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峰   龚佳璇

  聚合盗链存时较长,久难覆灭,同时,司法适用多有争议。为清晰比对,我们将陆续推出系列梳理,首期推出定性直接侵权的6个典型判例。

      █ 腾讯诉快看案 | 1
  1、案号
  2015海民(知)初字第40920号
  2、案情
  腾讯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宫锁连城》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易联伟达公司在其经营的“快看影视”手机端非法向公众提供该剧的在线播放,对影视作品进行了编辑分类;在播放作品时无任何前置广告及暂停播放时的广告;乐视网上有明确声明不能盗链。易联伟达公司辩称,涉案作品并非在快看影视上播放,而是链接到乐视网,点击播放时地址栏显示乐视网网址;播放无广告,未获得任何盈利;收到起诉书后删除了涉案作品。
  腾讯公司曾将涉案作品非独家授权乐视网,但仅限于在乐视自有平台播放。乐视网上有版权声明、反盗版和防盗链声明,禁止任何第三方对其进行视频盗链。案外人乐视网提供采取禁链措施的截屏,表示未与易联伟达公司达成过合作关系,易联伟达公司属盗链行为。易联伟达公司认可其破解技术措施,通过可绕开禁链设置的网页搜索爬虫,抓取视频资源然后设链获取各网站视频,聚合到快看影视APP中。
  3、争议点
  一、快看影视app是否属于视频聚合平台
  二、聚合盗链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及是否构成直接侵权
  三、聚合盗链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4、法官意见
  法院一审认为,对易联伟达公司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判断,需要综合考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分销授权的商业逻辑、影视聚合平台经营获利的商业逻辑、影视聚合平台是否仅提供单纯链接服务、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的非法性及主观过错、影视聚合平台盗链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等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中,易联伟达公司并非仅提供链接技术服务,还进行了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主观上存在积极破坏他人技术措施、通过盗链获取不当利益的过错;其一系列行为相互结合,实现了在其聚合平台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播放等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效果,对涉案作品超出授权渠道、范围传播具有一定控制、管理能力,导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腾讯公司本应获取的授权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落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易联伟达公司赔偿腾讯计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三万五千元。易联伟达公司不服上诉,现本案在二审程序中。(实质替代标准)
     █ 飞狐诉迅雷案 | 2
  1、案号
  (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8号
  2、案情
  飞狐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金玉良缘》等7部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迅雷公司在其经营的“迅雷HD”移动端,在苹果ios平台向社会公众传播以上7部涉案作品。迅雷公司的搜索、链接服务是在特定的数据库中进行的,搜索结果是其事先制作的界面,且提供电影作品的第三方网站是由其事先选定的,用户无法自行选择。因此,迅雷app向用户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并非基于系统技术自动生成,而是加入了被告的编辑和管理工作。此外,迅雷公司虽辩称涉案作品来源于“搜狐视频”,但其也未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3、争议点
  一、原告取证时是否获得涉案作品全部权利人的授权,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
  二、被告提供的是否为搜索链接服务,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三、被告的产品是否具有技术中立性。
  4、法官意见
  该案中,迅雷公司提供的并不是普通的搜索服务,其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是在特定的数据库中进行的,搜索结果是其事先制作的界面,且提供电影作品的第三方网站是由其事先选定的,用户无法自行选择。
  因此,迅雷app向用户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并非基于系统技术自动生成,而是加入了被告的编辑和管理工作,在此情况下,就要求被告对所链接的第三方网站里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具有较高的审查义务。此外,迅雷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来源于“搜狐视频”,但其也未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综上,被告的行为扩大了涉案影视作品的传播范围,造成了权利人的收益损失,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用户感知标准)
      █ 乐视诉幻电案(同乐视诉看看案) | 3
  1、案号
  (2015)浦民三(知)字第595号
  2、案情
  乐视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美人天下》等5部影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的“bili”苹果手机端非法向公众提供这些作品的在线播放,请求法院判令易联伟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幻电公司辩称,幻电公司仅向用户提供网络链接服务,其网站视频存储于其他网站的服务器上,而非被告网站。被告未直接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3、争议点
  一、乐视的权利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幻电是否构成侵权
  三、侵权成立前提下幻电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法官意见
  该案中,相关视频在被告网站及客户端上播放时显示的网址均为被告的网址,对网络用户而言,视频均是在被告网站网页上直接进行播放,并非“避风港”原则所使用的为信息定位而将用户指引到某个网站位置所提供的链接服务,而是为了让用户不经第三方网站、能够在被告的网站上直接观看相关视频,在传播意义上,被告实质上已经替代了被链接网站向公众传播未获授权的作品,所以其行为是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免费播放服务。
  此外,被告作为一个较大经营规模的网站,、手机客户端所所有者,理应意识到涉案影视作品不可能无偿供其使用播放,仍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及客户端上擅自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实质替代标准)
