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跟大家分享几个实例来介绍国内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情况。

  这两年最热的词是互联网+。腾讯公司提出了连接一切,赋能于人的观点,结合中国互联网蓬勃发展的这几十年来看,赋能其实不仅仅是赋能于个人,它还赋能于产业、赋能于国家。从产业的角度来看,中国现在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产业的引领者之一,全球Top10的市值排名当中,已经占到了4个席位。对于国家来讲,习总书记多次提出了关于国际互联网治理的中国主张,在我们的十三五规划,以及18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中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参与全球的治理,提高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作为法律的研究者,作为立法、司法部门,其实大家共同都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问题。就是我们怎么样去做好中国法律政策的创新,我们怎么样去做出自己的理性的选择呢?


  在这边我想举三个很小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第一个例子,2014年欧盟法院对于谷歌的判决,以及2016年4月欧盟刚刚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明确把被遗忘权列在其中。这里有这样几点值得关注:
  首先,欧盟的判决中明确,如果个人的信息属于不恰当、不相关、过时和多余的,那么欧洲居民可以请求搜索引擎删除与自己相关的信息;而搜索的关键词应该是以个人姓名为基础的。在欧盟通过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他的核心观点是说用户依法撤回,或者是同意,或者数据控制者不再有合法理由继续处理数据的时候,用户有权要求删除。
  其次,对于数据控制者来说,其不仅要删除自己的信息,还要负责对于他公开传播的数据要去通知第三方停止利用和删除。同时,给了被遗忘权一些例外的条款。比如在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科学研究、出于建立和保护合法权利的需求等前提下,被遗忘权是不被支持的。被遗忘权的判决之后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呢?我把这个后果总结为叫一种无效的负担。一方面无效,是因为你原始的网页没有被删除,你只是要求把搜索引擎上相关的内容摘掉,所以其实这种所谓的被遗忘,并不是真正地被遗忘,只是让你的信息没有那么容易被搜到而已。而另一方面,对于公司的负担是实实在在的,谷歌自判决以后结到的移除的请求已经超出了40万个,UL的链接超过了140万条,但是有效率是有42%。微软这边差不多也是在收到24000多个UL的请求中,只有43%中是符合请求的。
  回到国内,被称为第一起被遗忘权案任某诉百度刚刚审结,百度拒绝了任某提出删除以往工作经历的请求,任某遂诉至法院,但是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法院核心的观点是,第一我们没有被遗忘权的权利的类型,原告去主张一般的人格权的利益保护只有在满足正当和必要的前提下,才能够予以支持。第二,任某要求删除曾经工作经历是客观事实,不具有正当性和保护必要性,对于公众知悉其相关情况具有必要性。对于中国法院、中国法官的这种判断和选择,我个人是非常支持和认同的。第一它尊重了目前企业的发展,尊重了中国立法的现状,同时它很好的把握了欧盟判决中关于被遗忘权的核心观点,把握了原告工作经历信息并非是过时的、不相关的个人信息,原告潜在客户或学生等特定公众对其有合理知情权。
  那通过这样的一个案子,我想说,在域外法律制度的移植问题上,欧盟、美国有一项类似的先进法律制度的时候,我们要考虑是不是要拿到中国来的时候。我们要从下几方面论证一下:一是认清这项法律制度出台的背后的原因和目的;二是更多地先从国内现有的法律制度出发,把现有条款用好用充分;三是要考虑到中国有没有相应的法律土壤。

  第二个例子是广告屏蔽的问题。我们还是先看欧美市场。2015年8月Adobe公司和PegeFair联合发布了一份2015年广告拦截的报告,截至2015年6月,全球激活广告拦截功能的用户已经达到了1.98亿,其中最大的用户群体也在欧洲。最新的数据是5月10号刚刚得到的,是德国的一款广告拦截软件AdblockPlus,它的下载量已经超过了10亿次。广告拦截软件的大量使用带来了以下几个后果。


