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将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法律政策 作者: 2016-04-11
  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和通知,决定自2016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通知指出,目前,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力争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工商总局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公告
  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向社会提供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事关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工商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一、当前公用企业经营中突出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
  1.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办理水、电、气入户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了解安装技术等借口,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水、电、气服务等;
  2.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如:以打包收取服务费、安装费等名义,强制用户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提供的水表委托检定服务、指定施工单位的设计、安装工程等服务;
  3.强制或变相强制向用户收取最低用水(电、气)费用、强行向收取用户“用水(电、气)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水(电、气)费”的最低限额;
  4.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保险(如财产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等)或其他不必要的商品;
  5.水电气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或被指定的经营者的滥收费用行为,例如对新建住宅楼住户强制收取入户费(电力管网建设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电卡、提供用电服务;向用户强制收取气瓶检测费、气瓶清洁费,否则不予供气等。
  (二)公共交通企业
  1.用户初次申领公交IC卡时,公交公司收取或变相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
  2.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在办理公交IC卡时,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滥收费用。
  (三)殡葬行业企业
  1.强制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祭奠用品,否则不予提供殡葬服务或保存骨灰等延伸服务;
  2.在殡葬费用中直接计入骨灰盒、祭奠用品等的费用,滥收死者家属费用;
  3.强制或变相强制死者家属接受其他收费祭奠服务。
  二、各公用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切实采取整改行动的,监督检查机关可以从轻处罚。
  三、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企业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通知(节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自2014年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查处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同时,部分省市针对本辖区内的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取得积极成效。但是,水、电、气等公用企业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仍然十分突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按照总局党组2016年工作计划,总局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和2016年整治重点
  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广播电视、通信、交通运输、市政停车、殡葬、气象、银行业、医疗、教育等行业企业存在的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损害竞争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力争通过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对具有普遍性、共同性的行业问题有所触动,实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标。
  2016年将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殡葬等行业为重点,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专项执法行动自2016年4月开始,到10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1.宣传组织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4月20日。总局将以《公告》的形式向经营者、消费者明示公用企业比较典型的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表现形式,欢迎社会各界向当地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敦促公用企业自觉改正、纠正违法行为。同时积极接受投诉举报,广泛排查案件线索,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2.调查查处阶段:4月20日至9月20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本地的市场状况进行全面摸排,增强执法工作的持续性和针对性。对举报投诉线索要逐一核查,线索成熟的要及时立案。对被查处过的企业,发现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从重处罚。
  3.建议警示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已经查处的违法行为以及调查中发现的其他涉嫌违法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4.督促检查阶段:10月10日至10月31日。总局将对各地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省级工商机关对本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经营者,为社会提供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收费事关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也关系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全国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本次执法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竞争力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总局落实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加强宽进严管的重要举措,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梳理问题,周密部署安排,落实责任分工。
  2.集中精力,突破重点。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执法工作中要集中执法力量在1—2个领域,实施精准打击、重点突破。要为民发声、敢于亮剑,狠抓大要案件,惩大恶,戒小过。要加强对查处的典型案件的示范和推广。通过查办一批案件,从普遍存在的问题中提炼出规范行业竞争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增强竞争执法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3.部门联动,提升效能。要进一步深化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纪检部门、司法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络、协作、配合,借力借势破解执法难题。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公开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增加执法行为的公开透明,震慑违法经营者。
  4.加强宣传,注重实效。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工商机关竞争执法的职责和开展专项整治的成效,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扩大社会影响,积极取得社会支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注重案件查处的社会效果。
  5.上下联动,巩固和强化执法成果。要充分发挥重大案件报告、大要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的作用。总局将及时通报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专项行动结束后,请各地于2016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
  工商总局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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