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前沿

互联网前沿33

我们终将带领人工智能至何处?亦或是人工智能将推动人类商业世界进行什么样的演化?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这些看似远大的目标和猜想也许并不足为道。我们都一样,被历史的车轮毫无悬念地推进着。

作者:lilian 1970-01-01
侵权3.0时代的互联网产业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视频聚合行为的侵权认定和法律规制
邹良城  腾讯公司维权中心总监
  各位嘉宾下午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今天的论坛,我今天想给大家分享的是侵权3.0时代互联网产业相关的法律问题。
  侵权1.0我们指的是最原始侵权方式,通过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直接向用户提供;侵权2.0时代的表现形式则是像P2P深度链接这种。现在我想和大家分享的侵权3.0时代主要是关于聚合视频或者聚合产品的,如视频聚合软件、新闻类聚合应用等。这两年关于视频聚合的讨论也很多,包括对行为认定是适用服务器标准还是其他什么标准,我下面主要从行业和技术的角度上来谈谈对视频聚合行为侵权认定的一些看法。
  一、视频聚合软件的概述

  1、视频聚合软件的特点


  这个图片是一个很典型的视频聚合软件,从视频聚合软件的介绍可以看出它有以下的特点。第一是海量的影视资源。实际上这类软件自身均未购买视频,而是从一些正版的视频网站中提取资源。像腾讯、搜狐等正版视频网站企业,由于高昂的版权采购成本,每家都只能购买一部分影视剧,反倒是这类聚合视频,通过所谓的聚合技术将各家的影视内容提供给用户,反倒是最全的。第二是高清播放。全网高清、即点即看,但是实际上其中视频资源都是来自于正版视频网站的服务器。第三是永久免费在线观看、下载全部免费,但像这个图中的聚合视频,中间也是有广告的。
  2、视频聚合软件对网络视频行业的冲击
  视频聚合软件对网络聚合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第一,视频网站每年采购视频版权的成本高达数百亿元,视频聚合软件不采购版权,但是长期盗取视频网站内容。第二,视频网站每年为运营正版视频支出的带宽成本达数十亿元,视频聚合软件不购买带宽,但严重占用正版视频网站的带宽和服务器资源。第三,根据统计,主流视频网站每年因聚合视频软件盗链、网盘侵权损失的流量超过数百亿次,广告收益的损失高达几十亿元。此外,视频聚合软件也对整个网络视频的行业生态、市场秩序造成了很严重的负面影响。
  3、司法实践对视频聚合软件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视频聚合软件的认定标准不一。我这里也搜集了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有的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认定这种行为属于链接行为,虽不属于直接侵权,但是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另外一些案件法院判决聚合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破解正版视频网站的相关代码,使用户可以观看视频,是新型的作品提供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还有的法院认定视频聚合行为不属于搜索链接,但是所采取的破解措施构成了直接侵权。
  司法实践目前对视频聚合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原因会有几个。第一,每个案件原告起诉的案由不一样,有的起诉不正当竞争,有的起诉直接侵权,也有的是同时主张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第二,视频聚合软件的技术实际上有一定的难度,每个案件的原告举证能力不一样,如果在技术方面不是很强的原告,很可能没有能力对聚合行为的技术原理进行举证。第三,我认为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视频聚合行为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按照最高院关于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作品的行为主要具备两个要素,第一是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也就是说把作品上传到服务器;第二是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就要求行为人设置相应的代码或者进行相应的操作,使用户在能够在自己的终端上实现观看或者下载影视内容这个目的。传统的提供作品的行为,这两个要素是同一主体实施的,但在视频聚合的行为中是由不同的主体实施的,正版视频网站企业将视频内容上传至自己的服务器,视频聚合软件通过破解技术措施获取该视频流数据,并通过在自己的客户端软件进行相应的程序和代码设计,使用户可以获得该视频内容,从而进行在线观看或下载。
  二、视频聚合行为的侵权认定
  目前关于视频聚合软件的认定,有的认为是链接服务,有的认为是技术破坏措施加深度链接,也有的认为是新型的作品提供行为。
  1、视频聚合软件播放他人视频的原理

