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 净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2017年3月15日,万众瞩目的《民法总则》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民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誉为市民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我国的民法典编纂既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统一了现行单行法的一些差别,又紧扣时代脉搏,根据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作出科学的新规定,彰显了时代精神。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也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其中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到统率性和纲领性的作用。
  后续,民法典编纂的“第二步”,也即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预计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与民众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相比现行《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紧跟时代步伐,发生了不少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哪些地方影响到你我他?
  1. 肚子里的宝宝也可以继承财产、接受赠与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对于胎儿而言,由于尚未出生,在法律上不被视为民事主体看待,原则上也就不能享有民事权利。但怀胎十月期间,胎儿也有诸多利益需要保护,需要法律对胎儿的利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民法总则》赋予胎儿部分民事权利,包括继承财产、接受赠与等权利。例如,如果胎儿不幸成为遗腹子,胎儿自己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父亲的遗产。而在之前,胎儿没有自己的遗产继承份额,只能由孕妇作为死者配偶继承遗产。
  2. 有些事情八岁小朋友就可以独立做主
  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是以十周岁为分界线,将未成年人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生理、心理成熟度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也能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故《民法总则》下调为八岁。10月1日以后,八周岁的小朋友,如果做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比如买文具等小额花费,都是有效的,家长不能以孩子年龄小为由,主张退货。
  3. 监护制度更加完善
  第21条第1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制度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设置的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是通过《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共同构筑,被监护人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60周岁以上的公民。但是对于18-60周岁之间的成年人,《民法通则》仅将精神病人纳入被监护人范围,对于可能因疾病、意外等诸多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识能力的,没有规定。
  《民法总则》不再局限于精神病人,而是将所有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纳入被监护人范围。对于18-60周岁的成年人,如智力障碍者、因疾病等各种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能力的人,便可适用监护制度,由父母、配偶等成为监护人,维护其利益。
  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在监护种类上,《民法总则》还新增了遗嘱监护和协议监护,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父母担任监护人是最为常见的情形,但白发人对黑发人的监护,本就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对此,《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为其所监护的子女指定监护人,解决后顾之忧。同时,《民法总则》第33条还规定了协议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为自己确定监护人,防患于未然。例如,张三认为自己从事高危职业,便可事先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以防万一。
  4.  修改法人分类,公益性法人的资产只能用于公益,不得分配
  第87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95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民法通则》制定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发展有限,仅规定了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原来的法人分类已经难以涵盖新的法人类型,需要对法人作出更为科学的分类规定。《民法总则》以法人的设立目的和功能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纳入特别法人,作出了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性法人在其正常经营时,不得向出资人等进行分红,法人终止后,也不能向出资人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仍然应当用于公益目的。
  5.  自然人个人信息将受到民法保护
  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是伴随着整个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深入而出现的问题。《民法通则》制定时,我国还未迈入信息化,所以对于个人信息乃至隐私权的保护都是缺失的。
  个人信息不仅仅是我们所理解的姓名、电话、地址等基本个人信息,还包括定位记录、购物清单等各种类型的能够识别我们身份的信息。其实,小到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电话,大到人肉搜索、电信诈骗,都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密切的关联。
  《民法总则》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民事基本法中,在现有的《刑法修正案(九)》、《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外,给予民众更全面的保护,使民众能够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以前个人信息泄露,老百姓往往只能通过隐私权来维护权益,但有些个人信息又不属于隐私,就没法得到保护。《民法总则》的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在其个人信息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以该规定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
  6.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也是财产
  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面临的新问题。过去,网络游戏玩家的游戏装备、账号等丢失后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不予立案,认为不是真实的财产受到侵害。后来随着这类纠纷越来越多,大家的观念也在发生改变,认识到网络虚拟财产也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也是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民法总则》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这种宣示性的立法模式,也为将来更科学的立法留下空间。
  7. 英雄不能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可以获得适当补偿
  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并不少见,对于见义勇为者所受到的损失,需要法律明确由何人承担、承担何种责任,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民法总则》明确了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的,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到好处谁补偿,也即“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通过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和受益人的补偿责任,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通俗地讲,谁让英雄流血了,谁来赔偿英雄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但如果找不到让英雄流血的人或者其无力支付时,那么英雄为谁流血,谁来给英雄适当的补偿。
  8. 欠钱不还不好赖,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第188条第1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在该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债权人一直怠于行使债权,超过两年未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可以抗辩不予偿还。
  从实践来看,两年时间过短,债权人经常因为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民法总则》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
  9. 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还能告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现实生活中,受传统社会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而受害人成年之后,想要寻求法律救济时,却往往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民法总则》第191条对未成年人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出了特别规定,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请求损害赔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