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市场的分享经济正逐步变成包罗万象的经济形态,对其界定百家争鸣,尚无定论

孙怡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任帅涛 腾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随着Uber、滴滴、Airbnb等分享型经济企业在市场上走红,出行拼车、房屋共享、技能分享已经成为年轻人最热衷的生活方式。不仅如此,更多的分享经济领域横空出世,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在2016年启动“自学直考”的改革,意味着自由教练,自由场地和自由教练车的分享经济型驾校将成为下一场盛宴。而在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了2016年经济五大任务,其中化解楼市库存,则体现着以长租公寓、创客空间、在线短租平台为代表的分享经济或可大显身手。分享经济被视为商业社会的下一个大趋势,在此领域开疆拓土的创新型企业层出不穷。

目前知名学者、经济学家、研究机构以及分享经济从业者都对分享经济做出了各自的解释,可谓是百家争鸣,各执其词,并没有对分享经济做出明确统一的定义。相类似的术语包括“协同经济”、“零工经济“、“按需经济”、“协同消费”、“P2P经济”等等,这些定义各有区别,也会存在部分内涵重合。

目前,对于分享经济的定义界定,主要模糊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分享经济的主体是否只能是单个自然人?

 分享经济是否一定为双边市场?

 分享经济的交易结果是否只能是使用权的转移而不能是所有权的转移?

 分享经济的分享内容边界? 

 分享经济是否必须是互惠互利的分享而不能产生盈利?

根据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腾讯研究院针对以上争论点开展重点辨析。

■ 分享经济的主体是否只能是个体?

哈佛大学商学院商务管理教授南希·科恩(Nancy Koehn)认为:“分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是指个体间直接交换商品与服务,包括共享车、共享房间、闲置物品交换等,所有这些交换皆可通过网络实现。”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凌超和张赞在《分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路径研究》一文中也指出:“分享经济(Sharing Economy)被称为P2PPeer to Peer)模式,主要是一种单个自然人之间,通过某一平台(一般是互联网平台)对自己所拥有的物品进行的租赁交易。“

而分享经济的实践者,The People Who Share的创始人,Benita Matofska女士认为分享经济的主体是“个人或者组织”。与她相同观点的是英国学者,知名媒体人托马斯·史班达,其在《C2C的分享经济只是开始,高潮还在B2B》一文中指出:“未来一个时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将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对于重型设备等高价值资源的共享将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他也认为分享经济不仅仅是“个体之间”的分享,企业与企业之间高价值资源的分享将会占据分享经济这种经济模式的主流。英国创新基金会Nesta与协同实验室关于分享经济的报告显示,P2P的概念建立两端对等的商业模式,这个过程中无须商店、银行或其他机构的介入,但缺乏对一些传统模式比如企业对个体、企业对企业和个体对企业的考虑。

实质上,分享经济最早提出的时候被称为“协同消费”,而这个概念着重强调的是消费者市场,强调了个体之间通过共享,低成本满足消费需求的同时也提高了闲置资源的使用效率。但是,今天分享经济的实践已经超出了消费的范畴,还包括生产还有其他更多的方面,咨询机构德勤在其报告中也指出现在已经有大量的企业参与到分享经济当中。腾讯研究院认为,分享经济的主体目前以“个体自然人”为主,未来会延伸到企业市场,分享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组织。

■ 分享经济是否一定为双边市场?

Lisa Gansky其畅销书《The mesh: 为什么未来的商业是共享》中,将分享经济的多种商业模式归纳成两类,一种为“full mesh”模式,企业拥有分享的资产,以互联网方式便捷的出租获取收益,代表企业为“zipcar”, 自营车队并提供会员客户的分时按需租赁服务。另一种为“Own-to-Mesh”模式,个体通过第三方平台来分享商品或服务,通常获取经济激励。类似于uber,其与zipcar相比,uber并不拥有任何车辆资产。

波士顿学院的社会学教授Juliet Schor在《辩论分享经济》一文中指出,尽管所有的分享经济平台都有效的产生了市场中的分享行为,平台盈利与非盈利,P2P平台与B2P平台是分享经济模式中两个明显的差异。P2P平台通过交易获取收入,收入增长取决于交易数量。而B2P平台通常寻求每笔交易利润的最大化,与传统企业无区别。

同时,德勤研究报告认为“分享平台不应该拥有或者运营被交换的商品或服务。例如“GoGet”通常被认为是分享经济,因为其会员共享车队的服务,然而,由于平台拥有与运营这些被租赁的车辆,与HertzAvis这些传统的汽车租赁公司没有区别。”Aspen Institute在《分享经济中的未来工作》一文指出,分享经济的典型特征为“分享经济平台作为中介,服务于供方和需方,平台认为供方为独立承包商,而非雇员。”

因此,腾讯研究院认为,分享早已存在,当前的分享经济与传统的分享行为区别之一,就为分享经济是一种轻经济,分享平台本身不拥有资产,通过协调社会闲置资源,以低于专业性组织者的边际成本提供服务,高效满足需方,是一种双边市场。

■ 分享经济的交易结果是否只能是使用权的转移而不能是所有权的转移?

