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吕鹏研究员团队撰写的《寻找座头鲸:中国企业是如何进行社会创新的?》一书中,他们描绘了一幅企业社会创新的图景和案例。座头鲸,用以指代那些社会价值可以达到10亿美元的企业,它们致力于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创新产品和服务。从国内外科技企业进行社会创新的模式与路径来看,”企业社会创新”并非只诞生于大厂,数字科技赋能社会的道路千万,条条道路都始于对社会创新和科技向善的理解和践行。

当我们谈社会创新时,

我们在谈什么

       首先会想到的是企业践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Oliver Sheldon提出。狭义上,CSR是指企业应该通过管理获取最大利益。这一观点认可了企业的经济作用对社会进步的影响。广义上,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意味着企业的经济利益,更意味着平衡各方的利益。
       其次还可能会想到慈善或者公益。狭义上,公益指的是公共利益主体,包括个人或社会组织,以非政府性的形式,进行的非营利性和义务性的社会活动和行为。广义上,公益则包含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另外,公益与慈善常被混淆。公益代表对全社会的公益行为,慈善代表的则是对特定人群的具体行为。
       此外跟数字科技相关的社会创新,有时还与科技伦理有交叉。目前学界对科技伦理缺乏统一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科技的伦理,指由科技的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二是关于科技的伦理,强调伦理道德应成为科技活动的前提。
       然而我所理解的社会创新,尤其是数字科技企业的社会创新,会比这些概念更加具体。简单来讲就是两点:一是实现技术为善,二是避免技术作恶。前者指向一些具体的“善品创新”,主动寻找科技可为善的领域和产品定位,以实现用户价值和  社会效益;后者指向“产品底线”和“问题解决”,从不作恶到企业主动解决科技可能引发的各种意外的社会问题。这两点都包含了无限创新的需求和机会。

大公司如何进行社会创新

       在科技向善的实践中,“善品创新”是无论大小公司都同等面对的重要挑战与机遇;但“产品底线”和“问题解决”却是大公司需要尤为关注的命题。大公司的产品业态已趋于成型和成熟,由于产品的用户渗透率极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既有业务如何维持高底线,如何主动面对、解决产品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冲击,乃至如何将解决方案转化为全新的业务机会,都是尤为重要的。
       在大公司的这种向善实践中,有两大领域的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社会创新与商业的关系,二是社会创新的行动路径。
       第一点,社会创新与商业的关系。毫无疑问,社会创新能够开启新的商业机会。除此之外,从目前有限的实践案例中,我们还可见到另一种商业回报路径:即通过主动解决产品引发的社会问题,化解潜在的社会风险,帮助企业保持健康而长远的生命力。例如快手通过流量普惠策略,保持短视频生产者的多元繁荣;美团以青山计划,补偿外卖行业对环境和森林资源的消耗;微信从零搭建起反洗稿机制,以鼓励原创精神,反制流量逻辑对内容生态的冲击。
       可见,如果把时间线拉长,向善有助于企业发展,与商业逻辑是内在一致的。二者是一种共赢共生的关系,是通过最大化用户价值和社会效益,反哺企业进行可持续发展。然而,回到短期视角,保持高标准高底线,需要企业审慎、有节制地发展;主动解决社会问题,则意味着需将部分生产资源分配到不产生直接收益的工作之中。于是,在科技行业瞬息万变的竞争中,这种选择往往面临着激烈的外部竞争压力和各种“抄近道”的诱惑。这种短期压力直接映射到了大公司的KPI设  计里。企业的长远价值和短期KPI之间一直存在着张力,如何平衡?这将极大影响企业向善的落地效果。
       第二点,社会创新的行动路径。在腾讯研究院两年多来的梳理和实践中,已经初步探索了不少科技向善的行动路径。例如:
       个案借鉴:发现、剖析、传播好案例,精髓在于能够直接吸取成功的经验和方法,暂时绕开科技向善理论方法中尚未解决的矛盾点,用切实的产品方案,传播经验和鼓舞人心。
       微创新奖:在业务线中设立科技向善奖项,接受申请并严格评估,从荣誉和物质奖励两方面形成激励机制。这是在业务KPI之外设计的一个独立激励,在企业早期倡导科技向善时,保留了足够的自主性,重在理念引导,避免惩罚。
       文化升级:腾讯2019年11月将科技向善提升为公司级的愿景和使命。至此,科技向善开始正式引发全公司人员的广泛关注和认真思考:我们为何以及如何科技向善?讨论仍在广泛进行中。

