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护与数据开放
主 讲 人: 蔡雄山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网络法中心主任,韩国国际法律经营大学法学硕士,法国巴黎一大欧盟与国际经济法硕士,曾就职于工业与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担任过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在世界贸易组织、牛津大学等单位做过多场专题演讲。
主 持 人: 孙 鹏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嘉 宾: 蒙洪勇 重庆高院审监庭庭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挂职)
冉群峰 重庆猪八戒网总裁助理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黄 忠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时 间: 2016年 3月2日 19:00
地 点: 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毓才楼三楼学术报告厅
内 容:
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老师们、同学们,大家晚上好!欢迎光临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讲座现场,这是坤源衡泰·中国民法成长论坛创坛以来第30讲,也是今年迎春第一讲,同时还是腾讯研究院公开课第25讲。各位不要觉得太诧异,怎么今天晚上这个讲座的来头叫中国民法成长论坛第30讲暨腾讯研究院公开课第25讲,这是完全符合民法成长论坛的办坛宗旨的。在我的记忆中,民法成长论坛有16字办坛方针,现在我记得不是特别清楚了,但是其中有4个字是记忆犹新的,那就是“方式多元”,今晚,民法成长论坛和腾讯研究院联袂奉献的这一场演讲就体现了我坛方式多元的办坛宗旨。
出席今晚讲座的有主讲人蔡雄山先生,我先隆重介绍一下主讲人蔡雄山先生,蔡雄山是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网络法中心主任,韩国国际法律经营大学法学硕士,法国巴黎一大欧盟与国际经济法硕士,曾经就职于工业与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担任过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在世界贸易组织、牛津大学等单位做过多场专题演讲。通过蔡雄山先生的这简短的履历,我们足以感受到他经历丰富,来者不凡。我们也希望今晚他的讲座给我们展现来者不凡的另外一面——来者不善。
除了主讲人蔡雄山先生之外,我们还荣幸邀请了四位评议嘉宾,他们分别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蒙洪勇先生,重庆猪八戒网总裁助理冉群峰先生;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先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黄忠先生。莅临讲座现场的还有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以及相关法学院多位老师、学者。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知识产权庭以及两江新区和知识产权法庭的多位法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有关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让我们以热烈掌声欢迎他们的光临。(掌声)
众所周知,当今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新的时代叫“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成为了我们所身处的“互联网+”时代的新常态,新常态将给法律带来新的挑战。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以公共安全的名义要求苹果公司为特定手机解锁引发了“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保护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空前讨论。在大数据时代应当如何定义数据,在数据保护与数据开放的不同语境下,数据这一概念是否相同?面对数据保护与国家安全的冲突,我们应当如何平衡?当全球恐怖袭击案件增多,在恐怖阴影笼罩我们的背景下,应如何构建数据保护与数据开放规则?下面有请蔡雄山先生为我们娓娓道来,掌声有请。(掌声)
主讲人:谢谢孙教授。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学生,晚上好!我非常高兴来到西政,来到这样一个论坛。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护与数据开放之路,站在讲台上压力有一点大,我来之前邓教授已经跟我说了,西政的讲座通常是批评声音会比较多,我还是比较坦然地接受了。我觉得在学术讨论上,如果批评不自由,那么赞美也无意义。
