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通过“友友”出租私家车,后遭遇车辆丢失,为此他将北京友友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车辆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价款9.2万元以及违约金。目前此案正在北京市二中院二审中。

轿车对外出租丢失

2014815日,宋先生注册成为北京友友联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会员,并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其马自达轿车通过该公司的友友私家车共享平台对外出租。根据约定,车主保证其为本协议定义“车辆”的所有人或取得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授权。2015331日,承租人赵先生租用宋先生的车辆,租期自2015331日至201543日止,后该车丢失。

据宋先生说,201548日,他与友友公司达成协议书约定,同年715日前,如友友公司未将该车收回,公司向其垫付车辆价款并给付购车指标,保证原告可以正常购买二手车。但至今友友公司并未将车辆收回,且多次拖延支付车辆价款,也未给付购车指标。为此,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车辆价款1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63元。

被告称丢车与其无关

友友公司辩称,原告不能证明是实际车主,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是居间合同,车辆丢失与该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成为被告。公司表示,车辆丢失报案需要实际车主到场,但原告未配合,公司未控制过车辆,只负责发布信息。原告应向租客主张车辆损失或价款。根据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要求,原告应出示自己对车辆拥有所有权的相关信息,但原告并未出示,故合同应为无效。

庭审中,经北京一家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确定丢失车辆的评估值为92000元。法院还查明,该车登记车主为王某。王某曾与宋先生签订协议,约定将其小客车指标转让给对方。宋先生购买马自达牌轿车属其所有,行驶证登记在王某名下。因该车辆产生所有纠纷争议由宋先生解决。该车的购买人和实际使用人均为宋先生。

一审判决被告赔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友友公司系明知原告并非涉案小轿车的登记车主而签订合同,且被告公司已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现被告辩称因原告并非登记车主而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价款9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7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零点五为标准进行计算。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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