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彭宏洁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张洲芳 腾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今年的儿童节,广大小朋友们收获了一份重要礼物: 自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在去年10月完成第三次修订后,终将于今天正式实施,以更完善的机制保护未成年人。 (详见《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解读: 超越“保护主义”,回归监护人是第一责任人)特别是,新修订的《未保法》补齐了“网络保护”的线下家庭、学校等环节的短板,打造“同心圆”。
但需进一步关注的是,当人工智能、数字孪生、Metaverse等前沿技术愈发带来更大的社会影响时,我们需要从相对单一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过渡到更为多元的“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话题,从信息化城镇化发展趋势、全球科技创新竞争等角度切入,重点关注如何在数字时代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促成青少年的发展。
《头号玩家》揭示了未来数字时代的可能发展趋势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工作的论述,明确指出: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 同时,国家“十四五”规划第五篇“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指出,“迎接数字时代……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第十六章“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出,“加强全民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普及提升公民数字素养”,也都为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规划了方向。 由此可见:
1.青少年发展不仅涉及这个群体自身及其家庭,也跟“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密切相关,怎么重视都不为过。
2.青少年发展话题,既要关注其生活方式的变革,比如休闲娱乐方式的线上化、数字化,也要关注生产方式的变革,比如生产工具的数字化、数字技术的科技创新等。
数字化转型的讨论日趋热烈,在《未保法》进入实施阶段、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了专门制度后,还应进一步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过渡到“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话题的变迁经历了如下过程。
一是,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大量普及下,智能终端的易获得性和移动支付的便捷性,让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和过度消费等变得更为容易。 这些问题被媒体报道后不断发酵,逐渐引起关注。
二是,这些问题引起了家长、学校等的担忧甚至恐慌和防备。 因为应对失当,在家庭、学校等场合解决沉迷问题时,先后出现一些极端事件,进一步引发关注。
三是,在系列事件之后,出现了“以刷脸、指纹等生物识别措施,验证未成年人身份”,和“利用区块链的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统计、限制未成年人的使用时长”等观点。
就此,若结合《三字经》中的“子不教 父之过”“教不严 师之惰”等重视家庭养育的传统理念来看,上述网络保护观点仅侧重线上技术措施的作用,忽略了其他环节、其他主体的角色发挥。 从实际效果的角度来看,其实是在不断加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这一“木桶”的长板而非补足其短板,难以整体提升保护水平,反而还会带来过度收集未成年人的敏感个人信息等问题。
而若结合文化人类学的理论,强调技术措施的思路具有典型的“技术决定论”色彩,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正确的“打开方式”应是,将网络沉迷、过度消费等话题,放在当下未成年人成长的整个社会文化环境中,在更好地理解技术发展趋势下的新现象的基础上,分析问题成因,才可能给出更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LA·怀特(Leslie·A·White)的《文化的科学》提出“技术决定论”
《未保法》修订,对上述问题和观点作了系统回应。 应当结合《未保法》“网络保护”专章和其他章节的规定,整体理解立法思路。 具体包括: (1)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地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 (2)在“家庭是第一责任人”之后,学校是网络保护的重要场所和责任人; (3)对于互联网行业,区分一般与特殊,构建行业的“共性+个性”; (4)政府的网络保护义务更是不可替代; (5)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详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专章”三大亮点解读)
可以说,《未保法》修订相当于参考“木桶原理”,补齐了线下家庭、学校等各环节的 短板,规定不同主体的责任,打造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同心圆”。 更重要的是,《未保法》还非常前瞻地规定了网络素养制度: 一方面,要求家庭、学校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 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提升自己的网络素养。 由此,在帮助解决未成年人的沉迷、过度消费问题的同时,提升未成年人、成年人两大群体的网络素养,也就提升了整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网络素养。 “网络素养”规定具备更深层次的意义,将成为后续迎接数字时代的重点话题。
《未保法》修订最终作出系统回应,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
结合数字时代青少年发展的时代背景来看,在立法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后,还应基于结合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的发展,从更大范围的数字化趋势来看待青少年发展。 目前主要面临以下四大问题:
(一)信息化趋势下数字化渗透还将继续,必须合理平衡青少年的数字产品使用与保护间的关系