  下面我想从行业与技术的角度对视频聚合软件播放视频的原理进行分析。


  以腾讯视频为例,若客户端或者网站想要获取服务器中的视频资源,需要一把叫做“CKey”的密钥,这个Ckey是由客户端通过在源代码中实现的加密算法生成的。但是视频聚合软件通过对客户软件进行不断的逆向分析和调试,可以破解我们客户端的加密算法,也就是说其通过不断的逆向分析和调试手段也可以生成一把“Ckey”,进而从我们的服务器中获取视频流数据。以上所述是第一个行为,也即为视频聚合软件的破解技术措施。第二是,视频聚合的客户端软件中设置了一些程序和代码,可以从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服务器中获取视频流数据,并传输至视频聚合软件客户端进行播放,最终使其用户可以通过视频聚合软件进行在线观看。

  2、视频聚合行为是链接吗?


  刚才说的是视频聚合行为,我们再来看一下链接,什么才是合法意义上的链接呢?我们看一下右边的这两个图,一个是百度的搜索链接,另一个是经常可以看到的友情链接。这类链接都会有这几个特征:第一标注来源,注明来自哪一个网站,比如凤凰网还是中国网等;第二是点击这些链接之后会跳转到其他的网页;第三是完整呈现,完整呈现被链接网页的内容,链接是不会拦截这些广告的,第四个是跳转到其他的网页当中。
  我认为视频聚合行为和链接存在本质的区别。简单来说链接就是链接到其他网页或者其他网页的一部分,可以是播放的画面或者图片,但是视频聚合是通过破解他人的技术措施,从他人服务器获取相应的数据流,并通过视频聚合软件进行传输,解码和播放。通俗地说,链接应该是链接到其他的网页或者其他的播放页面,而视频聚合是获得数据流之后,传输到自己的客户端软件中解码播放,形成新的播放页面,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3、对视频聚合行为中作品实际提供人的认定
  在视频聚合的模式中,视频聚合的用户确实获得了视频内容,其中必然存在相应的主体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这到底是正版视频企业提供的还是视频的聚合企业提供的?或者是两者共同提供的呢?我觉得可以从主观实施意图、客观实施行为来进行分析。
  首先在主观意图上,正版视频企业只愿意把视频内容提供给自己的用户,并不愿意提供给其他视频聚合的用户,而视频聚合软件宣称一站式服务,其目的就是向视频聚合用户提供视频内容,因此两者没有共同向视频聚合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主观故意,不能认为是两者共同提供。
  其次,再看这两者之间实施的具体行为。正版视频的企业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同时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防止其他软件或者其他网站获得。而视频聚合软件实施破解技术保护措施之后,在视频聚合软件当中设置相应的程序或代码,使其用户可以获得作品并得以播放或者下载。我认为,这里面,视频聚合软件实施的行为,对向用户提供作品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个行为也直接导致了用户可以获得作品内容的结果,应当认定视频聚合企业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因此,视频聚合行为实质是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他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到被聚合网站的服务器窃取视频内容并提供给聚合视频软件用户观看。其行为本质,既是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同时也是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
  三、对视频聚合行为的法律规制
  关于对视频聚合行为的法律规制,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坚持技术、法律协同发展的原则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类软件应用的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视频聚合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链接服务。对视频聚合行为的定性不能仅仅看谁上传到服务器,还应当分析其破解他人技术保护措施,使视频聚合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视频内容的行为本质。
  2、坚持回归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原义
  著作权法的核心就是保护权利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如果由于他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权利人的专有权受到侵害,应当赋予其救济的权利。如果将视频聚合行为认定为链接服务,在视频聚合软件只聚合已经取得合法授权网站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直接侵权,视频聚合的行为也可能不会被认定构成间接侵权,原始权利人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但很可能无法进行维权,这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律精神不符。
  如果不引用著作权法体系中的“破解技术措施”、“服务器标准”这些规定或标准,我们回归到一般的侵权责任法,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来分析视频聚合实施的行为,也就是将他人服务器中的视频内容,提供给用户观看这个行为,得出的结果也是视频聚合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展开说了。
  3、透过现象看本质,视频聚合行为实际是采取技术破坏措施,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作品的行为
  在权利人举证证明聚合软件采取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或者被告认可其采取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18条的规定(禁止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追究视频聚合企业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即使在案件中没有认定或者无法查清是否采取破坏技术措施,视频聚合软件窃取他人服务器上的视频内容,使其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视频的行为属于新型的作品提供行为,权利人有权以直接侵权追究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以上是我的观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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