我今天主要想讲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想讲一下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情况,大家想一下,为什么在一个法律论坛上要去讲产业发展的情况呢?我想这来自于最开始罗马法的一句格言——有社会才有法。当我们讨论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看看一些产业的问题,或者一些社会上的问题。因为产业的发展或者社会的发展会带来很多法律问题。之后我会讲一下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护问题。第三部分是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开放问题。最后我提几点自己的思考,可能很多问题全球都在研究,我也没有现成的答案,但是我希望我们的问题是真的问题,有了真的问题之后我们可以去探索,寻找到那个问题最终的答案。
首先,全面走进“互联网+”的时代。大家看一看这张图,其实只有两种颜色,我想呈现给大家的是现在全世界互联网的格局。从现在全球来看,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应该是中美平分天下,除中国外,全球互联网市场的各领域基本被美国企业所垄断,甚至包括欧洲。为什么这样说,我们在这里看看全球十大上市公司,不知道大家是否熟悉,从这张图里面我可以告诉大家,现在全球TPO10上市公司第一家是美国的谷歌,第二个应该是中国的阿里巴巴。整体来看,前十的有4家是中国企业,有6家是美国企业。中国包括了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所以,从整体产业发展情况来看,应该说中美是平分天下的。阿里巴巴的市值差不多4000亿美元,当然这个市值是变动的,这不一定是最新数据,但这是大体趋势。腾讯市值应该在2000亿美元左右,这是全球的一个整体情况,这10个公司包括Google、Alibaba、Facebook、Amazon、Tencent、Baidu、eBay、Priceline、Yahoo、JD。可能其他大家比较熟悉,但大家知道Priceline是做什么的吗?Priceline应该是做旅游方面的。这是全球十大互联网公司整体的格局。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应该说也在蓬勃发展,刚才说到前十位的上市公司中有4家中国公司,而且现在互联网产业发展也越来越快。
现在这个产业发展有一些什么样的趋势?我在这里也想跟大家简单聊一聊。首先第一个趋势就是信息技术全面走进了一个新的时代。我们知道,上网需要有终端,苹果手机iphone6plus就是一个最新设备,它的功能非常强大,从终端层面,包括华为等等都提供了更好的终端。第二个层面是网络,比如我们现在用的4G网,很多国家已经在使用5G,网络速度更快。三是互联网上的应用越来越多,相信大家都使用微信吧,现在微信在全世界已经有6亿多用户,海外的也有1个多亿,我们这些业务越来越丰富多彩。人们或多或少跟互联网有接触,在互联网界有一个定义,称现在的50后、60后为“数字难民”,他们最开始很少接触互联网。70后、80后小的时候不用互联网,长大了用互联网,所以有个概念叫做“新时代的数字移民”。到了90后、00后,这才是真的“数字原住民”,所以无论从终端还是网络、业务应用方面,信息技术全面走进了一个新的时代。
第二点是关键技术应用促进应用创新和发展。可能有的同学不太了解,我讲几个重要的技术,首先一个就是云计算。我给大家举一个简单例子,我们计算机最重要的能力就是计算和存储能力,比如苹果电脑必须有一个CPU,当我们需要大量计算的时候,可能CPU要不断的加大,但是当大家都在用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建造一个库,比如我们家里的自来水,不可能每家人都搞一个自来水厂,我们可以建一个自来水厂,然后大家想用的时候就多放一点,少用就少放一点。云计算就是提供一个存储能力,就像自来水一样,你想要计算能力多一点的时候,水龙头可以打开大一点,存储和计算能力就大一点,想要计算和存储少一点就开小一点,这就是计算和存储能力的弹性,这就是通俗理解的云计算。可能很多人会用一些云存储,你会发现你的存储空间是变化的,可能有的时候是5G,有的时候是6G,因为当你用得多的时候别人就用得少一点,你用得少一点的时候,资源就给别人用,这就实现了资源的弹性利用。第二个是大数据,大数据这个词最近也提得比较多。什么是大数据呢?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到银行去贷款需要一个人的征信,央行可能提供一个征信报告,但是很多人在央行是没有征信报告的,因为很多人可能不去银行存储。但是我们有很多亿网民会使用互联网,在社交时,你的QQ、微信上就会形成很多社交数据,通过对大数据的一些分析,就可以得出你这个人的征信能力。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个征信的结论甚至可以和央行的征信报告达到匹配,这就是简单的大数据方面的应用。当然,大数据还有很多其他应用,比如说在广告、风险预测等方面。第三个就是HTML5技术。大家知道我们手机通常有两个系统,一个是安卓系统,一个是苹果的IOS系统。我们开发一个软件的时候,这两个系统是不兼容的,你开发一个苹果APP,如果要在安卓系统上用,必须开发一个适应于安卓系统的APP。HTML5技术的出现就让你只需要开发一次就可以在两个系统兼容,这样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第四个是人工智能,这个最近也提得比较多,不知道大家最近是否有看到新闻,机器人已经战胜了欧洲的围棋冠军,有人说这是人工智能突破性的一个进步,当然也有的人说那是因为机器人没有跟亚洲、中国的围棋高手对弈。我听说人工智能机器人好像要和韩国的围棋高手进行一次比赛,我不知道结果会如何,但是可以看出技术发展在不断地进步,在不断地突破。人工智能其实还有一个方面,比如我们今年产业界讲得比较多的虚拟现实,这也是人工智能的一部分,这个虚拟现实用来干什么的?比如说玩游戏,戴上眼镜之后,你可以进入一个真实的战争场面,就像刘慈欣在《三体》里面所描绘得那个场景。当然,我认为随着虚拟现实的突破,西南政法大学的同学们逃课的会比较多,尤其是男生,可能都在宿舍里面打游戏了,体验会比现在的游戏更好。当然这个应用不仅仅只是在游戏方面,游戏只是一个例子,它会有很多应用,比如说医疗、航空航天方面的应用等等。