中信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在《分享经济如何颠覆现有的商业模式?》一文中指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分享经济是一种互联网时代的租赁经济模式,即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实现个体之间直接的闲置资源使用权的交易,其本质是使用权的暂时性转移。” 上文提到凌超和张赞将分享经济定义为“基于互联网的租赁交易”,实质上也明确了分享经济是使用权的交易。分享经济自1978年首次出现在《美国行为科学家》杂志上以来,业界公认的其背后理念就是“人们需要的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而非产品本身”。因此,很多人认为分享经济只能涉及到使用权的交易而不能包含所有权的转移。

从本质上讲,人们通过分享经济是为了提高闲置资源的使用效率,是为了更多的通过再分配提高存量资源的使用价值,因此分享经济的鼻祖Rachel Botsman在其著作《我的就是你的:协同消费的崛起》一文中提出“二手交易”也是分享经济的一种典型模式,二手交易将闲置的二手资源通过转售使其得到再利用,提高了二手资源的使用效率。芬兰坦佩雷理工大学Juho Hamari研究小组在《分享经济:为什么人们参与到协同消费》一文中,开展对于分享经济中协同消费的研究,对于254个协同消费平台的分析,显示这些行为可以被分成两大类型的交换,所有权的访问和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访问意味着使用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提供和分享商品和服务,例如出租或出借,另一种对于所有权的转移,包括交换,捐赠和购买二手物品。

因此,腾讯研究院认为,虽然二手交易涉及到了所有权的转移,但其通过再分配(分享)的方式,提高了闲置资源的使用效率,也是分享经济的一种形式。

■ 分享经济的分享内容边界问题? 

业界对于分享的内容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有学者仅仅提出“物质资料”,有的学者提出“商品和服务”,《经济学人》对现代分享经济的定义是:“分享经济(Sharing economy),也称分享经济,是指能让商品、服务、数据(资源)及(人的)才能等具有共享渠道的经济社会体系。” 这一定义将分享内容的边界扩展到了“数据、知识“。四川理工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教授吕福玉指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分享的内容也变得更为丰富,分享经济的范围已远远超出物物交换式的租赁,现在的分享经济已从物尽其用拓展为知识分享、需求分享、数据分享、供应分享等各个领域。”

Nesta的调研报告中,将协同经济细分为四大职能领域,即协同消费、协同生产、协同学习和协同金融。按照Rachel Botsman分类,把“协同消费”分成三种类型,产品服务体系、市场再流通和协同式生活。产品服务体系是把闲置资源利用起来,市场再流通是二手交易平台,协同式生活指人们用来再利用或者交换的是隐形资源,例如时间、技能或者空间。

腾讯研究院认为,分享经济的实践中所包含的分享内容是非常广泛的, 包括实物资源分享和认知盈余的隐形资源分享,所有的分享内容都必须遵循一个原则:该内容具有使用价值,能够为购买使用权的人提供效用。

■ 分享经济是否必须是互惠互利的分享而不能产生盈利? 

在互联网世界里,分享早已存在,从最早的在线开源软件Linux开始,到web2.0下的UGC,都体现着分享的精神内核。在广义上看,互联网自身就是具有分享内涵的工具,可以由任何人通过网络连接和浏览器获取所有网络内容。因而,分享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分享”必须是免费的,或者收费至多覆盖成本没有盈利,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分享”。

Nesta的报告中指出,分享可能是一个误导性的术语,因为大部分的协同经济涉及现金支付,而不是直接的互惠。德勤指出,分享词汇本身可能会带有误解为利他主义和帮助他人。然而,分享经济的成功,是基于人们可以在互联网上低成本便捷的交换商品和服务,同时获取收入,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形式。PWC也对于分享经济的定义:允许个人和团体从未被充分利用的资产中获取收入。

腾讯研究院认为,伴随着分享的形态不断扩张,由个体随机性的行为逐步演变为双边市场上的商业行为,于是分享经济出现了。从某一门领域的分享,升级成为一门“经济”,首要区别为:分享是否能够变现,供方和平台是否在分享过程中获取经济收益。而对于价格体系,各分享平台设定方式也有所不同,一种是由供方自主定价,例如TaskRabbit, Airbnb, Craigslist。同时还包括平台定价方式,例如Uber, Lyft,Handy等。

基于以上对分享经济的条分缕析,腾讯研究院给出分享经济的相关界定如下:分享经济是个人将闲置资源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分享,借以实现一定经济收入的现象。分享经济包括四个要素:

  分享主体是当前以“个体为主”,未来在会逐步拓展到企业;

♢ 分享内容是闲置的资源,包括实物资源和认知盈余; 以使用权获取为主,也会包括所有权的转移;

♢ 分享渠道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平台和供需方组成了双边市场;

♢ 分享结果是获得收入,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