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由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与《中国版权》杂志社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内容聚合与深度链接的法律问题。研究院将陆续推出本次研讨会的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深度链接与聚合搜索典型案件及初步探讨

李颖    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


一、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区别

普通链接是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链接关系,单击已经链接的文字或图片后,链接目标显示在浏览器上,并根据目标类型来打开或运行,用户可以清晰地感知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之间的关系。

深度链接不是法律上的术语,而是司法实务中的一种叫法,一般把不链接到网页,而是直接链接到某个文章、图片、网页等的超链接方式,或者点击链接后,可在不脱离涉链网站的情况下,从被链的网站下载或在线打开文件的超链接方式概括成为深度链接。

区分二者的主要标准是用户是否会误任内容服务提供者。普通链接,不会误认网络服务提供者。深度链接,如具体内容页上无任何被链网站的标志或网址,用户可能发生误认,以为还停留在被链网站而产生对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误判。对于深度链接的问题,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纯设置原文标题及原文链接,向公众提供权利人已经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的,不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但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系发挥市场替代作用、不能显示原网页信息的嵌入式深度链接,则构成侵犯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究竟是侵犯著作权还是属于不正当竞争,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二、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的观点和案例

认定侵犯著作权原因主要是从经济学分析视角出发。深度链接方式使得作品在互联网的传播利益从被链网站转移至设链网站,最终使著作权人的作品传播利益落空。著作权人难以直接或间接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利益从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人转移到了设链网站,产生替代市场效果,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要大于社会收益,不符合著作权法立法的宗旨。有以下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正东唱片诉世纪博悦侵犯著作权案。世纪博悦公司对第三人网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单个的甄别和接收。为网络用户搭建了一个内容完整、信息齐全、服务全面的音乐平台,向用户提供为寻找和下载所需要服务的所有信息。用户在该网站上即可直接获得所需要的歌曲;被链接网站上的音乐制品基本上处于该公司控制之下。该案最后认定侵犯著作权。

新浪云视频侵犯著作权案。通过新浪云视频技术手段,可以实现通过第三方网站观看存储在新浪公司服务器上的影片的技术效果。新浪云视频提供的是深度链接服务,通过该链接可在不改变网址的情况下在第三方网站上观看新浪公司网站上的影片资源。但是在这批案件当中,大部分的案件认定了侵权,但是也有少部分是没有认定侵权的,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判决呢?原因在于授权书内容的不同,授权书的内容是明确排除了深度链接、共设合作频道等使用方式,还是仅仅限定在新浪网上播出,确定是否超出授权范围。法院要考虑授权书的具体内容,来认定深度链接的方式是不是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大众点评诉爱帮网系列案。最初的案子选取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角度,但是一审法院认定侵犯著作权,二审法院基于著作权授权的考虑,认为原告不能够证明自己享有大众点评上的许多点评内容的著作权,仅仅和网友进行著作权全部归属约定,是无法使原告获得授权的,因此二审是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认为大众点评没有著作权人的身份。后来的案子,大众点评网通过相关的授权,获得了部分网友的著作权授权,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时还有一个案子诉不正当竞争,也获得了法院支持。对于涉及链接的案件,确实是有两种不同的起诉和审判思路存在。

三、深度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观点和案例

另外一个思路是深度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以下几个案例:

鸿宇昊天公司诉沈丽不正当竞争案。沈丽负责经营的网站对鸿宇昊天公司网站享有著作权的文章设置了加框链接。用户在进行浏览时不知道他浏览的实际是原告网站的内容。法院就认为误认会使设链网站访问者增加而真正内容制作网站访问者减少,最终使被链网站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有之前提到的,大众点评网站诉爱邦网的一个案件,法院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央视国际公司诉我爱聊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这个案件较为特殊的是原告既起诉了侵犯著作权,也起诉了不正当竞争。最近比较热门的今日头条案件,搜狐分别起诉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现在正在审理中。

