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诉被告上海亮镜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纠纷,该案涉及相关商品与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类似的评判问题。
原告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起诉称,被告上海亮镜公司在2015年底开始经营一款名称为“阿里摇”的手机应用,提供各类商家优惠券、红包券和礼包;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字样作为手机应用名称,并在手机应用的图标、用户界面等多处进行使用;在安卓版本的手机应用中,还开发并设置了一项名为“阿里钱包”的功能;在各大手机应用平台提供或推广“阿里摇”手机应用,并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途径,宣传和推广“阿里摇”手机应用。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上海亮镜公司抗辩称,其开发“阿里摇”手机应用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和广告宣传,并已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应用的类别同原告注册商标也不一致,不构成侵权。
合议庭将对本案择日宣判。
新闻来源:阿里巴巴公司诉“阿里摇”手机应用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