  第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广告收入的大副降低。2015年直接减少的全球广告收入达到了220亿美元,2016年预计的损失能达到414亿美元。
  第二,当广告成为主要收入来源时,有拦截必然有反击,这就会引发了产品之间的使用限制问题,很多厂商出台了反拦截措施。
  第三,司法诉讼大量发生。在德国目前能查到的几个案子,是从2015年到2016年一共有4起案件,均以广告拦截软件AdblockPlus为被告。法院最终都支持了广告拦截软件。
  第四, 2011年底有一款广告软件推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项目,叫做可接受的广告。就是说拦下了,你再交一笔钱进来,你就可以进白名单,用户一样看的见你的广告,就像买路钱。现在的谷歌、亚马逊等等的这些主流的互联网巨头都跟他签署了类似的交易,每个月的费用是你每个通过白名单获得额外广告收入的30%左右。这笔收入已经成为了拦截公司一个不小的收入来源了。
  回到国内看,我们也有几个相应的案例,但是我们的案例基本集中在网络视频领域。比如像迅雷诉超级兔子、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爱奇艺诉极路由(一款路由器)。我们法院做出了与德国法院不同的判决,支持了网络视频公司。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的观点:
  观点一:我们法官的判例承认了视频网站这种免费服务加广告增值服务这样的一合法经营的模式,认为这是符合产业发展趋势的合理的选择。
  观点二:承认了跨行业的互联网之间的竞争关系,互联网经济更多的是一种注意力经济,站在这个前提下,大家就回归到同一市场,因此具有了竞争关系。
  观点三:所谓的消费者利益保护问题,是不是构成屏蔽广告的合法性基础的。我们的法官其实也做出了自己的回答,认为从短期来看,似乎是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放在一个更长远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允许播放广告了,那是不是这种免费的视频的播放模式,大家以后都变成收费了呢?以后盗版市场是否就会重新蓬勃发展起来呢?因此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恐怕对消费者的利益是有伤害的。
  说完了司法部门,我们再来看立法部门是做出了怎样的回应呢?我们从2015年工商总局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地看到一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不得利用各类软件插件,等于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等等这种限制性的措施。这说明我们的立法部门还是把司法实践中相对成熟的经验上升为立法的层面的,做出了我们自己的制度的设计和制度的选择。

  第三个我们来看一个公共政策方面的例子。

  2014年的时候,联合国发布了电子政务的调查报告(每两年发一次)。2012年中国在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名,中国是排78位。2014年的这份报告,中国排到了第70位,我们现在希望从网络大国到网络强国,这样的排名显然与我们的期望和预期是严重不相符的。仔细去看一下这份报告,你会发现他的评估的对象,是以省级和以上的政府网站为主,而且关注的应用,更多地放在了PC端,而忽略了这种移动端。


  恰恰中国这两年提到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概念的时候,我们的优势在于移动端,在于跟千千万万的老百姓直接相接触的基层的办事大厅、基层的服务机构,这是中国有别于世界的特色。在“互联网+政务服务”方面,我们自从去年“互联网+战略”制订以来,从国务院到各个部门,甚至到各省市,出台了非常多的关于互联网+的产业促进政策。初步形成了一个政策支持的体系,从产业创新方面,因为有了政策的支持,所以产业创新也走的非常的远。不管O2O,还是政务微信号,截至到去年全国已经开通了8万个,已经达成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四级系统。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建立起更符合中国特色的、更符合移动互联网发展的电子政务评价指标体系呢。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都可以看到,中国一直强调要从网络大国,过渡到网络强国,除了产业上的壮大,除了商业模式上的不断地创新以外,更重要的是我们开始要有了自己制度上的创新、法律规则上的创新,不盲从域外做法,提高在国际网络治理规则制定中的主动权和发言权,这就需要立法、司法以及法律研究人员共同的思考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