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今天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据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透露,鉴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制订于1994年,缺少涉及互联网广告监管有针对性的规定,有些法条内容过时,使得工商部门面对网络广告这一新的广告媒体,在监管中无章可循,常处于被动状态的局面,目前我国除正在修订广告法之外,考虑到广告法难以覆盖到的一些具体监管问题,工商总局也在开展《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调研,以推动建立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法律规定及监管长效机制。
  张国华同时披露,目前,有些互联网网站仍未建立广告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员没有发挥“守门员”的作用,给虚假违法广告,特别违法链接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加强化互联网站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意识。
  此外,互联网广告形式、收费模式等方面与传统广告存在明显区别,也给网络广告案件查办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比如,链接广告的违法责任主体认定问题;广告联盟模式中,最终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责任认定问题;网络违法广告证据的固定问题;网络违法广告费用的计算口径问题;企业自设网站的广告宣传与信息的区分问题等。

  张国华表示,下一步,工商总局等八部门将继续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整合监管资源,形成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合力,研究解决网络广告案件查处中的疑难热点问题,出台《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机关将强化互联网广告日常监测监管工作,依托广告数据中心监测监管平台,建立网络广告证据固定、案件交办、立案查处、结果反馈一体化的指挥系统,查办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加大打击违法网络广告的震慑力。


       见法制网:“我国正起草调研互联网广告监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