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  划: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

负责人:司  晓 张钦坤 田小军

翻  译:曹建峰 李潇璇 罗治兵 李思羽 田咏竹

校  对:曹建峰

  引言
  技术措施最早见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其后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将其纳入其中,禁止公众规避保护版权作品不被非法访问、复制的技术措施,即使为了合理使用等正当目的。我国相关版权法律法规含有类似规定。
  然而,技术措施确实妨碍了使用者对版权作品的非侵权使用,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智能设备成为人的身体的自然延伸的今天。比如,移动运营商可以和手机制造商合作锁定手机网络;再比如,移动操作系统开发商采用技术措施限制用户安装其他来源的应用;又或者,玩家在游戏开发商关闭服务器之后因为技术措施而没法再玩游戏。
  前述做法在今天并非个例,而在我国现行版权法律体系之下,消费者却不能对这些设备上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破解。此次,美国国会图书馆第六次出台禁止个人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涵盖智能手机、平板、智能电视、游戏、3D打印机等设备和产品,紧跟时代前沿,对我国版权立法实践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DMCA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之例外规定(第六次修改)

  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201(a)(1)条之规定,根据美国版权局局长之提议,国会图书馆馆长第六次决定“禁止规避版权保护系统之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规定”

  美国版权局,国会图书馆

  2015年10月28日

  说明
  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禁止规避保护一部版权作品之获取途径的技术保护措施,但DMCA注意到这一规定可能会给版权作品使用者以非侵权方式使用版权作品带来不利影响,所以授权国会图书馆馆长,根据美国版权局局长的提议,在DMCA生效两年后,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行政立法活动,决定哪些类型的版权作品可以不受该禁止规避义务约束,以及具体的适用情形。
  根据DMCA第1201(a)(1)(C)条之规定,在决定可以豁免该义务的作品类型和具体情形时,应当考虑以下五个因素:
  (i)版权作品是否可供使用;
  (ii)作品是否可供为了非盈利的收藏、保存以及教育目的的使用;
  (iii)禁止规避适用于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对批判、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影响;
  (iv)规避技术措施对版权作品的市场或者价值的影响;
  (v)其他国会图书馆馆长认为恰当的因素。
  一、视听作品的教育性和衍生性使用1
  (1)对于美国版权法第101条所界定的电影(包括电视节目和视频),为了批判或评论之目的,且仅仅为了使用前述电影之片段,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实施规避行为:
  (i)为了在纪录片中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规避行为是在相关内容被合法获得并解密后,通过使用向公众提供的、能够复制电影的截屏技术实施的;(B)或者,该电影是合法制作、合法获得的,存储在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的DVD、受高级访问限制系统保护的蓝光光碟或者受技术措施保护的电子介质上,并且实施规避行为的人合理地认为截屏软件或者其他非规避性的替代手段不能达到高品质内容所要求的水平。
  (ii)为了在非商业的视频(包括为了取得佣金而制作的视频,如果委托方的使用是非商业性的)中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规避行为是在相关内容被合法获得并解密后,通过使用向公众提供的、能够复制电影的截屏技术实施的;(B)或者,该电影是合法制作、合法获得的,存储在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的DVD、受高级访问限制系统保护的蓝光光碟或者受技术措施保护的电子介质上,并且实施规避行为的人合理地认为截屏软件或者其他非规避的替代手段不能达到高品质内容所要求的水平。
  (iii)为了在提供电影分析的非小说类多媒体电子书中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规避行为是在相关内容被合法获得并解密后,通过使用向公众提供的、能够复制电影的截屏技术实施的;(B)或者,该电影是合法制作、合法获得的,存储在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的DVD、受高级访问限制系统保护的蓝光光碟或者受技术措施保护的电子介质上,并且实施规避行为的人合理地认为截屏软件或者其他非规避的替代手段不能达到高品质内容所要求的水平。
