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各种互联网应用实现了快速发展,其中,网络游戏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统计显示,截止2008年12月底,我国网民总数2.98亿,其中,网络游戏的使用率高达62.8%,相当于全国有近2亿网民都是网络游戏使用者。
    与网络游戏大规模发展相对应的是,各类全新法律问题也应运而生,调查显示,61%的游戏玩家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经历,77%的玩家感到现在的网络环境对其虚拟财产有危胁。由此可见,以虚拟货币为代表的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最为突出。问题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问题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关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由于此前缺乏权威部门出台的法律或政策界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制造了诸多难题,很容易形成案情相似但结果迥异的现象。
以盗窃虚拟货币为例,由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或地位不明晰,导致在司法实践对盗窃虚拟货币的违法行为出现定罪不一的现象。
    案件一:2007年7月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偶然发现“剑侠情缘网络版2”的系统存在漏洞,便利用漏洞进入游戏服务器开始复制。约20天后,他估计金山公司快把漏洞补上了,也怕金山公司通过服务器的“安全策略”记录找到他,便通过别人介绍找到金山公司的值班工程师宁某,让他在周末值班时将“安全策略”服务关闭。在每月1至2万元好处费的诱惑下,宁某几经犹豫最终同意了。就这样,王某利用宁某告诉他的管理员密码,远程进入金山公司数据库服务器,对游戏币“大银票”进行大量复制,并通过淘宝网上转卖,非法获利高达210多万元。检察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二:2007年5月,在一家公司从事网站维护工作的王某,发现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的游戏充值卡在线销售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可以借助黑客软件侵入而获取销售账号和密码。他将这个秘密告诉了朋友陈某,陈某带着祝某找到他,说想侵入这个系统获取销售账号,在网上给买家充值挣钱。三人一起到合肥的一个网吧进行操作,下载了400多个面值分别为15元和48元的金山充值卡账号和密码,用盗取的充值卡给游戏玩家的账号充值,或通过淘宝网按充值卡面值的5折或6折卖给买家。累计盗窃的充值卡价值89.27万元。对此,王某被北京市一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两名同伙陈某和祝某也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2年和11年有期徒刑。
    从上面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法极为相似,但是,一个被检察机关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提起公诉,一个则被法院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之所以两个情节类似的案件司法实践处理结果迥异,除去犯罪竞合等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缺乏权威界定。
    近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权威界定。根据《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指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
    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网络游戏的财产属性基本得到了肯定,可以认定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网络游戏服务“代金券”、“购物券”。那么,从这个层面看,今后若发生任何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的盗窃行为,理应统一以“盗窃罪”论处。

    问题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监管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民认同并接受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有价性,并因此产生了大量的交易行为,并逐渐形成一种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为交易对象的市场。
    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交易量折合人民币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年速度增长,虚拟货币被盗事件也呈增多趋势。并因此激发了大量非法交易行为。
    由于种种原因,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包括监管主体、虚拟货币发行行为及交易行为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
    根据《通知》的规定,前述诸多问题均得到了明确。文化部作为网络游戏行业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行业的主管部门。而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监管问题,文化部从主体管理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明确了两类相关的市场主体,分别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对他们的管理执行严格的“审批制”。通过圈定合法主体,加大对非法主体的打击和监管力度,将进一步促进网路游戏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走向规范和健康。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防止网络游戏运营商滥用虚拟货币发行权,操纵市场交易,损害网络游戏用户的公平交易权,谋取不正当利益,《通知》明确要求“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此外,《通知》还将“以预付资金占用为目的”的虚拟货币发行行为界定为恶意发行行为,并严加禁止,这对于维持虚拟货币交易秩序和保护普通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可以预计,《通知》的出台对网络游戏行业,尤其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互联网的未知远远大于已知,我们相信《通知》的出台只是开始并不是结束,今后还会继续涌现大量新问题,只要主管部门保持这种积极的监管态度和作为,必将促使中国网络游戏行业走上可持续、健康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