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黑客程序窃得代理商的帐号和密码,两名男子大量窃取腾讯在线Q币以及游戏点卡,并在网上低价抛售。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行为人是通过虚拟网络实施行为,但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两男子偷窃Q币获刑
  茂立公司是一家上海地区的代理商,负责在网上销售腾讯在线Q币以及网易一卡通。 2005年,被告人孟动在广州利用黑客程序,窃得茂立公司登陆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使用的帐号和密码。随后,孟动又在网上与另一名被告人何立康联系,两人预谋侵入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和游戏点卡后在网上低价销售。
  此后,两人进行了分工,孟动找到买家并谈妥价格,由何立康为买家的QQ号充入Q币,而买家则直接向孟动的银行卡内划款。用这种办法,短短几天,两人就从茂立公司窃得Q币、游戏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茂立公司作为代销商,其账户内的Q币和游戏点卡对应着其现实生活中享有的财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茂立公司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但基于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何立康还有自首、立功表现,最终,孟动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而何立康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精案评析】
  现实危害是考量要素
  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犯罪也频频发生。在虚拟空间,尽管充斥着大量凶杀、打斗、放火、重婚等现实生活中被法律禁止的虚拟行为,但由于这些虚拟行为一般不会对现实社会造成危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当然更不可能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但如果虚拟空间里的行为,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了危害,此时的虚拟行为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应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Q币和游戏点卡均属于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型和可支配性,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一种劳动所得,特别是对玩家来说,它具有使用价值而且可以转让。茂立公司付出对价后得到Q币和游戏点卡,不仅是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也代表着茂立公司对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到刑法保护。而对虚拟财产进行则估价比较复杂,需要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合法、合理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