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在7月23日举办的“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创新——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论坛的发言整理。
各位好!首先非常感谢主办方能够邀请国家版权局参加此次论坛。刚才几位嘉宾的发言让我非常受启发,他们从宏观角度对互联网法制建设提出了很多见解,接下来我将就互联网版权的法制建设问题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据:中国互联网自1994年开通以来,到2014年12月底,网民数量达到6.49亿,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网站数量超过335万个,互联网产业近年来保持了高速发展态势。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多方面利好,与此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版权保护制度受到的严峻挑战就是其中之一。
从传统的著作权角度,版权有一个基本原则,叫授权使用原则。作者在创作出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后,该作品权利是归创作者所有,任何其他人包括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都要经过授权。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互联网可以迅速地传播海量作品,如果遵守授权使用原则,就可能会对互联网的传播造成影响。所以当时在互联网版权立法的时候,互联网企业反对的声音非常大。互联网企业认为他们应该有新的规则,不应该遵守传统的著作权传播规则。经过国际上一百多位专家多年的研讨,最终确定了统一的国际标准,即互联网企业传播作品和传统企业的规则一致,同样要遵守授权使用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又来了:既然要遵守授权使用原则,那么互联网传播作品要如何授权?不授权是否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自互联网诞生以来,互联网传播版权作品一直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内容提供网站未经许可直接把受保护的版权作品无偿地上传到网络上,包括文字、音乐、影视、软件、游戏等;第二,大型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权盗版作品;第三,一些互联网企业并没有直接提供版权作品,但它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导致了侵权盗版作品的传播。比如P2P,播放器、网盘、CDN技术、UGC分享网站等。我们都知道,中国搜索网站在提供音乐作品搜索服务的时候,其实侵权盗版音乐占了很大比例。在提供网络便利的同时,搜索网站实际上更加扩大了这些侵权盗版作品的传播。那么,搜索网站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互联网的技术特征给版权保护带来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和挑战。
回过头来,我们看看我国的网络版权保护工作在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步。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里增加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直到2006年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我们才有了专门的法规条例来规范网络版权保护。2007年,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意味着我们对国际社会承诺了我们要保护互联网版权。2011到2013的两年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与此同时,第三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又增加了很多互联网版权保护的内容。
无论是在版权领域还是其他领域,现有的法律法规事实上已经达到了基本能够规制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保护的状态,问题关键还是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上。通过对互联网版权保护的调研我们发现,互联网企业有很强烈的对传统法律法规的抵制情绪,仍然认为互联网是特殊行业,不应该遵循传统法律法规。这样的观念在版权领域尤其不对。大家觉得互联网领域不适合传统的版权规则,但既然国际和国家法律都确定了这个规则,就需要大家共同遵守。
当然,法律也对互联网企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针对专门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虽然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会扩大对侵权作品的传播,但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它们是享受豁免待遇的。也就是说,法律明文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避风港原则,也叫安全港原则。你只要符合这些规定你就是安全的,但如果你破坏了对网络服务商的特殊规定,那么你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国家版权局从2005年起开展了针对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的专项行动——“剑网行动”,这项行动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我们通过查处案件、关闭网站、处理违法人员,对重点领域和企业做了严厉规制,比如近两年查处的思路网、百度影音、射手网等。今年剑网行动也有了许多创新,我们有五项重点专项整治的内容,其中一项就是对网络音乐的专项整治。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责令未经授权要停止使用音乐作品的通知。实际上我们只是重申了2001年就有的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包括使用文字、音乐、视频所有作品不允许传播。下一步我们还要进一步规范、要求这些网络音乐的传播者自查,下架这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如果不下架,国家版权局将启动处罚程序。此外,国家版权局还把云存储和移动互联网作为一项重点整治内容。大量的视频、游戏、音乐作品都已经从传统PC端向移动互联网和云存储方向发展,该项整治也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