  (iv)为了教育目的,高等院校的老师或者学生可以实施规避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规避行为是在相关内容被合法获得并解密后,通过使用向公众提供的、能够复制电影的截屏技术实施的;(B)或者,在电影研究或者其他需要详细分析电影、媒体之片段的课程中,该电影是合法制作、合法获得的,存储在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的DVD、受高级访问限制系统保护的蓝光光碟或者受技术措施保护的电子介质上,并且实施规避行为的人合理地认为截屏软件或者其他非规避的替代手段不能达到高品质内容所要求的水平。
  (v)为了教育目的,获得认可的非盈利教育机构通过网络平台(该平台本身可以是盈利性的)向正式注册的学生提供的大型公开在线课程(MOOC)的教师,可以实施规避行为;前提是MOOC提供者在同美国版权法第110(2)条之规定相一致的范围内,通过该网络平台在技术可行的范围内限制向正式注册的学生以外的人传输相关内容,制定版权政策并向教师、学生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版权信息材料,并采取技术措施合理防止进一步向他人非法传播相关作品,或者防止通过该平台接收作品的人在课程结束之后依然保留相关作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规避行为是在相关内容被合法获得并解密后,通过使用向公众提供的、能够复制电影的截屏技术实施的;(B)或者,在电影研究或者其他需要详细分析电影、媒体之片段的课程中,该电影是合法制作、合法获得的,存储在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的DVD、受高级访问限制系统保护的蓝光光碟或者受技术措施保护的电子介质上,并且实施规避行为的人合理地认为截屏软件或者其他非规避的替代手段不能达到高品质内容所要求的水平。
  (vi)为了教育目的,从幼儿园到十二年级的教育工作者,包括经认可的普通教育发展(GED)项目中的教育工作者,可以实施规避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规避行为是在相关内容被合法获得并解密后,通过使用向公众提供的、能够复制电影的截屏技术实施的;(B)或者,在电影研究或者其他需要详细分析电影、媒体之片段的课程中,该电影是合法制作、合法获得的,存储在受内容扰乱系统保护的DVD、受高级访问限制系统保护的蓝光光碟或者受技术措施保护的电子介质上,并且实施规避行为的人合理地认为截屏软件或者其他非规避的替代手段不能达到高品质内容所要求的水平。
  (vii) 从幼儿园到十二年级的学生,包括经认可的普通教育发展(GED)项目中的学生,可以实施规避行为,前提是规避行为是在相关内容被合法获得并解密后,通过使用向公众提供的、能够复制电影的截屏技术实施的。
  (viii)为了教育目的,在面对面的教学活动课程中,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其他负有教育使命的非盈利机构提供的非盈利数字和媒体扫盲项目中的教育工作者和参与者,可以实施规避行为,前提是规避行为是在相关内容被合法获得并解密后,通过使用向公众提供的、能够复制电影的截屏技术实施的。
  二、为残障人士修改电子发行的文字作品
  (2)对于利用技术措施阻碍朗读功能或者妨碍兼容屏幕阅读器、其他应用或者辅助技术的电子格式文字作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规避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
  (i)美国版权法第121条所界定的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合法获得前述作品之复制件,并且权利人已经获得了适当的报酬,报酬标准参照通过传统渠道向一般大众提供的作品主流复制件的价格;
  (ii)当前述作品是非戏剧的文字作品时,一个被授权的实体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21条合法获得并使用。
  三、无线设备解锁
  (3)(i)对于使下列类型的无线设备能够连接到一个无线电信网络的计算机程序,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仅仅是为了使该设备连接到另一个无线电信网络,并且连接该网络获得了该网络的运营商的授权,并且该设备是一个使用过的设备:
  (A)无线电话设备(即手机);
  (B)通用平板电脑;
  (C)便携式移动连接设备,比如移动热点、移动无线宽带调制解调器以及类似设备;
  (D)穿戴在身体上的可穿戴无线设备,比如智能手表、健身设备。
  (ii)当一个设备之前是合法获得的,并且已经在一个运营商的无线电信网络上激活,该设备就被视为是“使用过的”设备。
  四、移动设备越狱
  (4)对于使便携式通用移动计算设备能够运行合法获得的软件应用的计算机程序,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仅仅是为了在该智能手机或者设备上实现前述软件应用与前述计算机程序之间的互操作性(兼容性),或者为了从该智能手机或者设备上移除软件。
  前述“便携式通用移动计算设备”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设备:(1)主要被设计来运行各种程序,而不是为了提供特定类型的媒体内容;(2)搭载了一个主要供移动设备使用的操作系统;(3)意在供个人携带或者穿戴。
  五、智能电视越狱
  (5)对于使智能电视能够运行合法获得的软件应用的计算机程序,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仅仅是为了在该智能电视上实现前述软件应用和前述计算机程序之间的互操作性(兼容性)。
  六、汽车软件诊断、修理和改良
