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网盘,又称网络硬盘,是互联网云技术的产物,它通过互联网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息的储存、读取、下载等服务。由于很多网盘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版权侵权却因为人数分散而难以追查,因此,权利人大多将追责目标转移至服务商。那么,在大数据时代,网盘服务商应当承当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为了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10月20日,国家版权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通知》来看,对网盘服务商的责任从宏观到具体都有了体系化、具体化的规定,不但提高了其侵权注意义务,而且强化了其对网络用户的监管责任。
  一、注意义务的体系化
  《通知》不但重申了网盘服务商的被动删除义务,还强调了网盘服务商的主动注意义务。
  (一)主动注意义务
  1、提醒义务。所谓提醒义务,是指网络服务商负有制定适当的运营规则如“禁止提供侵犯知识产权的作品”并将其通知平台内的经营者或者用户的义务,在《通知》里体现为第三条,即“网盘服务商应当在其网盘首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遵守著作权法,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
  2、谨慎义务。所谓谨慎义务,是指网络服务商通过醒目方式就网络用户的的涉嫌侵权行为,为权利人提供明确、有效的举报途径及指引。这一义务在《通知》第四条中得到体现,即“网盘服务商应当在其网盘首页显著位置详细标明权利人通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投诉”。
  (二)被动删除义务
  对于一般的网盘而言,由于用户上传的信息是海量的,如果要求网盘运营商尽数审查事实上强人所难,因此,只要求网盘运营商对于那些明显的侵权行为及时制止;对于那些并不明显的侵权作品,则要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删除。这就是网盘运营商需要承担的“被动删除义务”,同样在《通知》第四条中得到体现,即“及时受理权利人通知、投诉,并在接到权利人通知、投诉后24小时内移除相关侵权作品,删除、断开相关侵权作品链接”,同时应当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红旗规则”的具体化
  在知识产权法上,有一条“红旗规则”,即如果他人的侵权行为像一面红旗一样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飘扬,服务商就无法推诿自己并不知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借鉴了这一规则,将“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的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作为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免责的条件之一。因此,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一般仅仅在较为抽象的层面说明了网络服务商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依据在于对侵权事实“知情”,但如何推定其“知情”却并不具体,但这次的《通知》却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中规定了六类作品类型,对于这六类类型,网盘服务商不能再以“不知情”作为逃避注意义务的借口。
  1、权利人向网盘服务商发送了权利公示或者声明的作品。此类属于典型的被动删除义务和“通知删除规则”的应有之义,毋庸赘言。
  2、根据权利人通知已经移除的作品。此类作品由于权利人已经先行通知,并且服务商已经有移除记录,因此同样应和第1类赋予同等的注意义务。
  3、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重点监管作品。此类作品由国家版权机关明令重点监管,作为守法经营的网络服务商当然有重点注意之义务。
  4、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此类作品是适用“红旗规则”的典型情形,对于哪些正在热播、热卖的作品,普通人尚且能注意其版权问题,网络服务商更不能托词不知情。
  5、出版、影视、音乐等专业机构出版或者制作的作品。此类作品也带有明显的版权信息,即此类作品的网络传播按常理必然要得到授权,否则违反一般人的经验认识,因此网络服务商也要赋予足够的注意。
  6、其他明显感知属于未经授权提供的作品。这个属于兜底性规定。
  三、服务行为的规范化
  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网盘服务商而言,只提供网络存储义务,因而对于网络服务商只要求其有限的主动注意义务和被动删除义务。但是,在执法实践中,部分网盘服务提供商设置的资源搜索功能、网盘资源分享功能、网盘资源在线解码和播放功能以及网盘资源的聚合功能,超出了一般的网络存储功能,如果超出合理界限很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提供分享功能,事实上使得用户可以广泛传播作品,可能侵犯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如,对不同内容进行分类分享,对大量影视作品进行内容展示,事实上很可能使得一些热门影视作品(往往是被侵权的热点)更方便被更多的用户搜索到或者注意到,因而增大了被侵权的概率;再如,对于采取“奖励用户上传”运营模式的网盘服务商而言,由于这种模式其实是鼓励用户上传最具吸引力的作品(而这往往是涉嫌侵权的作品),其实在诱惑用户侵权方面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必须承担更为严格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否则构成引诱侵权,要与侵权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正因为这个原因,《通知》第七条规定,网盘服务商“不得对用户上传、存储的作品进行编辑、推荐、排名等加工,不得以各种方式指引、诱导、鼓励用户违法分享他人作品,不得为用户利用其他网络服务形式违法分享他人作品提供便利”。
  四、监管内容的合理强化
  此次《通知》的亮点之一,就是在加大对网盘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其对网络用户的监管内容,根据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项内容:
  1、监督用户账户的登录和流量情况。《通知》第八条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当“加强用户管理,要求用户对其账号异常登录、流量异常变化等可能涉嫌侵权的情况及时作出合理解释”,对于拒绝解释或者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用户,“可以暂停或者终止使用其账号”。不难理解,对于利用网盘服务恶意传播侵权作品的用户而言,必然会频繁登录,网络流量使用也会异于常人,因此可以传递出明显的侵权信号。
  2、对网络用户账号等信息的日常保存管理。《通知》第九条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当“完整保存用户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
  3、对查处侵权时对用户信息的必要披露义务。《通知》第九条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当“按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的侵权作品、网络地址或者域名等必要信息”,显然,当查处侵权时,作为对侵权用户信息的持有者,网盘服务商负有协助执法机关的责任和信息的必要披露义务。
  4、对网络用户的奖惩机制。《通知》第十条明确规定,网盘服务商应当“建立侵权用户处置机制,根据用户侵权情形,给予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置”,不难理解,这是对网络用户行为的强化管控。(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