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迅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迅实业有限公司宝利欢乐城一案,法院判决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在信息咨询领域、电子游戏机领域使用含有“腾迅”文字的企业字号,赔偿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5万元。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或具体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本案中,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咨询、网络游戏出版运营的相关经营者,与两被告之间是间接竞争关系,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法院在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间接竞争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企业字号“腾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腾迅实业公司登记使用“腾迅”字号具有主观恶意,腾迅实业公司使用“腾迅”字号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两被告使用该企业名称本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判决应对此承担停止使用“腾迅”字号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