     飞狐诉看看、幻电案 | 4
  1、案号
  (2013)朝民初字第6662号
  2、案情
  原告拥有《断奶》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网站“bilibili弹幕网”传播涉案作品。直接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经营的网站仅提供链接服务,网络用户上传了案外视频网站上的涉案作品的链接地址,所播放的涉案作品仍存储在案外网站上,故不构成直接侵权。被告对链接内容无审查义务,但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就撤下了相关链接,也不构成间接侵权。
  3、争议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4、法官意见
  Bili网的注册用户向bilibili.kankannews.com网站上传了涉案作品在案外网站上的视频源地址,bili网基于该视频源地址,通过技术手段将案外网站上的涉案作品链接到其网站上并实现在线播放。涉案作品虽存储在案外网站上,但bili网通过技术手段使得网络用户可以在其网站上直接观看涉案作品,且观看过程中网页未跳转至存储涉案作品的案外网站,故bili网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提供搜索、设置链接等服务以帮助用户定位相关网络信息的正当范围在实质上替代了相关案外网站向公众提供作品,存储涉案作品的被链案外网站的服务器在本案中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已经成为bili网的远程服务器,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bili网上直接获得涉案作品。
  因此,法院认定,bili网即被告幻电网站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具有主观过错,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乐视诉北京风网 | 5
  1、案号
  (2013)朝民初字第6662号
  2、案情
  原告拥有《一路有你》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运营的视频播放软件“100TV高清播放器”iphone手机客户端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一路有你》的非法在线播放。被告作为内容提供者,其直接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首先,“100TV高清播放器”是一种全网搜索链接工具,相关影视作品内容也是由相应第三方提供,被告只提供技术不提供内容;其次,对于搜索到的相关影视作品,播放器中也标注了相应的来源;第三,被告无法对搜索链接到的影视作品进行逐一的版权审核,也没有主观过错,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符合免责条件。
  3、争议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4、法官意见
  在通过“100TV高清播放器”查找涉案电影的过程中,在搜索结果中涉案电影播放图标下方确实存在“来源土豆”的字样,但该文字性标注并不能证明涉案影片的真实来源。除此之外,在涉案电影的点击播放过程中无法看到页面跳转或网络地址显示及变更的情形。同时,在涉案影片播放过程中,播放界面及播放器界面亦均没有任何影片来自第三方网站的信息。
  其次,风网信息公司为证明“100TV高清播放器”的工作原理及播放影片数据来源所做的公证,其所安装播放器软件版本与乐视网公司取证时系不同版本,同时此公证系在乐视网公司公证取证之后且在诉讼期间进行,无法再现乐视网公司公证取证时有关涉案电影来源的真实状态。
  第三,庭审勘验过程中,通过“100TV高清播放器”软件进行的随机视频搜索与百度视频的对比结果显示两者并不相同,且前者范围明显较小,从该结果看亦初步表明“100TV高清播放器”并非全网视频搜索软件,且风网信息公司对此并不能给予合理解释。
  最后,经法庭询问,乐视网公司明确表示未以涉案形式向第三方授权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未将其自己视频网站的端口开放给土豆网,风网信息公司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认为风网信息公司并未就其软件所播放涉案电影系链接于第三方网站提供充分证据。
  综上,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风网信息公司未经许可在线传播了涉案影视作品《一路有你》,侵害了乐视网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风网信息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梦通诉衡准案 | 6
  1、案号
  (2007)海民初字第25153号
  2、案情
  梦通公司依法取得了《贞观长歌》电视剧的相关著作权。衡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贞》剧的在线播放。梦通公司认为,衡准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在网站上播放《贞》剧,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损害了梦通公司的经济利益,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被告辩称,衡准公司为网民提供网络电视搜索引擎服务,与百度和谷歌提供的搜索服务相同,搜索结果列表中表明链接内容来自于第三方网站而不是衡准公司的网站。点击搜索结果打开的影视播放器是来源于第三方网站,用户打开搜索结果后直接与网站内容提供网站对话,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形成了点击播放涉案电视剧的关系,与衡准公司无关。衡准公司接到起诉状后已经断开了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3、争议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为与google、百度类似的一般搜索链接行为,是否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4、法官意见
  衡准公司在网页上嵌入的视频播放器虽然为第三方网站提供,但视频以外的网页内容均由衡准公司提供,衡准公司可以通过其他内容中的广告而获利,并通过用户观看视频内容增加其网站流量而获利。按照权利义务相互平衡的原则,在衡准公司通过《贞》剧的在线播放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其应当负有《贞》剧的播放授权情况进行审查的义务。衡准公司网站链接的播放器中的《贞》剧内容明显不是来自《贞》剧署名的著作权人,但衡准公司并未予以审查,放任明显来自非权利人的作品内容的在线播放,未尽审查义务,具有过错,衡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梦通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衡准公司以其提供的服务为搜索服务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但搜索服务主要是根据用户的关键词给出查询结果、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在本案中,衡准公司在给出查询结果之后,不仅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还通过技术手段将作品的内容直接展示在自己的网页上,衡准公司已经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再是搜索服务提供者。衡准公司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