       然而,科技向善的行动探索仍处在初期。我们尚未系统地搭建起一个完整的科技向善的行动框架。作为企业文化的科技向善、作为绩效指标的科技向善、作为伦理机制的科技向善等等,将对应截然不同的行动路径和潜在效果,对不同企业的适用性也不同。而其中的关系值得被厘清。
       在诸多可能的路径中,我们认为“机制”和“素养”尤其重要。一方面,好理念最终要转化为制度化的设计,才能保障产生可靠的效果。对一线从业者而言,KPI设计如同一根指挥棒,是决定核心业务方向的机制;在KPI之外独立设奖,则是偏向外围的机制,也可能流于边缘;国外一些科技公司设立的AI伦理委员会,又是另一种保障底线的向善机制。另一方面,“素养”尤指一线从业人员(产品经理、开发等)对科技产品可能引发的社会效应的认知和一种自觉意识,从而在产品开发中融入社会视角。科技公司的产品创新,最终还是要落到每一位一线从业者的行动中。如果“机制”是外在动力,“素养”就是内在动力,是主动关心技术的社会影响。“素养”也是一种能力,是能够运用社会视角和向善标准去优化产品。

小公司或初创企业

如何进行社会创新

       小公司,特别是在草创期的初创公司,它们在社会创新的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与大公司相比,既有相似之处,也有鲜明的优势和劣势。一方面,小公司市场定位相对专一,且内部不同层级间的沟通路径相对较短,能更灵活地适应 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另一方面,小公司的资金流动性相对较差,抗风险能力也相对较弱。尚在“生存线”上努力的小公司,若一味追求社会利益,则往往难负其重。但是,若是能找到合适的定位,在创立之初就能实现向善和商业发展的兼容,使善的逻辑与商业逻辑“无缝融合”,这是很多大公司难以做到,小公司却能发挥所长的可能路径。
       那么,小公司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寻找成为“座头鲸”的机遇呢?
       首先,可从新技术的本质出发,探索它能发挥的核心效益。比如数字化实现了低成本复制,互联网使得万物互联,移动通信提供实时便利,智能技术实现场景感知等等。追踪前沿技术的发展,结合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寻找商机的过程,也是探索新技术如何更好服务于人的过程。

       其次,可关注社会福祉未被覆盖的领域。比如现阶段的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依旧稀缺,大众对优质公共资源有普惠的需求;再比如,虽然资讯工具与平台越来越多,但是信息的高效获取却仍未被解决;此外,随着城市化、老龄化的进程加快,大众需要高质量的人机互动来提供陪伴和情感支持,而现阶段的科技产品与服务却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关注社会性的问题,保持良好的社会意识,从社会福祉未被覆盖的领域切入,或可觅得好的商机。

什么样的社会环境

更容易孵化“座头鲸”

       首先来看政府与政策。政府以立法和执法作为核心的行动路径,同时担当引导角色,统一协调社会资源,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工作。比如进入新世纪以来,互联网掀起的社会变革,使世界各国针对涉及网络安全、数字鸿沟、人工智能等一系列新兴话题的科技公司,加大了约束力度。以欧盟为例,其从2015年起就在积极探索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举措,并在2018年,与欧洲科学和新技术伦理小组合作,设立了一个面向利益相关方和专家——欧洲AI联盟的框架,更在2019年4月,先后发布了《可信AI伦理指南》和《算法责任与透明治理框架》两份重要文件,系欧盟人工智能战略提出的“建立适当的伦理和法律框架”要求的具体落实,为后续相关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其次来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将企业分散的、模糊不清的问题转化为明确的、一致的行动路径。举例来说,2016年9月,世界几大巨头科技公司共同宣布成立人工智能合作组织(PartnershiponAI),旨在推动AI研究的示范,促进公众理解AI,并为研究人员、合作企业提供可讨论和参与的开放式平台。行业内的多个企业合作,讨论技术的边界在哪里,才可以让科技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正如国外某互联网企业的AI实验室负责人所说:“通过与其它优秀的公司一起,朝消除AI研究中的社会分歧问题的方向努力,并分享各自的观点,能推动整个AI领域朝着更负责任的方向发展。”
       最后来看第三方独立机构。欧美国家的民间组织(主要是NGO)也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主要力量。西方的NGO一方面通过“施压”,即通过社会运动等手段,给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施加压力;另一方面也为企业提供施展伦理责任的良好平台。举例来说,为了引起人们关注AI技术使用中的算法意识和偏见,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研究员乔伊·布兰维尼,创办了“算法正义联盟”。她通过编写代码,发表学术研究报告,将研究成果发给多家科技公司,在TED、美国国会、世界经济论坛等平台演讲,充分发声,试图呼吁科技公司在进行人工智能产品开发时,要更加深入地了解它们的局限与偏差。在我国,这样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还比较少,但它们潜在的可作为空间值得期待。
       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科技企业,关注社会创新,并持续诞生了那么多的“座头鲸”的精彩案例,是让人十分欣喜的。然而,“座头鲸”并非只诞生于大公司,数字科技赋能社会的道路千万,条条道路都始于对社会创新和科技向善的全面不偏颇的理解、商业与向善融通的信念,以及跨越一切困难都要坚持走下去的勇气和行动力。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社计未来”,首发于《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