
  《通知》要求网络剧参照电视剧的规定执行科学合理的投入、分配机制,充分尊重和鼓励原创,在投入和分配上体现创意和知识的价值;制作企业合理安排投入成本结构,优化片酬分配机制;规范购播和宣传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严禁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
  去年总局先后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通知》,强调认真落实“把创新精神贯穿文艺创作生产全过程,增强文艺原创能力”,即是对原创能力的要求;对广电部门和电视机构提出规范购播行为的要求,与《通知》中严禁“唯明星”现象,直指影视行业演员天价片酬顽疾。今年6月,总局专门针对网络视听行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要求坚决反对天价追星等不良风气,避免助长游戏人生心态和浮夸之风。
  从责任效果看,2016年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主流视频网站大都也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要接受社会效益情况考核:执行各项规章政策情况良好、制作经营业绩明显、社会效益突出的机构,定为“合格”等次;制作经营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情况,则会被定为“不合格”等次,将面临该证有效期届满后不能续办,甚至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等严重后果。
应积极参与完善播出结构
  《通知》要求央视综合频道和电视剧频道、省级卫视综合频道、从事电视台形态服务的重点视频网站,每年都要在黄金时段安排播出重大革命历史、农村、少数民族、军事等题材电视剧,形成各种题材结构比例适当的播出格局。
  按照总局今年新修订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从事电视台形态服务的重点视频网站”属于提供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一般指电视台和经批准的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所以该规定针对的主体并不包含一般视频网站。但随着越来越多地开展联合制作、购播广播电视节目,商业视频网站积极参与调整完善播出结构,打造符合网络视频行业实际、比例适当的播出格局,对于树立良好社会形象、避免同质化等不无裨益。
应注重规范收视统计调查发布行为
  《通知》强调了规范传统电视行业收视数据应用行为,不得“唯收视率”的要求。对网络视频行业而言,唯收视率、收视率造假等值得警醒。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著名主持人曹可凡即指出,类似电视行业的买卖收视率等现象,也发生在视频网站上。“部分电视剧、综艺节目的播放量动辄几十亿次甚至上百亿次,但背后的水分不少。有的节目一天的播放量就高达五六亿次,实际上贡献点击率的全是‘机器人’。在互联网平台上,造假的成本变得更低,很多网店专门为‘刷视频点击量’服务,几百元就能换取几千万的点击量。”因此,着眼行业发展生态,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网络视频行业有必要更注重加强自律,完善技术手段,不断规范收视统计调查发布等行为。
必须做好备案、自审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通知》要求对电视剧、网络剧实行同一标准进行管理;对重点网络剧创作规划实行备案管理;规范网上播出影视剧行为,未取得广电部门许可证的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上述规定不仅回应了社会各界对网络剧电视剧“线上线下标准统一”的呼声,也是对总局现行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重申和深化。
  1.传统影视剧
  2004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010年《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2016年《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网络影视剧
  2007年《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
  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严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播出关,所有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将审核通过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014年《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网播放。
  2016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要主动将重点网络原创节目的名称、制作机构、题材、时长,以及不少于1500字的内容简介和不少于300字的思想内涵阐释等信息,在创作规划阶段通过“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利用微博、微信等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传播的电影、电视剧,相关影视剧应当具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017年6月《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创作和生产都要紧紧围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全面落实好播前内容审核、总编辑负责制等规章制度。
  上述制度规范承上启下,形成体系,简要归纳起来为:
  1.主体要求:网络视频行业的播出机构需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是制作机构的,还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节目来源:前述合规主体自制;合法购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制作;购播的国产影视剧需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购播的境外影视剧需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且节目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登记过。
  3.节目审查:(1)国产网络影视剧仍为自审方式的先审后播,并取得节目备案号,播出时片头应添加节目信息备案编号;(2)网上境外影视剧由广电部门进行内容审核,播出时节目片头应注明登记序列号;(3)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自制视听节目,也要先审后播,同时需核实上传的个人和机构真实身份信息;(4)对重点网络原创节目,参照了传统电视剧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剧目的1500-2000字剧情梗概,须对思想内涵作出概括说明的规范,要求在创作规划阶段即通过“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且节目上线前由广电部门组织内容抽查。
  努力实现各方共治
  在近日召开的2017上海网络视听季暨第九届中国网络视听产业论坛上,总局网络司罗建辉司长解析了蓬勃发展的网络视听产业,一方面,以网络剧、网络电影为代表的网络原创视听市场需求日益旺盛,整体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内容质量的提升还有很大空间,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努力做到“五个更加”。
  共建网络视听良好生态,需要各方努力,形成治理合力。在管理侧,广电部门可充分发挥两级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组建和完善网络视听节目评议专家库,支持和鼓励视频网站从专家库中选请专家参与内容评议把关。8月底,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与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启动互联网视听节目监督志愿服务行动,今后由党员、专业法律、新媒体从业三方义工组成的网络视听节目慈善义工社会监督队伍,将对视频网站、直播平台和社交平台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督,对不良视听节目进行举报。
  在行业侧,随着媒体融合深化发展,合作共赢格局日益凸显。腾讯视频与黑龙江卫视联合出品阅读推广类节目《见字如面》,在社会及业界创造了良好口碑。爱奇艺与河南卫视联合推出文化节目《汉字英雄》,一上线就掀起一股全民汉字文化热潮。最近,优酷与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正式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未来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网络视频平台,在公安题材影视内容制作发行,以及法治类节目的内容开发上,展开广泛深入合作。
  对网络视频行业这一新兴文艺类型而言,行业日趋成熟,政策法规环境进一步整肃,治理方式创新完善,实质上提供了“让从业者自我约束和提升的机遇”。大浪淘沙,最终赢得观众和市场的,除了社会责任,就是过硬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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