现在当我们说互联网时代的时候,其实我觉得已经过时了,现在这个时代应该是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因为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有本质的不同。大家想一想,在移动互联网我们是24小时联网的,我只要带着手机,随时随地、无时无刻都可以和互联网发生联系。而我们在PC的时代,更多的时候是打开电脑连上才可以接上互联网,所以现在已经进入移动互联网的时代。现在产业界的热点比如可穿戴设备,像谷歌的眼镜,以及医疗方面用的,像跑步的计步器也是简单的穿戴设备,未来可能不需要手机了,用手环可就以记录数据,这是第三个趋势。从60年代的主机,到70年代小机型,80年代的PC,到90年代桌面互联网,以及当前移动互联网,以及将来可穿戴终端等等,这是未来无限的想象空间。
第四个趋势就是全面走进“互联网+”时代。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产业,也在跟其他所有产业发生关系,比如说和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发生各种各样的产业融合,互联网也在促进这些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更新换代。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如果大家关注一些时政就会知道,在去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了一个概念,叫做“互联网+”,并且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怎么样去理解“互联网+”,我觉得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是互联网+产业。互联网在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比如互联网+金融,我们现在手机上有各种各样理财产品,可能比以前的传统银行产品更丰富多彩,更容易被接受。还有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现在有一个词语叫做慕课,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我们可以设想,未来大学还需要有一个实体吗?是否可以在网上实现?现在很多大学都在向虚拟化方向转变,可能一个教授讲得好的课翻译过来之后可以让全世界的学生看到,都可以分享知识,所以这是互联网对教育方面的改变。互联网+生活就更多了。明天就要开两会了,关于今年行业热点大家可以关注一下这两天的新闻报道,分享经济肯定是行业的一个热点。什么是分享经济呢?我们中国有滴滴打车,国外有Uber,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把司机和乘客进行对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今天有猪八戒网的冉总在,其实我觉得猪八戒网很多业务也是分享经济的一个体现。 第二个是互联网+政务。就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助力建设开放、透明、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举一个简单例子,好多交警、公安通过简单的微信公众号就可以实现和老百姓的办事与互动,这个信息化的进步是比传统的网站更便捷,大家可以在手机上一点就可以进行官民互动、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个就是互联网+民生。我们知道,在中国看病、就医、出行、公共缴费、社保、旅游等等很多时候不方便,通过互联网的技术,比如像很多医院实现了通过微信进行挂号预约等等,就方便了民众的生活。深圳的罗湖法院通过微信可以实现立案的远程化,以前到法院立案是要亲自去,罗湖法院走得就比较前沿,他们可以通过远程的力量,其实从技术发展是可以达到的,立案无非就是通过身份认证,现在人脸识别技术已经非常发达,通过摄像头进行拍照,可以与身份证上的照片进行对比,这个技术也可以应用到银行的远程开户上等等。
我前面介绍这些东西是产业发展的一些情况。之所以要讲这些是因为产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可能会带来很多的问题。1969年教皇保罗六世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问题的时代,一个问题很大的时代,在科技的神奇影响下,一切都在经历着变革,如果我们愿意在生活中睁大双眼,每天都有问题等着我们去研究,去解决”。他的话在今天也依然适用。我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关注苹果公司和FBI的事情。去年的时候有一个美国枪手枪杀了十多个人,应该说是一次恐怖袭击。美国FBI在调查枪手的时候拿到了他的手机,就是苹果手机。但是这个手机是有密码的,所以它里面很多信息和数据FBI通过技术手段都没有能力拿到。因为苹果手机在IOS8的版本之后升级了加密技术,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尝试破译,如果10次破译失败,这些数据就永远消失了。