四、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这两种路径存在一些差别:

首先,不正当竞争要求具有竞争性关系。虽然可以宽泛解释网络环境性的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但与著作权构成要件并不一致,诉讼思路不同。

其次,著作权案件第一步是权利审查。对著作权属于不同权利人的情况,著作权侵权的思路难以走通,而不正当竞争可以从利用他人劳动成果不劳而获角度展开论证。

再次,当事人选择的因素,特别法与兜底法适用的不同。

最后,二者没有优劣之分,只有实用之别。基于不同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出于举证便利的考虑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

五、视频聚合网站和APP聚合搜索侵权

聚合存在不同形态:传统聚合平台,最典型的是网站,如旅游网站、音乐网站;聚合应用APP,如电子书聚合软件、视频聚合软件、新闻聚合应用等;聚合搜索引擎,辅助搜索工具如中搜等。关键技术是使用普通链接或深度链接,汇聚整合各种资源,以实现用户快速、准确、方便得欣赏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的目的。整合方式包括:选择固定、定向链接资源;预设详细栏目分类,搜索直达;同一搜索命令会得出不同来源的多个作品;均采用嵌入式深层链接,用户难以感知来源。

手机APP与传统PC有一些不同,手机界面更为简洁,播放步骤更为简单。受用户体验、手机屏幕大小等影响,常常无法看出第三方信息或下载地址难以完整体现,APP服务商的举证出现困难。由于个案的证据不同,导致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APP聚合搜索软件侵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

合一公司诉百度视频侵犯著作权案。通过手机安装百度视频应用后,搜索相关影片,在搜索结果界面可以看到涉案作品的剧集介绍、演员介绍、海报等,并有播放来源地址选择。虽然作品是搜索所的,但被告对搜索结果进行了剧集介绍等编辑,播放在应用软件中完成,不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用户可以在软件中自由对播放进行控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度公司仅仅提供链接服务,因此认定百度公司是作品的提供者,构成侵权。

央视国际诉我爱聊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我爱聊公司提供“电视粉”APP软件,在安卓手机上安装该软件后可以观看央视的若干电视频道,后央视网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二审维持原判,但理由有调整。一审法院综合论述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构成,回避具体著作权的哪种权利受侵害。二审法院未认定构成广播权侵权,因为授权权利无法和我国的著作权完全对应,但是确认了不正当竞争。

君和公司诉久邦、迈奔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机锋网提供久邦公司的安卓手机端APP软GGBOOK软件下载,在该软件上搜索《失恋33天》可以看到分类和章节编排,可以阅读整篇小说。迈奔公司网站中机锋开发者联盟平台合作合同就该软件的发行、推广、捆绑销售、预装、复制生产、提供下载及收费等明确共享收益。权利人起诉,诉请久邦、迈奔公司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久邦公司辩称该小说系搜索得到的结果,法院不予认可。通过GGBook软件可以搜索到正版或者盗版图书,要求迈奔公司对此进行审查显然超出了其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客观上也不可能实现。故迈奔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六、审判思路小结

第一,借助举证责任分配认定提供者。理论上说,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不是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主体,而只是在其“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才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但对于并非内容提供者,需要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举证证明。司法实践中以服务器标准为主,但也经常借鉴提供标准,考察用户对于服务提供者的感知状况,借助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发挥了服务器感知标准的作用。不正当竞争会更多的考虑是不是有不劳而获,不正当的使用了他人的竞争优势的问题。

第二,审查授权范围。在涉及以深度链接方式合作的情况下,审查授权方取得授权的范围,确定是否超越授权使用,界定是否尽到注意和审核义务。

第三,认定是否是内容合作。考察合作的是什么——是否是内容方面的分工合作?

第四,对于深度链接是不是侵犯著作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当事人有两个不同选择的路径。法院审查具体案情和证据是否符合各自的侵权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