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年轻人的创意
1993 年,美国两个年轻人杰伊·库恩·吉尔伯特和巴特·霍利汉联手创办了篮球鞋品牌 AND 1,主打年轻市场,八年后年产值就达到2.5亿美元,成为仅次于NIKE的篮球鞋品牌。
优异的市场成绩之外,更让AND 1 员工引以为傲的是公司完善的福利制度与慈善成就。作为以员工为核心的一家公司,AND 1的企业所有权是员工共享的,员工能够享受完善的产假和育婴假福利。除此之外,公司每年都把5%的盈利额捐给当地的慈善机构,用以提升城市教育的质量和培养青年人的领导力。
然而,在2005年,也就是成立12年之后,AND 1 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内部决策失误而导致销售量严重下滑,创始人吉尔伯特和霍利汉被迫出售公司。之后,他们决定重振旗鼓,并将AND 1的价值观延续下去,与华尔街的好友安德鲁·卡索伊共同成立了一家名叫“共益实验室”(B Lab)的非营利性组织。
共益实验室试图强调,商业的力量不只是为了营利,还可以成为解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有生力量。一家企业在关注股东利益之外,还应该照顾到更多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譬如用户、员工、社区以及周边环境。
就现实的商业环境而言,一家好公司就是能够为股东创造巨额利润的公司。自1609年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荷兰阿姆斯特丹交易所成立以来,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就成为所有股份制企业的使命所在。按照主流经济学和法学的观点,公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即股东组成的联合体,如何保证股东的投资得到回报并且取得最大化利益,是公司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是公司营运的最终目标。
股东价值论不涉及价值判断,它只是一种通行的制度模式,并不代表企业的本性或善或恶。但是如果一味追求股东价值,就很容易造成公司经营目标陷入短期主义(short termism)。福布斯于2015年发表的一篇分析文章指出,一味追求以当前股价衡量的股东价值将会导致创新所需的人力与资源投入被分流、员工匮乏投入热情、影响客户忠诚度等等“十一大罪状”。2002年安然公司的急遽崩溃以及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唯股东价值论酿成的恶果。
因此,无论是企业界还是研究界,都对股东价值论展开了深刻的反思:
联合利华CEO保罗·波尔曼(Paul Poleman)曾公开谴责“股东价值崇拜”。全食超市的约翰·麦基(John Mackey)指责有些企业“将利润最大化视为目标,并将系统内所有参与者当作达成这一目标的手段。”Salesforce董事长兼CEO马克·贝尼奥夫(Marc Benioff)撰文称,这种仍然无所不在的商业理论是“错误的,企业经营不只是为了给股东创造利润——它也是为了改善世界的境况并驱动利益相关者的价值。”
与此同时,全球社会环境问题带来日益严峻的挑战让各国政府倍感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承担社会价值的呼吁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社会声音。2007年,洛克菲勒基金会首次提出“影响力投资”的概念,期冀以此实现商业于共益的二元结合,即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能够获得商业利润。但对于影响力投资这一领域而言,首要障碍是缺乏透明、具有公信力的行业评估标准。为解决这一问题,洛克菲勒慈善咨询机构推动成立全球影响力投资网络(GIIN),并于2009年推出了影响力报告与投资标准(IRIS)。
本文之前提及的“共益实验室”便是制定这一投资标准的主要参与者。围绕公司使命的核心,共益实验室推出了一套覆盖员工、社区、治理以及影响力商业模式五个板块、满分为200分的测评系统——共益影响力测评(B Impact Assessment,简称BIA),通过全面测评企业的财务、社会与环境绩效,来考察企业运营对员工、社区和环境的影响力。
全球所有企业都可以使用BIA进行免费测评,测评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认证成为“共益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简称B Corp)。借助共益影响力测评,公司可以了解自身所处的水平,并找到可以完善的方向。
目前,已经有55,000 余家企业、机构和投资人运用BIA管理自身或者投资企业的影响力 。同时,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也更加关注投资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价值,这不仅仅来源于金融机构对共益企业价值观的认可,也源于共益企业严格的管理和信息监督,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评估企业投资价值的重要参考。
共益企业在中国
B Corp试图重新定义商业成功——所有企业竞争的目的, 不应只是成为最赚钱的企业,还要成为对世界最有益的企业。B Corp在章程中规定了必须将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员工、供应商、社区和环境等)放在和股东利益同等重要的位置,从机制上避免走上传统企业先不惜代价赚钱然后再做慈善的老路。
