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网络法专报》汇集每月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新动态,涉及范围有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数字产业、个人信息等各方面,旨在从法律政策角度,为新兴技术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本期推荐』

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案”一审判决被推翻

 

『本期目录』

一、数据治理专题

1.商务部发文推进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工作

2.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案”一审判决被推翻

 

二、版权保护专题

1.《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规范短视频行业版权保护秩序六点建议

 

三、云游戏专题

1.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宣判

 

四、网络生态治理专题

1.外挂软件自动抢单及“共享VIP”破坏平台生态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核心提要』 

2020年8月,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动态涉及数据跨境流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版权侵权治理、网络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主要呈现以下趋势:

第一、数据跨境试点和人脸识别技术不断发展,数据安全传输和数据保护评估值得关注。商务部发布《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要求在条件相对较好的试点地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支持试点地区发展基于工业互联网的大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和交易等跨境服务;探索数据服务采集、脱敏、应用、交易、监管等规则和标准。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庭(EWCA)推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案”一审判决,认定南威尔士警方使用自动人脸识别技术(AFR)存在违法性,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的规定,未能就人脸识别技术进行适当的数据保护评估。

第二、回应互联网新兴领域版权保护需求,我国法院进一步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适应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处理好著作权客体的相对封闭性与权利的相对开放性的关系,依法妥善审理新类型案件,促进新兴业态规范发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短视频从业者做出六点提示:一是创作短视频要注意在作品上添加权利标记和维权声明;二是保存好短视频对外授权传播的证据;三是注意保存向短视频播出平台发出通知以及短视频播出平台收到通知的证据;四是要注意保存侵权行为损害程度的具体证据;五是制作短视频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随意使用他人作品;六是播放他人短视频应当取得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案宣判,未经许可提供权利人游戏作品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点云菜鸡”网站和“菜鸡”云游戏平台提供涉案游戏,删除与上述游戏有关的用户数据,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58万元。云游戏系基于5G、云计算技术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游戏运行模式,云游戏模式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即云模式中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如何保护。云游戏传播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需要判断是否满足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和公众获得作品的交互性两个核心构成要件。此外,法院认定被告限制涉案游戏功能等行为,对腾讯平台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造成干扰,挤压腾讯平台的商业机会和盈利空间,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四、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保护,不正当竞争规则成为网络生态治理的重要手段。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陆金所公司诉西安陆智投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被告陆智投公司运营的“陆智投”抢购服务,实质是由软件系统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两原告平台的债权转让产品,其介入平台用户间的利益竞争并为部分用户提供抢购优势,颠覆破坏了原告平台产品抢购的公平基础和具有可观利益的营销模式,造成平台流量利益的减损、用户潜在交易机会的剥夺和平台营商环境的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优酷公司为维护自身视频平台的优质生态,向破坏其会员管理制度的咪猫视频APP发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优酷称,咪猫视频涉案行为利用“共享VIP模式”扩大其平台流量及热度,破坏了优酷平台的会员管理制度,减少了优酷平台的交易机会和经济收益,损害了其合法商业权益和竞争利益,扰乱了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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