结合互联网渗透率变化过程来看,我国的数字化过程还将持续较长一段时间。 纵向对比,自CNNIC于2008年开始统计互联网渗透率以来,我国互联网渗透率持续增长,但从年增长值来看,2009年新增6.3%为历年最高,之后持续下降,以致于2012年开始出现“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观点 [2] 。 2020年我国互联网渗透率达到70.4%,猛增5.9%,似乎互联网行业又有了新一波人口红利。
但若横向对比全球互联网渗透率 ,2020年我国的互联网渗透率超过全球平均水平(64.2%),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北美89.9%、欧洲87.1%),甚至低于拉美(72.4%)和中东(70.8%)。 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趋势,我国的互联网渗透率还将继续上升。 在此过程中,必须兼顾数字产品使用与青少年保护,不能因噎废食。
(二)城镇化过程中,亲子互动的数量和质量都面临阵痛,家庭养育、数字抚育的作用难以发挥
从城镇化的角度来看,以2019年的数据为例,我国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60.6%,横向对比,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新加坡100%、日本92%、英国84%、美国82%),也落后于巴西(87%)、俄罗斯(75%)等[3]。 与此同时,结合我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4.38%来看,我国不仅面临着一个较长的城镇化移民过程,同时还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留守儿童、随迁子女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问题。 亲子互动的数量、质量都面临着“阵痛”,虽然“家庭是第一责任人”,但数字时代的家庭数字抚育必然存在明显缺位。
(三)数字化趋势下,不同群体可能面临“数字素养”问题,影响深远
数字时代需要考虑的不单单是网络素养,而是更大范围内数字素养问题。 主要涉及以下四个问题:
1.是否接触、了解数字产品。 这是数字素养最浅层的问题。 2020年,我国的互联网渗透率突增近6个点,达到70.4%,但仍有约30%的非网民,“数字鸿沟”依然大范围存在[4]。 如果考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更前沿的数字技术产品的普及过程,未能接触、了解数字产品的群体规模,显然会更大。 有必要对他们进行网络普及,促使其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便利。
2.是否掌握数字产品的使用技能。 简单而言,就是大众是否具备技能,能否将数字产品作为技术工具,解决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这与“数字适老”密切相关,但又不限于老年人群体。 比如使用各种互联网产品,进行信息获取、交流互动的能力,以及熟练使用各种数字化工具,从事社会生产的能力。
3.“代沟”语境下,对数字产品是否有正确认知观念。
早在2014年,央视率先以《互联网时代》纪录片公开报道、讨论数字原住民、数字移民和数字难民三大概念,非常形象地解释了“代沟”等相关概念。 这涉及数字素养最深层次的“认知观念”。
主要可从这两方面来考虑:
一是,作为数字原住民,未成年人是否对数字产品有正确认知,进而有足够自控力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进行自我约束。
二是,父辈是否能以身作则地引导、监督未成年人。 更进一步,作为数字难民或者移民,有话语权的成年人群体,能否正确认知数字产品,而不是以妖魔化的视角看待数字产品,“视网络如洪水猛兽”,进而在处理亲子关系时出现误判。
4.全球科技竞争格局下青少年的科技创新能力
全球贸易战背景下,在经历了技术管制、“芯片荒”等具体事件之后,应该更加重视青少年的科技创新能力。 在《未保法》修订“一锤定音”之前,为解决沉迷和内容风险问题,将孩子放在温室的“保护主义”“隔离主义”等观点几乎占主流,这会大大阻碍未成年人接触、了解和正确认知数字产品并获得创新能力,进而影响全球科技竞争视角下的青少年发展。
数字时代,青少年既是数字技术发展的参与者、享受者和被保护者,更是数字时代科技创新的践行者和引领者。 如何考虑青少年发展、创新能力培养与“保护主义”“隔离主义”间的关系,值得深思。
国外参考例:
美、欧在数字素养领域进行了丰富探索。 早在2007年,美国发布“21世纪学习框架”,其“信息、媒体与技术技能”部分,专门涉及“信息素养”和“ICT素养”; 欧盟于2013年制定“数字能力框架”,之后于2016年、2017年进行修订,最新的2.1版聚焦“数字素养”的体系化内容。 作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数字素养领域的探索,值得参考借鉴。
1.在适用对象上,欧盟的考虑更为周到。 美国“21世纪学习框架”主要面向学生群体,较为单一; 欧盟“数字能力框架”则面向欧盟所有民众,更为全面。 显然,数字技术的发展给各个群体都带来了挑战,不应仅仅关注未成年人群体,而应考虑提升全民的数字素养。
2.在数字素养内容方面,美欧各有千秋,可综合两者形成更体系化的数字素养框架。 美国“21世纪学习框架”包罗万象,“信息、媒体素养”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信息获取与评估、技术工具使用、知识经济中的生产使用,以及数字技术使用的伦理和法律等。 欧盟“数字能力框架”包括信息获取与评估、交流合作与行为规范、数据与隐私安全和创新创作等内容,更为体系化。
相较而言,国内的网络素养研究,要么主要关注未成年人群体, 忽略了成年人群体 ; 要么关注信息获取、工具使用和网络安全等浅层内容, 忽略了创新创造与认知观念等深层内容。 欧盟的数字素养涉及 所有民众 、美国关注数字技术使用的 伦理和法律问题 、欧盟重点关注 创新创作 等这三方面,值得重点借鉴。
总而言之,应当“超越保护主义”地看待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应有之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正确理解《未保法》规定的“网络素养”。 既要培养未成年人学习网络使用技能,也要培养他们的正确认知观念,在防止沉迷、过度消费的同时,也引导正确合理使用; 更要引导成年人提高自身的技能、观念,让父辈能正确认知网络,并以身作则地引导、监督未成年人。
二是,应当引导全社会科学合理地看待数字技术的影响和作用,避免“妖魔化”数字技术,避免视新数字技术如洪水猛兽。 如此,才能为未成年人接触、使用数字产品,和提高他们数字科技创新能力、参与全球科技竞争等,提供相匹配的外部环境。
三是,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迎接数字时代”和“终身学习”,教育部提出要“完善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正在制定的《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可谓恰逢其时,有必要结合数字技术发展趋势,在3部立法中新增数字时代的有关内容,重视培养各个群体的数字使用技能、认知观念和创新能力。
为了迎接数字时代,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到数字时代的青少年发展,应考虑提升全民的网络素养,而非只关注未成年人这一群体,忽略成年人的数字素养提升。 特别是,还应摒弃“技术决定论”“保护主义”和“隔离主义”等错误观念,为提升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参与全球科技竞争打造相匹配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