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网络法专报》汇集每月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新动态,涉及范围有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数字产业、个人信息等各方面,旨在从法律政策角度,为新兴技术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本期推荐』

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新冠疫情下数据处理的声明》;GDPR框架下版权治理引发关注

 

『本期目录』

一、个人信息专题

1.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新国标出台,关注新技术应用下的个人信息保护

2. 《关于新冠疫情下数据处理的声明》发布,欧盟再平衡抗疫和隐私关系

二、网络生态专题

1.  “2020年广告工作要点”发布,推进虚假违法广告“协同治理”

2. 网络爬虫和截图生成软件领域案件新进展,网络黑灰产治理规则不断明确

三、平台责任专题

1. “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裁定驳回起诉,支持群主依法行使管理职责

2. GDPR框架下的版权治理问题,引发各界新一轮关注探讨

四、人工智能专题

1. 梵蒂冈提出《人工智能伦理罗马宣言》, 全球AI伦理准则研究不断推进

 

『核心提要』

20203月,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动态涉及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网络广告、平台责任、网络黑灰产治理、网络版权、人工智能等领域,主要呈现以下趋势:

一、促进隐私保护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疫情背景下中欧个人信息新规则出台。我国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发布,完善新类型个人信息与新技术场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包括个人生物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汇聚融合,数据商用化限制,个性化展示以及第三方接入管理等内容,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自决权以及决策的透明性。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新冠疫情下数据处理的声明》,指出数据保护规则不应成为推进新冠疫情防控技术研发的障碍,同时个人数据权益即使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也需要得到妥当维护。

二、网络生态治理问题获得高度关注,虚假违法广告和网络黑灰产治理规则不断明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加快推进互联网广告领域治理规则的完善。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就“腾讯诉快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举行行为保全听证,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开发并提供多款用于爬取微信公众平台各类数据的产品和服务具有不正当性。深圳南山法院认定,截图生成应用软件使得用户可以自行编辑、生成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实质性近似的虚假界面截图,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我国法院支持互联网群组自律自治探索,欧盟版权指令与数据保护规则衔接引发新探讨。山东莱西人民法院在“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中指明,群主为保持群内信息的正确导向,将违反群规、发言不当的成员移出群组是对于互联网群组 “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落实,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近期,关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与《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的衔接问题引发了各界新一轮的关注。新版权指令规定“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特殊责任”,将推动网络服务商推出“版权过滤”技术措施。但版权过滤技术是否属于GDPR第22条规定的“完全自动化决策”,存有进一步解释探讨的空间。

四、梵蒂冈提出《人工智能伦理罗马宣言》,呼吁开发更加安全可信的人工智能。在梵蒂冈宗座生命科学院主办的人工智能伦理会议上,梵蒂冈宗座生命科学院、微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屈东玉等共同签署了“人工智能伦理罗马宣言”,呼吁政府、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共同承诺,在人工智能系统设计之初就嵌入算法伦理,为人工智能的发展设置安全防护栏,开发更加安全可信的人工智能。《宣言》提出了规范人工智能系统的三个目标——服务和保护人类及其生存环境;对个人和社会生活产生积极影响和变革;以法律法规来支持、组织、指导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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