这个案子的关键问题在于,这个枪手在作案一个半月之前,苹果手机是可以同步到它的云计算上的,他在作案之前就已经把它关闭了同步,就是FBI可以拿到一个半月前的数据,但是后面的数据也拿不到。美国加州法院判苹果公司解锁这个手机,苹果公司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最后FBI就通过All-Writs法案,以法庭命令形式强迫苹果解锁手机。这个法案是法国大革命那一年的法案,苹果公司说这个法案太久远了,是1789年的法案。另外一个关键在于,这个事件中,FBI并不是要苹果公司简单的提供数据,他需要的是苹果公司提供一款软件,这款软件可以做到把苹果的系统解密后,把数据拿出来,这相当于开了一个后门。这个事件之后,就分了两个派别,一个是“苹果”派,苹果公司包括CEO库克认为,如果这个软件苹果发明出来的话,这就是一个潘多拉的盒子,因为有了这个软件之后,FBI可以破解恐怖分子的手机,也可以破解所有公民的手机,这是否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这款软件开发出来,因为我们手机里面有好多的通讯录和个人信息,他不仅可以拿到恐怖份子的信息,还可以拿到恐怖份子所有朋友和所有联系人的信息,这是否是对公民隐私的一种侵犯?所以这个问题不仅仅是简单提供数据的问题,它涉及到开发出一个极具杀伤力的像打开潘多拉盒子一样的软件。从FBI角度来讲,这涉及到国家安全,在国家安全的立场上,企业是否有义务和执法机关进行配合?所以,应该是3月1日这件事情在美国进行听证,我还没有看到最新听证结果,据说苹果可能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去阻止这件事情,这件事情在全球的讨论都非常热烈,这件事情的走向会是什么样的呢,我可能会在后面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为什么会举这个例子呢,因为这个例子和我们今天讲的主题非常相关,就是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护。
当我们说数据保护的时候我觉得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一个概念,就是什么是数据,或者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数据保护概念。广泛的定义我现在还下不了,我留给大家一起思考。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当我们说数据保护或者说数据保护法的时候,我的理解,它是指个人数据的保护,这个东西很明确,就是比较狭义的数据的保护。1890年哈佛大学的一位教授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实际上全球最早应该是德国有一个黑塞数据保护法,在1973年有瑞典的数据保护法,1978年的时候有法国数据保护法,1995年的时候欧盟有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那么什么是个人数据呢?现在通常的理解,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个概念是通用的,它通常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一些信息,比如说我们的年龄、性别、身份证等等这样一些信息。有些信息是可以直接识别你这个人的,比如你的身份证号码,只要一锁定,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有些信息是不能单独识别你的身份的,但是几个信息结合在一起就可以识别到你的个人信息。所以,按照欧盟经典的定义,个人数据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这里非常有意思的是,在这个大数据时代,如果讲鉴别识别的话,所有数据间接的组合甚至都可能识别到你的个人数据。所以,欧盟在1995年指令提出这个概念,在大数据时代是否需要进一步演进或者革新,这个我们有待讨论。
第二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要保护个人数据。我们知道,现在从全球来讲,最开始提个人数据保护的应该是欧盟。他们为什么要提个人数据保护或者是个人信息的保护呢?我的理解,这其实和历史相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包括纳粹,他们通过对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分析,然后对犹太人进行屠杀,这样一些灾难性的事件,欧洲人认为这是对人权的极大侵犯,他们觉得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数据是人权保护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所以他们最开始提出了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这样一个理念也影响着各国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走向路径甚至强弱,这点我会在后面提到。个人数据和隐私有什么区别或者联系呢?现在也有很多学者在进行讨论,我觉得它是有一些交集的,有一些隐私它应该是个人数据的范畴,例如一个人检测艾滋病是阴性还是阳性,这是数据,但是也涉及到个人信息。我觉得大家在理解概念上应该有一个区分,个人数据它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指个人的数据,比如说这个电脑是我的,那么电脑里的数据是我个人的数据,但是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数据,这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我们应该予以区分,其实我们现在很多立法当中很多时候是混淆这个概念的。
