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公开关于美国移动运营商向政府共享用户通话记录信息报告之前,美国隐私团体就已向FCC提出请求,呼吁FCC对移动运营商通话记录共享行为进行规制,称从隐私保护的角度出发,即使是匿名性质的通话记录也应受到保护,因为在这些所谓的匿名通话记录中可通过拨出与接受的电话、通话时间、时长等大量信息锁定特定用户。
《美国通信法案》(The Communications Act)第222条规定:除少数特殊情况外,移动运营商都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后才可将“用户专有网络信息”(Customer Proprietary Network Information,简称:“CPNI”,是指运营商在用户使用他们的服务时所收集的信息,包括通话记录,通话时长等)共享。而隐私团体指出,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 斯普林特(Sprint)、德国电信公司(T-Mobile)、威瑞森(Verizon)这四大移动运营商的隐私政策中对CPNI的共享,甚至出售都是允许的,这一点已向用户发出了隐私安全的警报。隐私团体强调,非集合性通话记录、无个人信息识别标示但仍含有完整用户特征信息,应与同CPNI受到保护,并要求移动运营商在未征得用户同意前不得出售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