  (6)私人汽车、商务车辆、农业车辆等陆地车辆上搭载的、用于控制汽车功能的计算机程序,不包括主要用于控制车载娱乐系统或者通讯系统的计算机程序;车辆的被授权所有人为了诊断、修理或者合法改良汽车功能,如果有必要规避前述计算机程序上的技术保护措施,且此种规避行为不违反现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部以及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法规,那么就可以实施规避行为。这一例外在本法规生效12个月后开始适用2
  七、软件安全研究
  (7)(i)规避合法获得的设备或者机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的技术保护措施,只能以善意的安全研究为目的,且不违反现行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1986)》。除了投票机以外,这一例外在本法规生效12个月后开始适用3。前述设备、机器包括:
  (A)主要供个人消费者使用的设备或者机器(包括投票机);
  (B)陆地机动车;
  (C)完全或部分植入病人体内的医疗设备,或者和一个对应的个人监测系统配套使用的医疗设备,并且前述医疗设备现在以及将来都不被病人使用,也不用于病人护理。
  (ii)前述“善意的安全研究”是指,访问、进入一个计算机程序仅仅是为了善意地测试、调查以及/或者修改安全瑕疵或者漏洞,并且满足下列条件:(1)该活动是在控制下进行的,避免对个人或者公众造成伤害;(2)从该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主要被用于提高运行被规避的计算机程序的一类设备、机器整体的安全性或者使用中的设备、机器的安全性,并且不被用来帮助、促进版权侵权行为。
  八、过期游戏破解
  (8)(i)对于合法获得的完整的计算机游戏,附着在有形载体上,或者以下载形式呈现,如果为了能在本地运行该游戏,玩家需要访问外部服务器,完成游戏认证程序,当版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停止提供访问外部服务器,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仅仅是为了下列目的:
  (A)允许访问该游戏,以便复制并修改该游戏中的计算机程序,从而可以在个人电脑或者游戏主机上运行该游戏;
  (B)当一个有资格的图书馆、档案馆或者博物馆有必要以可以运行的方式收藏该游戏时,而且不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商业优势为目的,并且不对外发行或者不在该图书馆、档案馆或者博物馆物理空间之外提供该游戏,就可以访问该游戏,以便复制并修改该游戏中的计算机程序,从而可以在个人电脑或者游戏主机上运行该游戏。
  (ii)当有资格的图书馆、档案馆或者博物馆仅仅为了进行前述收藏行为,需要规避游戏主机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时,可以规避之。
  (iii)下列定义适用于前述例外规定:
  “完整游戏”意指,无须访问或者复制现在或者之前存储在外部服务器上的可版权内容,用户就可以玩的视频游戏。
  “停止提供访问”意指,版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要么发布了一份明确的通知,声明该游戏的外部服务器支持已经结束,并且实际上不再提供类似支持;要么服务器支持已经中断了至少六个月,并且期间一直没有被修复。
  “本地运行”意指,在个人电脑、游戏主机上,或者在本地连接的个人电脑、游戏主机上运行游戏,而不是通过联网服务或者设备。
  当一个图书馆、档案馆或者博物馆的藏品向公众开放,或者向非附属的学者例行提供,就被认为“有资格”。
  九、3D打印机破解
  (9)3D打印机所运行的计算机程序采用微芯片技术措施限制给料的使用,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仅仅是为了使用其他给料,而非为了获取设计软件、设计文件或者专有数据。然而,这一例外不得延伸到满足下述条件的3D打印机上的计算机程序:(1)该3D打印机生产用于商业用途的产品或者材料;(2)实际生产该产品或者材料受法律法规监管,或者受一个相关的认证程序约束。此外,如果规避3D打印机上的计算机程序是违法的,亦不得规避之。
  十、获取联网医疗设备上的病人数据
  (10)对于全部或者部分植入人体的医疗设备所收集的数据汇编而成的文字作品,以及前述医疗设备所对应的个人监测系统所收集的数据汇编而成的文字作品,当病人单纯为了合法获取自身医疗设备或者监测系统所收集的数据,在不违反《医疗保险可携性和责任法(1996)》、《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1996)》以及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法规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规避行为,且该规避行为是通过前述医疗设备、监测系统业已产生的被动无线传输监测实现的。
  附注:下列三种情形,美国版权局局长考虑过,但最终没有提议:
  第一,电子发行的视听作品和文字作品的“空间转移”“格式转移”,美国版权局局长认为倡议者未能充分证明这种使用是非侵权性的。
  第二,电子书阅读器越狱,实际以及法律支持不足,美国版权局局长未予提议。
  第三,游戏主机越狱,美国版权局局长认为,证据显示游戏主机越狱与游戏盗版紧密相关,因此削弱游戏主机软件作为安全的分发平台的价值。


注1.小标题是译者自行添加的,以下同。

2.预留12个月的过渡期是为了给予交通部、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充足时间来准备、出台相关法规。

3.预留12个月的过渡期是为了给予相关部门充足时间来准备、出台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