从全球范围来看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有不同的方法,欧盟有26个成员国,但其实每一个成员国都有一部统一的个人数据立法,比如说法国的它翻译过来应该是个人自由与信息法案,但是它就是一部纯粹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但是在美国是没有一部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更多是通过像在线隐私保护规定等,甚至是一些行业自律规定,现在它有一些合同在线隐私的保护规定,但是不是全面意义上的个人数据法案。另外一点就是从监管机构来看,在欧盟每个国家都有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叫做个人数据保护局。个人数据保护局它只干一件事情,就是检查个人数据保护状况,它可以进行罚款,如果严重的一些违规可能会受到刑事惩罚。美国是没有一个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局,美国更多是通过FTC来做相关商业活动监管,其中也包括数据的监管。第三点就是在数据流动方面,欧盟严格控制数据跨境流动,我这里要明确一个概念,讲的也是指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不是网络上所有数据的跨境流动,如果讲所有数据跨境流动就是防火墙。按照欧盟的法律规定,欧盟成员国禁止将欧盟公民的个人数据转到一个保护水平低于欧盟的国家,这是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美国是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在欧洲人看来,美国的个人数据制度是比较弱的,是达不到欧盟的保护要求的。所以美国和欧盟谈了一个国际协议,这个协议大家在网上可以见到,叫做“安全港协议”,如果大家看新闻就知道,前段时间被欧盟最高法院给否决了。为什么要否决呢?它实行了好多年,它基本意思就是美国企业只要符合相应的“安全港协议”里面要求,它可以实现安全港认证,通过实现安全港认证后,欧盟公民数据也是可以转移到美国的。但是前段时间欧盟最高法院把它否决了,现在美欧之间正在达成新的“安全港协议”,为什么这个很重要呢?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家都坐飞机,比如欧洲人要买美联航的机票,你肯定要把个人信息传到美国或者传到美联航的服务器,就涉及到跨境的合作,如果“安全港协议”被废会影响很多行业。从整体看,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是政府主导,有专门机构、专门的立法,而且有非常严厉的法律惩罚措施,如果有一些数据泄露了,如果没有记错的话,最高罚款高达30万欧元,甚至有的会被刑事处罚。而美国的机制更多的是采用一种行业自律的方式,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它在检查你的数据保护情况时根据的是比如企业承诺了要保护数据,但是你没有做到,欺骗了消费者,他说你这是一种不公平的商业实践,我可以对你进行处罚,所以美国是通过行业的自律。美国和欧盟这两种数据保护方式哪个好哪个不好也不太好说,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我觉得从法律的理念来看更多的是人权保护的价值在里面,而美国的个人数据保护价值我理解顶多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角度,所以它的制度设计和严苛程度是不一样的。中国现在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背后立法是什么呢?我觉得更多是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的角度。最开始我讲了全球十大上市公司中美国有6家,中国有4家,而欧盟一家都没有。有人说,这是不是互联网时代和欧盟比较严苛的立法有关系呢?包括谷歌等等经常在欧盟遇到反垄断等诉讼,这之间是否有关系呢,我们可以进行讨论,这是数据保护的不同路径。
我们国家数据保护立法情况我讲一下总体的情况。我们国家现在没有一部专门立法叫做个人数据保护法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现在法律里面用的概念很多,比如“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保护信息安全”等等,这几年在法律法规里面尤其是部门规则层面,凡是涉及互联网的都会讲到个人信息保护,这个趋势非常的明显。最开始比较系统是前几年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后面又制定了一系列规章、行政法规,其实里面都有讲到。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这个决定里面我们没有用“个人数据”这个概念,也没有用“个人信息”这个概念,我们用的是“个人电子信息”,应该说这也是我们国家创造的一个概念,就是个人电子信息包括了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等。另外在立法里面还提到隐私信息也是要保护的。我最开始讲,个人数据或者个人信息它和隐私其实是有区别的,在全国人大的决定里面把隐私信息单独列出来,如果讲隐私信息的话在互联网上这是非常宽泛的。