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在我国,互联网行业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也是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近几年,发生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纠纷层出不穷。为了研究的方便和深入,可以将这些竞争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正当竞争纠纷,一类是垄断纠纷。发生在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表现为商业诋毁、侵犯知识产权。这些纠纷与其他行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并无差别,换言之,并无较为明显的互联网行业特征。然而,发生在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纠纷,与其他行业的垄断纠纷有较大的差别,出现了若干其他行业所没有的特点。首先,归纳已经披露的各地法院受理或者审结的互联网行业垄断案件,我们发现,纠纷主要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次,鲜有原告胜诉的案件;第三,原告未能胜诉的主要原因是难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四,原告难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相关市场的界定未能得到认可。
  在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相关市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学术语。反垄断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换言之,界定相关市场就是界定竞争的范围,是竞争分析的前提。
  一般来讲,界定相关市场有两个最为主要的维度,即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前者界定竞争的商品范围,后者界定竞争的地域范围。可见,界定相关市场就是界定竞争是在哪些商品之间以及多大地域范围内进行的,进而判断竞争是在哪些经营者之间进行的。前述分析框架所有的行业都是适用的。分析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纠纷,也不例外。
  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范围,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何谓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产品”。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例如,在传统行业,随着生产和加工技术的进步,界定相关市场的挑战已经开始。例如,在第一产业,产品构成的单一性,较易界定竞争的相关市场。但是,在第二产业,工业制成品具有聚合性,换言之,几乎任何一件工业制成品都是由多种产品装配而成,而这些产品本身也可以被界定为独立产品。在第三产业,类似的困惑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在分析职业体育运动时,虽然我们可以清晰地区分出足球比赛和乒乓球比赛,但是,对于球迷市场的争夺过程中,我们可以强烈地感受到这两种完全不同的球赛之间的竞争关系。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何为“产品”?不同互联网“产品”的关系为何?其复杂程度远甚其他行业,因此,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充满了挑战。甚至,如果不深入分析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模式,不具体解构利益冲突的路径,而是简单套用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无法解释互联网行业发生的纠纷。
  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这句话同样可以适用于企业,这就是成功的企业是相似的。以我国较为成功的排名前几位的互联网企业为例,我们至少可以归纳出以下相似点:都是非国有企业;都有一种极具核心竞争力的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例如,搜索业务、即时通讯、互联网安全等等;免费向公众提供免费的服务;正在搭建以核心产品为基础的产品集合。毫无疑问,搜索业务、即时通讯、互联网安全是三种区分度非常大的互联网产品。如果基于传统的分析方法,那么,这三种产品之间并不存在需求替代性,不属于同一个相关的互联网产品市场,不具有竞争关系。然而,这一分析结论与事实并不吻合,甚至是矛盾的:这三种业务的经营者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有时让公众瞠目结舌。
  如何解释基于一般原理进行分析所得结论是客观事实的矛盾?经验法则告诉我们,企业之间的纠纷只能是源于或者归结于经济利益冲突。因此,我们需要解构不同互联网企业发生利益冲突的路径。
  正如上文指出的,目前经营成功的互联网企业都有一种极具核心竞争力的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并向公众提供免费服务,以吸引并不断强化“眼球”或者“点击”;当免费服务吸引的注意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经营者得以在另外一端开展并不断拓展以广告等收费业务。可见,尽管不同的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互联网产品各有特色,难以替代,但是,至少在目前,不同的互联网企业的盈利模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有双边市场的典型属性。事实上,正是盈利模式的高度一致性,在不同的互联网企业在收费市场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甚至严重的利益冲突。
  在最近几年,还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不同的互联网企业都在巩固既有核心免费业务竞争力的基础上,不断拓展互联网业务品种,并与既有的核心免费业务品种相聚合,并形成互联网业务群或者平台。其结果则是,不同互联网企业之间不仅盈利模式相同,而且,业务品种亦不断趋同,因此,不同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了。
  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发展到业务群或者平台阶段,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面临着新的挑战。
  就相关市场的界定而言,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至少面临如下问题或者困难,例如,如何定义互联网行业的“产品”?互联网产品的聚合,究竟属于一个新的“独立产品”或者“平台”,还是属于不合理且违反法律的“搭售”?如果属于“平台”,那么,“平台”产品的相关市场范围如何界定?互联网行业双边市场的属性,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有哪些影响?
  关于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同样存在一些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从技术的角度讲,互联网是可以实现无国界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影响互联网市场边界的一个因素:基于各种原因采取的不同形式的政府管制,致使有些互联网行业产品的竞争是边界的,而非全球的。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充满了活力和创新的行业,改变着我们的工作方式,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而且,互联网的创新,不断地迎合并超越普通消费者的期待。我们同样注意到,在内容方面,互联网行业的创新有时不是一般的超越,而是出乎意料的颠覆;在时间方面,互联网技术、品种升级换代的频率非常高,可谓日新月异。正是这些原因,使得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面临着诸多新问题。解决这些新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更好地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障互联网行业的创新。(根据作者2013年5月6日在第二届“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