从2007年第一家企业通过认证以来,B Corp已经走过了13个年头。到目前为止,全球范围内已经有三千多家企业通过了共益企业的认证。英国卫报传媒集团、户外奢侈品牌Patagonia、冰激凌制造商 Ben&Jerry’s 等著名品牌都是B Corp的一员。
“共益企业”的概念于2016年由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正式引入中国。目前,国内共有三十多家企业通过了B Corp认证,其中中国大陆有16家。Bottle Dream、探月学院、叫板披萨、第一反应、爱招护、众建筑……这些经营模式大相径庭的企业皆因B Corp而被紧密团结在一起,它们在各自的领域都是共益表现的佼佼者。
Bottle Dream是第十家通过认证的企业,是一家致力让“有意义的事情有意思”的社会创新企业。它创立于2011年6月1日,致力于成为中国最优质的社会创新(Social Innovation)内容生产者、连结者与传播者。在腾讯研究院5月20日举办的共益企业沙龙上,Bottle Dream创始人阿菜指出,现在的年轻人越来越关注公司的使命、注重工作的价值感,而不仅仅是寻求一份朝九晚五的稳定工作,共益企业满足了年轻人在使命感、价值感上的追求,他们中的许多人因此选择加入这个组织。
联谛信息无障碍是中国大陆认证评分最高的一家企业。他们致力于提升互联网产品对于视障、听障者的友好度。目前,联谛信息已经为37个主流互联网产品——包括微信、滴滴等——提供方案。经过他们对产品的优化,视障者能轻松借助打车软件独立出行,通过购物APP在线购物;听障者能够在聊天软件上轻松社交,读写障碍者能正常学习,老年人与家人能顺畅沟通。
共益企业的认证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值得注意的是,B corp不是僵硬的标准,它的认证规则是动态的、交互的并且不断完善的,共益企业能够自身定义自身,通过知识生产于学习不断优化定义与标准。乐平基金会首席执行官沈东曙认为,弹性的认证机制可能是B corp最为重要的特性之一,它为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系统性的知识坐标。
行动的力量
如果按照现今流行的说法, 共益企业属于企业模式中的“后浪”,它试图通过自身探索与努力,让更多“前浪”加入到“共益”的队伍中来。问题就在于,这朵后浪是否能够改变前浪,乃至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前浪?
至少从当下来看,这朵浪花还不够大,且力量仍略显薄弱。全球范围内的B Corp企业只有3000多家,在数以百万计的总体规模面前只是沧海一粟,而这还是经过十多年运作的结果。当然,这并不是说通过认证的企业越多越好,但是到今天为止,B Corp的队伍中都还没有出现一个典型性的企业代表,因而限制了它的影响力。
在共益企业沙龙上,嘉宾们所讨论的焦点也集中于共益企业的盈利模式上,目前来看,共益企业的盈利模式并不足够清晰。如果始终没能够找到一种恒定并且有效的盈利模式,共益企业是否会发生价值观的漂移?换句话说,它还能“共益”吗?就像开头提及的AND 1一样,在经营状况急转直下之后,过往包括员工福利、社会公益在内的一切,似乎都成为了空谈。
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商业价值的平衡,长期以来都是管理学领域的经典命题。自从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企业社会责任”之后,学界就开始围绕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分成了两派。经济学家伯利与米恩斯在其名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旗帜鲜明地亮出自己的观点:公司所追求的不应只是股东的利益,对于雇员、消费者等其他集团与个体的利益也应同等重视。这与共益企业所强调的重视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不谋而合。
而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则对此观点进行了抨击。在一篇署名文章中,弗里德曼指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赚取利润,专注过多社会责任目标可能让企业家失去对经营的关注。
但对于B Corp来说,似乎展开行动要比回答这些更为重要。经过共益实验室的努力推动,美国超过30个州通过了共益性公司法,由此为重视社会和环境价值观的企业家和投资人提供了一个有力保障,它将创始企业家的价值观、文化、流程和高标准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即便是在企业的危机时期或者领导层更换的情况发生时,也可以确保公司的社会和环境价值观与营利同等重要。
在平衡企业价值与商业价值层面,B Corp 也在积极探索有效路径。无论如何,共益企业都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尽管征途仍然漫长,但不能因此低估它的决心与未来,正如《中国慈善家》的一篇报道中所评价的:
“没有人敢保证,共益企业不会是在亚马逊雨林中挥舞翅膀的那只蝴蝶,在未来掀起一阵飓风。”
参考资料:
1.瑞安·霍尼曼:《共益企业指南:如何打造共赢商业新生态》,游海霞、王群译
2.《共益企业的中国样本》,http://gongyizibenlun.com/1289
3.Forbes.com:Salesforce CEO Slams ‘The World’s Dumbest Idea’: Maximizing Shareholder Value(https://www.forbes.com/sites/stevedenning/2015/02/05/salesforce-ceo-slams-the-worlds-dumbest-idea-maximizing-shareholder-value/#4a1e06017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