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雁军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慈善法》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涉及到普通社会公众、慈善组织、专门的慈善信息平台、捐赠人等各方主体的方方面面,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中,《慈善法》关于“中华慈善日”的规定,更是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值此9月5日首个“中华慈善日”到来之际,我们结合《慈善法》及配套的法律规范,就大家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供各位参考。
一、个人不能自行通过网络“公开”进行求助或募捐?《慈善法》并未一律说“NO”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难道说《慈善法》通过以后,个人就自行不能在网络上公开进行求助或募捐了吗?无论是个人为自己、为家庭进行求助或是为他人进行募捐都不可以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慈善法》并没有对个人自行通过网络进行求助或募捐一律禁止,根据个人发布行为类型的不同,具体可细分为三种情形:
(一)个人求助行为——不禁止。个人为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自行通过网络公开发布求助信息属于个人求助行为,《慈善法》并未明文禁止。正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所说:“慈善是利他,利己就不是慈善了,它是个人求助,《慈善法》不限制,不做调整。”《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个人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法公开募捐信息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如果有诈捐和骗捐的行为将会被依法追责。
(二)个人自行通过网络为某一特定他人进行公开募捐的行为——不禁止。此类行为受益的只是某特殊个体,不属于《慈善法》调整范围。阚珂组长明确指出:“慈善要利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慈善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指出,个人只有基于慈善目的,进行公开募捐行为,才需要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所谓慈善目的,是指募捐最终是为了让一群人而不是某一特定个体受益,受益人必须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三)个人自行通过网络为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行为——禁止。这类行为属于《慈善法》所调整的公开慈善募捐行为,个人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才能发起。如个人自行发起,则属违反《慈善法》的非法募捐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个人自行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求助或募捐的行为不属于“公开募捐”范畴
近期,不少媒体报道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募捐的行为将被《慈善法》禁止,但我们结合个人所发布募捐行为的类型和微信朋友圈的性质可以发现,事实绝非如此:
(一)个人求助行为和个人为特定他人进行募捐的行为,均不受《慈善法》调整;因此,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这两类行为自然也不受《慈善法》调整。
(二)第三种个人自行通过网络为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行为,属公开募捐范畴,被《慈善法》所禁止。当个人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此类募捐时,是否会被《慈善法》禁止呢?这主要取决于微信朋友圈的性质是公开还是私密。目前,主流观点是认为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针对的是特定人群,不应属于公开募捐的范畴。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在朋友圈发起的募捐,《慈善法》不保护这种行为,但也不给予限制或排斥,对这种行为留出一定发展空间。《慈善法》对这类募捐没有去涉及,有意识地规避了这个问题。微信朋友圈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怎样监管现在还没有一个有效手段,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规避是必要,但也并不是限制,而是在《慈善法》中不保护这种行为。”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准确切分是划定行政监管边界的重要前提,公民间点对点通讯交流和限定在特定人范围内的朋友圈属于典型的私人领域,这与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等定位于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传播领域存在本质区别。而《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明显是针对不特定公众进行的,自然不能与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这种私领域进行募捐的行为相混淆。
三、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是利用网络进行“公开募捐”的“合法”主体
根据《慈善法》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如图所示,只有实线连接的那些公募慈善组织,依法取得了公开募捐资格,方可利用网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而虚线连接的那些主体,则无权开展。大家在进行捐赠时,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来,认真查看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组织是否具有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以免上当受骗;同时,一旦发现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要及时告知民政部门,由其依法进行查处。
四、专门慈善信息平台也有七项义务“扛上身”
《慈善法》除了对开展公开募捐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外,对慈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公开募捐的形式也做了明确要求,即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同时也可以在以其名义开通的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就慈善信息平台的统一或指定主体问题,两会时提交审议的草案条文其实并未确定是哪一级民政部门。全国人大代表马化腾先生结合行业实际,提出了交由民政部来指定的具体修改意见,并最终被立法者采纳,被媒体誉为慈善法修改通过贡献了“广东智慧”。
8月31日,民政部公布了首批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名单,腾讯公益平台、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等十三家平台顺利入选。“持证上岗”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义务和责任,《慈善法》和《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于这些专门的慈善信息平台的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验证义务。平台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为捐赠人把好审核关。
二是签署协议义务。平台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报告义务。平台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
四是记录和保存义务。平台应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及其在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五是配合义务。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利用平台服务有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平台协助调查的,平台理应配合。
六是告知义务。平台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众告知。
七是提示义务。针对个人利用平台发布的求助信息,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五、捐赠人献爱心,诈捐真的要摊上事!
(一)捐赠人违背公开捐赠承诺或被诉。目前,社会上不时会爆出有企业在公众面前作出公开捐赠承诺,但事后却出尔反尔,拒不履行捐赠义务,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慈善法》对此类行为也作出了规范。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后拒不履行捐赠义务的,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将面临被起诉的风险。因此,捐赠人在捐赠时一定要量力而行、谨慎表态,“遵循着自己承诺的既定节拍”,公开承诺后又反悔,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二)捐赠人享有通过慈善组织捐赠或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自主选择权。《慈善法》颁布后,大家都在说,开展募捐只能通过慈善组织来进行,即捐赠人也只能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其实并非如此。捐赠人除了可通过慈善组织捐赠外,还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捐赠人想怎么捐,就怎么捐,在自由选择的空间里“翩翩起舞”。只是相对于直接向受益人捐赠,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也更利于合理配置慈善资源,充分发挥捐赠财产的作用,更符合慈善的本来目的。
六、三大主体投身慈善自有税收优惠来“护航”
我们在投身慈善事业的过程中,除了享受到慈善本身带来的快乐外,税收优惠也是“妥妥哒”!按照《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捐赠人、受益人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一)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所享有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为对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大家不禁要问,慈善组织本来就不应该缴税,还需要免税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企业”是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内的广义企业,均需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慈善组织也属于企业的一种,需要缴税;法律对于慈善组织又做了特殊规定,即凡是具有非营利性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所得税。需要强调的是,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是有条件的,若受到行政处罚,就会丧失免税资格,还需补缴免税款,切不可马虎大意。
(二)自然人或企业(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捐赠人。国家提倡和鼓励捐赠人捐赠财产,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捐赠人性质的不同,具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自然人。自然人进行捐赠时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只要受赠人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就捐赠额未超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的部分,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在计算税额时予以扣除。如果个人向红十字会、农村义务教育等捐赠则可享受100%捐赠额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企业进行捐赠时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只要受赠人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就捐赠支出未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捐赠企业可凭捐赠票据在计算税额时予以扣除。如果企业捐赠支出超出当年扣除的部分,则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股权捐赠为例,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捐赠股权视同股权转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导致了企业在进行股权捐赠时会被课以巨额税款。2011年,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捐出家族持有的3亿股福耀玻璃股份,应缴的税金竟然高达7.557亿元。与相关部门协调后,经特批,曹德旺家族仍需缴纳税款5亿多元。消息一出,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业界对此的反对声音也是此起彼伏。现在,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可扣除的周期由原来一年抵扣完扩展至结转后三年,大大提高了捐赠企业享有税前扣除的优惠待遇,说明来自业界的意见已被立法者采纳。
同时,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而非股权现值,如此一来,在进行扣除前,本身所需缴纳税款也会大大减少,类似曹德旺先生碰到的情况将一去不复返!
(三)受益人。除了慈善组织和捐赠人,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几次灾区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方面,国家明确规定对于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免征相应的所得税。
总之,《慈善法》的正式施行,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我们只有正确解读,才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