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雄山:互联网前沿立法与公共政策探讨

|研究院动态 作者:lilian 1970-01-01

  • 5月18日,腾讯研究院主办的“新技术与新规则,互联网+时代的立法与公共政策”发布会在京举行,腾讯研究院出品的《互联网+时代的立法与公共政策》一书正式发布上市。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蔡雄山在会上发表了主题为《互联网前沿立法与公共政策探讨》的分享。

  今天想跟大家聊一聊互联网上的事儿,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立法和公共政策的事。之所以说是问题的探讨,主要在于这些问题是全世界都在面临,而且都在争论的问题。所以我们也是抛出来,请大家跟我们一起来做一些思考和探索。


  首先,从这两张图开始,第一张图是2005年教皇本笃十六世登基时的照片。可以看到这张照片中,所有的人在这个场合都在静静地看着教皇登基的仪式。下面这张图是2013年教皇弗朗西斯一世(阿根廷的教皇)登基时的照片。从这两张图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区别。在2013年的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拿着一个手机、平板电脑,这说明其实短短的几年时间内,这个世界已经变了,我们已经进入了移动互联网时代。
  产业的变化、技术的进步,肯定会带来很多的这些法律问题,可能有网络的问题、终端的问题,还有在网络和终端之上的互联网应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所以我所探讨的这些法律问题,可能就是基于网络、终端,或者是在这个之上的互联网的应用的问题。
  第一,网络中立问题。为什么会有网络中立这个问题的讨论呢?互联网上的所有应用,都必须基于宽带,宽带就像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一样。但是我们的带宽资源是有限的,当我们的应用越来越丰富的时候,宽带可能会出现拥堵。这时,宽带服务提供商就可能会限制一些网络的流量和应用来缓解压力。但是,网络、宽带是一个基础设施,应该是每一个人都可以用的。 因此,2015年的2月,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过了网络中立的三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禁止屏蔽、禁止流量调节、禁止付费优先待遇。欧盟也通过了网络中立的规则,但是,欧盟对网络中立规则的理解和美国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对于禁止优先付费待遇原则。按照欧盟的规定多支付一些费用,是可以享受一些优先的待遇的。我们国家的立法里并没有网络中立的概念。但是,在我国的《电信条例》里确定了运营商不得歧视,或者是有差别待遇的原则。我们虽然没有网络中立的概念,但是类似的原则是有的。今天对网络中立的探讨,已经不再局限于宽带或者说是宽带基础设施,已经延伸到讨论软件和设备是不是应该中立的问题。

  第二,国际互联网治理问题。互联网治理这个概念我们用的很多,但是在国际上当我们谈互联网治理的时候,非常重要的一点讲的是互联网上的关键资源的管理问题,就是I CANN的问题。什么是互联网上的关键的基础资源呢?就是我们平常上网所用到的域名、IP地址、自治域号码等等。如果没有这些资源我们在互联网上是找不到彼此的。ICANN是负责全球的互联网域名和IP资源的管理和分配的机构,目前它是位于美国加州的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美国商务部和它有合同关系,因此,严格来说,它应该是美国所管理的一个机构。美国政府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希望将 ICANN的监管职能转移给全球利益相关方。这张图,我们只用看最开始和最后面,最开始是美国商务部下面的信息通讯管理局要求ICANN转移他的管理权制订方案。到了最后这个问题,还是回到了美国政府,所有的方案都必须经过美国政府的批准。现在转移的工作基本已经完成了,相关的报告已经提交给了美政府,现在美国政府是否会批,我们不知道。在ICANN管理权转移的过程中,中国以后应该怎么去做,做什么?怎么去发挥我们的作用,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第三,数据保护问题。当我们在谈数据保护的时候,我们在说什么?我们说的是个人数据的保护,因为现在全球没有一部立法是保护所有的数据的。回顾全世界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历程,从1890年开始,哈佛的一个法学教授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瑞典、法国已经有了自己的数据保护法到2016年4月,欧盟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这个条例里提出了被遗忘权、数据可携权等新概念。我们看这个图会知道,全球数据保护立法最早是在德国诞生的。为什么会是在德国呢?我们知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候,纳粹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使用,使得他们精准地把犹太人关到了集中营里,甚至对他们进行了屠杀。所以,欧洲认为个人数据保护的问题,是一个人权问题,所以必须要给予非常高的重视和保护。


  现在,从个人数据保护的路径来看,主要有两个路径,一个是欧盟的路径,一个美国的路径。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欧盟有统一的个人数据立法,欧盟的成员国都有专门的数据保护法,但是美国没有专门的数据保护法。从监管方面,欧盟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数据保护局而美国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欧盟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是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去看待的,美国更多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在中国,我们可能更多的是从安全的角度来进行相关的立法。其次,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的概念在迅速扩张。很多以前不能识别人身份的信息,今天也变得可以用来识别人的身份。在数据收集方面,现在的数据收集非常容易,以前的知情同意原则是否还能应用,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最后,关于数据产权与交易的问题。数据的产权到底是属于谁呢?是属于平台、个人还是国家呢?只有清晰界定了产权才能进一步探讨数据交易问题。
  第四,虚拟现实与人工智能。在无人驾驶的领域,如果无人驾驶的车辆引发了事故,这个责任应由谁来承担?是软件的开发者还是汽车的设计制造者呢?还是购买它的人呢?。另外,人工智能创造出的音乐、图画等是否是版权保护的客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呢?
  第五,分享经济。我认为分享经济是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我把分享经济总结为people、Platform和Profit。分享经济重新塑造了人的价值,它必须通过平台,把所有的这些资源给联系起来,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优化配置,而它作为一种经济模式是需要盈利的。分享经济的问题我把它总结成“一体两翼”。“一体”是市场准入的问题。以出租车行业为例,它创造了一套新的市场准入制度,而不是按照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两翼”分别是消费者的保护和从业人员保障问题。首先,从消费者保护角度来说,在网约车领域,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可以参照美国加州的相关做法管车、管人、管平台。对车来说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对司机来说,需要对司机进行背景调查,包括犯罪记录的调查等等。对平台来说,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的牌照。其次,从业人员保障问题。如何认定平台与从业者的关系,如何为他们提供劳动保障?美国有自雇劳动者制度,作为一个自由职业者,也可以得到社保等方面的保障。这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第六,信息无障碍问题。现在中国的老龄人口有两个多亿,残疾人口有8千多万。怎么去保障这些人群使用互联网,去享受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好处,可能是全世界都要面临的问题。所以,信息无障碍并不是多数人对少熟人的怜悯,而是对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一个关怀。那么信息无障碍我们能做什么呢?我们去年制订的一个标准,就是移动端互联网产品的信息无障碍技术要求。我们今天的微博和微信,哪怕盲人都是可以使用的。我们在开发这个微博或者是微信的应用的时候,必须做信息无障碍的处理。这方面的技术标准还没有在产业界大规模的应用,甚至在国际上,像W3C这样的组织,都没有这样的标准。所以公共政策的问题,确实需要很多人去推进。
  移动互联网这个时代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社会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弯道超车的机会。在这个信息文明的时代,中国是不是能够在国际互联网规则的制订、引领上面做出更多的贡献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去探索、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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