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出台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意见

|立法动态 作者: 2012-09-1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网吧侵权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网吧侵犯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受罚。《意见》规定,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且公众通过与信息网络相连接的终端设备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的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意见》指明,未经权利人许可,网吧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其局域网服务器供用户在终端计算机上点播的,该行为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网吧在经营过程中侵犯权利人享有的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以及侵权性质及程度,判决网吧就每部影片或整部电视剧在2000-5000元范围内进行赔偿。
  《意见》对侵权认定主要包括局域网侵权、互联网侵权、网吧和第三人共同侵权三种情形,基本囊括了网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形式,确定了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


以下为全文:
  为妥善审理网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供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关于诉讼主体的认定
  1、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起诉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如发现起诉人提供的权利主体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权利人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要求起诉人提供补充证据。经释明,起诉人不能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2、影视作品有两个以上著作权人,一个或部分著作权人可以就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权利提起诉讼,但需提交其他权利人明确表述不起诉或授权其起诉的证据。
  3、被诉网吧申请追加第三方为共同被告,且提交了第三方的详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追加;如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追加,但不追加第三方为共同被告可能使原告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不同意追加的法律后果。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
  4、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且公众通过与信息网络相连接的终端设备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的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局域网等数字信息网络以及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所规定的“信息网络”。
  5、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作品系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的,不认定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播放的,因不具备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要求的“在选定的时间获取作品的特征”,如构成侵权,应认定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所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民法院如认为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所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要求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规定主张权利。经释明,原告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6、未经权利人许可,网吧将影视作品等上传至其局域网服务器供用户在终端计算机上点播的,该行为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7、网吧主张侵权影视作品系通过协议由第三方提供,但未能提供第三方的详细信息以及其与第三方之间的具体协议的,可以推定影视作品由网吧提供,侵权责任由网吧承担。
  8、网吧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侵权影视作品确由与网吧存在协议的第三方提供,人民法院应依据网吧与第三方有关责任分担的约定确定侵权责任。
  网吧与第三方协议中未约定责任分担,如网吧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中包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购买费用,则侵权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如网吧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只包括一般的技术支持费用,未包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购买费用,则可以认定网吧与第三方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由网吧和第三方共同承担。
  9、网吧对与其不存在协议关系的第三方互联网站内容的合法性不负有主动审查义务,网吧将第三方互联网站在终端计算机上设立链接,如第三方互联网站构成侵权,不应认为网吧构成共同侵权,但下列情形除外:
  (1)权利人在起诉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网吧第三方互联网站传播的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后,网吧继续对该第三方互联网站设立链接引导用户访问的;
  (2)快捷方式直接指向侵权影视作品的。
  公证证据的审查和采信
  10、异地公证取证而出具的公证文书原则上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1)证据系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
  (2)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
  11、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一般应当经过公证、认证,但对于能够在境内登录境外网站获得的公开出版物等证据材料,则无需公证、认证;另一方当事人仅以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为由主张该证据材料不应采信的,不予支持。
  12、公证人员在公证机构场所外以及在公证机构场所内进行网络公证,未经对公证申请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计算机及其他外接存储设备的清洁性进行审查即在该计算机上保全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但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除外。
  13、公证人员在网吧、开放性会所等公共场所内虽未检查计算机清洁性及互联网接入情况,但所使用的计算机系公证人员自行选定或网吧、开放性会所随机分配的,其所保全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采信。
  赔偿标准的确定
  14、权利人可以在起诉时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赔偿标准,权利人未明确的,人民法院应予释明,要求权利人明确;权利人不予明确的,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标准,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法定赔偿标准:
  (1)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以其他损害赔偿标准进行抗辩,经人民法院审查,该抗辩成立的;
  (2)权利人虽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但经审理能够查清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违法所得的;
  (3)权利人和侵权人就损害赔偿标准或数额达成有效协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的。
  15、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中指导权利人对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进行举证。
  16、权利人以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主张赔偿的,应当就有关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进行举证;权利人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标准,侵权人以侵权获利进行抗辩的,应就有关侵权获利进行举证。
  17、权利人坚持请求以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标准,但缺乏证据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询问权利人是否变更赔偿标准。经释明,权利人仍坚持原诉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赔偿诉讼请求,不主动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及范围
  18、确定网吧侵犯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上映档期、投资成本、票房收益、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成本、侵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般许可费用等因素;
  (2)网吧的经营规模及注册金额、收费标准、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点击或下载数、地域范围、主观过错等因素。
  19、网吧在经营过程中侵犯权利人享有的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综合考虑权利人的合理维权费用以及侵权性质及程度,判决网吧就每部影片或整部电视剧在2000-5000元范围内进行赔偿。
  20、合理费用可以包括调查取证费和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包括公证费、侵权产品购买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为调查取证而产生的必要交通住宿费等。律师费应考虑收费是否符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律师执业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此外还需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量、判赔数额等具体因素。但在关联的案件中,对于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共同支付的合理费用已在其他案件中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判决赔偿。
  21、对于权利人已在前案中起诉向网吧提供侵权作品的第三方网站,第三方网站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已包含了网吧的侵权责任,权利人又在后案中起诉网吧侵权的,对于构成侵权的情形,除合理维权费用外,不宜再判令网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他相关问题
  22、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虽未获得播映行政审批,但权利人所主张的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的,如侵权行为成立,人民法院对权利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并保护其合理维权费用,但对合理维权费用以外的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
  23、影视作品有两个以上著作权人,一个或部分著作权人就不可分割使用的著作权利提起诉讼的,如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应依据原告的权利份额判决网吧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权利人的相应份额应予留出。
  24、著作权人许可第三人享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除第三人与著作权人签订的许可合同明确约定第三人可以转授权外,第三人许可原告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依据其与第三人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许可协议主张他人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请求。
  通过许可方式取得著作权的,许可期满后,被许可人对许可期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如侵权行为成立且未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有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5、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超过权利人的权利期限的,判决主文中不再写明要求网吧移除和禁止播放被诉作品,但可劝告网吧自行删除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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