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高新民在7月23日举办的“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创新——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论坛的发言整理。
高新民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
各位好!今天对我来说是个难得的机会,能够和各位专家共同探讨互联网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中国互联网协会新成立了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很多相关工作都是该委员会在开展和完成,所以专业的法律问题我没有发言权。接下来我仅从协会工作中发现的互联网治理的问题来谈一谈。
首先,互联网的政策和法规要摆在互联网治理的体系里面来考虑,它是互联网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单纯的法律或政策问题。国家现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国家战略目标,这里面应该包括互联网体系建设。互联网体系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技术方面。互联网的技术标准一直没有定论,不断涌现的移动互联网标准、物联网标准、工业互联网标准,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此外,涉及到的关键基础资源,包括IP地址、域名等其他的标志系统也都是技术体系建设的一部分。一个是公共政策方面,包括了广义的政策和法律。另外,治理应有两层含义,一是促进发展,一是有序管理。在管理这方面,需要政策和公共政策支持,其中也就包括了法律的支持。
其次,互联网的公共政策是国家的主权,政府有权力也有责任根据发展战略需要来制定互联网的治理政策。政策的制定过程不是政府一家的事,而是需要听取多个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中提出,互联网是支持我们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我国互联网治理体系要从这两个关键词出发,如何发挥好我们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作用,支撑国家经济发展转型的要求,支持国家从要素创新变为创新驱动,是我们要共同思考的问题。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互联网技术具有中立性,如何利用好它是关键。利用好了带来红利和进步,利用不好,也会带来损害和风险。
接下来,我们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看互联网产业的矛盾和问题。
第一,互联网的行业业态和行业创新规则之间存在矛盾,创新方认为他们有着势不可挡的趋势,需要无条件支持,而规制方认为规则一定要保留。十个部委最终出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实际上就是对新的行业形态的暂时规制。比如网上租车服务应该怎样规范,到现在都是全世界没有解决的难题。又比如微商现在呈现出短时间内2000万个商户的野蛮生长态势,正处于创新初期阶段的行业形态,规范尚不存在,这样的矛盾如何解决,是亟待我们考虑的。
第二,互联网环境下零售业的竞争规则问题。纯粹的网商和传统零售商市场行为不一致,传统零售业在定价、补贴和营销规则等方面都已经有了成熟规定,但网商却并不买账。以苏宁为例,它从专业零售变成综合零售,现在变成互联网零售,它的自我认同还是零售行业。在“互联网+”时代下,传统零售商做互联网零售和纯粹的互联网零售商之间在行业竞争规则上的理解目前还是有所不同的。
第三,网络安全领域的企业矛盾问题。现在做网络安全的企业因为自身定位不明确,从维护用户网络安全角度,它需要扮演警察的角色,但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它又有盈利的需求和冲动。这样的企业在角色中摇摆,又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
第四,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些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它们的影响力非常大,有进一步做大做强的空间,国家也在鼓励它们走向国际化,但很多小微企业也需要生存和发展。如何能够确保互联网市场行为和竞争规则的规范性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既要有助于龙头企业的规范性发展,又要不影响初创者的前进和生长。
第五,大数据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比如搜索领域的产品服务,一方面是产品产权属于原创者,另一方面搜索服务提供商也付出了大量投资和人力维护,拥有传播权利,两者之间就是一个矛盾的存在。
最后,希望此次参加论坛的诸位能够共同探讨这些矛盾和问题,共同助力我们互联网在创新的环境下有序健康地可持续发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