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腾讯公共战略研究部总经理、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司晓在7月23日举办的“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创新——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论坛的发言整理。
各位好!能够从企业研究机构的视角,跟大家分享我们对“互联网+”与制度创新的看法,真是非常荣幸。先简单说说“互联网+”的缘起,2013年11月,腾讯董事会主席兼 CEO马化腾先生在深圳出席WE大会发表题为“通向互联网未来的七个路标”的主题演讲时,系统阐述了“互联网+”的涵义。在今年“两会”提案里,马化腾在肯定“互联网+”促进传统产业的转型和升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还提出“互联网+公共服务”以推进智慧民生建设,以及关注弱势群体、消除数字鸿沟以保障弱势群体也能获得新技术带来的红利等三方面的内容。
结合腾讯的“连接战略”,我们认为“互联网+”归根结底是要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具体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首先物理层面的连接,这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一个基础前提;其次化学意义上的连接,目的是创造一种新的价值增量;价值增量产生之后,才可以讲生物意义上的连接,最终是要形成一个新的生态分布体系,也就是把新的价值增量有序分布到新的生态链中,形成一种更加有序的新生态商业模式。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对互联网+的理解。
我认为,移动时代才真正激活了“互联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移动设备,尤其是智能手机,成为了人的身体的自然延伸。PC虽然具体同样的功能,但是它的便携性没办法和移动设备相比拟。移动终端设备可以随着人的身体的移动而移动,所以基于位置的服务(LBS)才成为可能。移动互联网到来的时候,新的商业模式以及新词语出现的速度远远超过PC时代,诸如O2O、OTT、专车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等。我们可以拿古生物学上的寒武纪物种大爆发来类比移动互联网,之前的两三千万年则没有产生这种大爆发,这刚好对应PC时代和“互联网+”时代。PC时代孕育了新商业,而随着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成为人的身体的延伸,新商业物种大爆发的时代才正在到来。这也就是为什么“互联网+”在移动互联时代才成为了一个热词。
我对“互联网+”的第二个认知是,它不仅是一个连接器,更是一个加速器,信息能源和基础设施。拿专车服务来说,在没有打车软件之前,乘客需求通过路边招手和出租车指示灯来进行连接,效率是很低的,打车软件的出现使得供需信息可以通过移动终端高效匹配,这就是“互联网+”起到的加速器作用,打破了信息不对称,实现了更高效率。除了专车,现在还有拼车,个人也可以把自己闲置的房屋短租出去,这些都是共享经济形态下的商业模式,说明“互联网+”本质上不是颠覆传统行业,而是为其提供新的工具和能力,把新的商业机会赋予传统行业,从而帮助全社会建立最大效率的连接。
而且,“+”号所产生的威力可能是叠加,可能是倍增,也可能是几何级数。比如,微信摇红包出现之前,我们与电视之间的关系是被动接受关系,摇一摇的出现赋予传统的发红包模式以新的形式和意义,同时也赋予传统电视节目以一种新的存在形式和活力。“互联网+”的这个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那么,互联网具体“+”什么呢?加号之后是无限的可能性,可以+产业,+政务,也可以+民生。拿“互联网+”产业来说,首先是“互联网+”,很多人把它叫做虚拟经济,但它产生的利润和贡献却是实实在在的,其次是社会效率的提升。此外,互联网也是一个创业平台,一个可以创造和孕育新经济的平台,阿里在电商领域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还有我们的众创空间模式,也培育了很多创业公司。在未来,互联网会像电一样融入到各行各业,成为一种能力和基础设施。
而就产业而言,互联网可以+农业,可以+工业,也可以+第三产业。而且,“互联网+”指数与三大产业的比重呈现很强的关系,当本地的第三产业比重较高的时候,腾讯的大数据在这个区域相应就比较活跃。目前“互联网+”还主要体现在与第三产业的结合上,而工业互联网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互联网+”的内涵会不断丰富,涵盖政府和市场两个维度。
接着谈谈“互联网+”与既有制度之间的冲突。首先,在“互联网+”的过程中,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而且不是中国所独有的;打车软件鼻祖Uber在全球迅速扩张的过程中,也引发了一系列合法性争端,在有些地区遭到取缔和打击,Airbnb、ebay在美国,谷歌在欧洲也遇到了纳税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是互联网商业创新与传统产业和既有制度之间发生的冲突和碰撞。而在这一方面,立法空白和过度立法并存,一方面需要为互联网新商业制定新的规则,另一方面也需要对既有规则进行清理,以便缓和制度与创新之间的紧张关系。此外,并非所有的“互联网+”都会引发激烈冲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传统产业会比较积极地拥抱互联网,创造新的商业机会,而市场化程度较低、垄断性行业,则会通过政策壁垒制造障碍。
我相信,冲突过后,新的商业模式的产生是必然的,可以探索共生、共赢的新生态,达到新的动态平衡。那么,应该如何制度创新的?首先,要注重内生性治理和内生性规则,一个商业模式的存在必然有其内在的规则设计和合理基础,否则它就是不能维系下去的。比如,虽然网络约租车管理办法还未出台,相关企业就已经探索出了一些具体规则来保障这个商业模式的安全和可行性,微信公众账号也在主动设计原创内容的保护机制。政府在未来制定正式规则的时候,可以主动吸收、利用行业内生性规则,这与尊重市场竞争、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一个道理。其次,在管理方式上,提倡包容性治理,要适度监管,鼓励创新,给以容错空间;在管理手段上,政府需要利用“互联网+”提升现代化水平;而在制度设计上,需要兼顾各方利益。
最后,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已经领先于美国,这也为我们的法律制定提供了弯道超车的机会。第一,需要进行立法创新;第二,需要更加关注行业发展,鼓励发展,等问题充分暴露后再去制定规则。只有做到这两个方面,我们才能真正有机会成为国际互联网立法的范式。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