同时也确定了一些保护规范,比如说基本原则,保护环节,具体制度像知情同意,公开、安全、保密、违法事件补救等等。在规范主体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但是在管理部门上没有明确统一的管理机构,但是欧盟有一个个人数据保护局,像国家部委一样,但是我们国家现在没有这样一个统一监管机构,应该说部门都有监管的职能,这是我们国家从全国人大层面的保护。全国人大这个决定出来之后,工信部也颁布了《电信和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主要规制对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也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在国家部委规章层面基础之下国家还制定了国家标准,就是2013年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我们国家的立法包括标准制定是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的角度去制定的,我们可以看到,在信息安全技术系统里面会规定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比如有个人信息收集、加工、转移、删除各环节的技术规范。事实上国家标准出来之后,我了解到,工信部也在制定《电信和互联网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这是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我当时也参与了这个标准的制定。比较有意思的是,他们在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数据定义分类里面把内容的信息也给纳入到个人信息的保护,什么是内容信息呢,这就涉及到我开始讲的概念问题,比如说我手机里的信息,短信的内容,我跟邓老师说今天晚上去吃饭,这是一个内容,这个东西是不是个人信息呢?我觉得这不是个人信息,这应该是通信秘密,通信秘密是受国家信息法保护的,但是是否要出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标准或者规章里面?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这就回到我最开始讲的那个概念,“个人信息”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不是指“个人的信息”,我觉得我们立法在这上面有一定的混淆。他们还正在制定一些非常细的标准,包括个人分析具体有哪些类,比如说服务内容信心,比如说短信服务内容、聊天内容他们也纳入个人信息或者个人数据保护标准,我觉得这个概念是上有混淆的,至少和国际上很多规则不一致。
在个人数据保护的领域去年有一个非常新的概念,我不知道学法律的同学们有没有关注到,叫做“被遗忘的权利”,这个案子的情况我在这里简要讲一下。在西班牙有一个冈萨雷斯,他用谷歌检索自己的名字,发现西班牙先锋报有一篇文章报道他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住房被拍卖的事情,这个事情他已经解决了,他后面已经缴纳了,但是搜索还有他的信息,损害他的名义,他要求谷歌删除他的信息。这个案子一打就打到欧盟法院,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有义务去把这个信息给删除,这个权利就叫做“被遗忘权”,所以谷歌现在在欧盟因为受到这个判决的影响他面临很多这样的请求,每个人都在说我以前做了坏事被报道了,今天又不想它出现在网上,所以要求请求谷歌删除,这有很多技术性问题,包括谷歌在自己链接中删除了,但是可能还有很多网页快照等等。所以很多在讨论“被遗忘权”和言论自由的关系,而且“被遗忘权”在具体行使当中,欧盟法院确定非常宽泛原则性规定,具体怎么实施还不知道,但是这可能是在欧盟的一个立法趋势。刚才讲了,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框架是1995年个人信息保护指令,根据欧盟的法律,指令它是有一定局限性的,该是一个指令必须转化为成员国的法律才可以在成员国实施,所以现在欧盟还是要强调个人数据保护,它想把这个指令转化为欧盟更高层级的法律,叫做欧盟的条例,所以它现在正在讨论一部适应于整个欧盟范围的个人数据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只要一经通过,欧盟成员国就必须执行,不需要转化为国内的法律,在这个条例里面也谈到了“被遗忘的权利”。当然,我们国家法律里面目前没有提到这么前沿的概念,但是像工信部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固定》里面提到如果用户终止信息服务之后,应该提供删除、注销帐号等服务。
刚才花了一点时间把全球个人信息立法概况甚至包括中国保护概况以及背后的原则和历史由来讲了一下,我们现在回到数据保护这个概念。我刚才讲的都是个人数据的保护,现在在大数据时代,网上所有奔跑的其实都是数据,那些不是个人数据的一些内容怎么去进行保护?法律有一些什么样的保护途径?我觉得这是非常值得研究和探讨的一个问题。比如现在电子商务的网站上面积累了很多的数据,其中有些数据可能是个人数据,比如一些帐号等等,但是有些数据可能不是个人数据,在大数据时代这些数据也是非常有用的,因为我们知道,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就是工业时代的石油和天燃气,只要有了这些数据之后可以做很多的商业应用。我觉得其他数据可以探讨法律上怎样保护的一些路径,我这里提出一些思考,也算求教于大家。欧盟有专门数据库保护规则,它保护的是数据库,这是一个途径。另外,有些数据可能是一些内容性的东西,是否可以通过版权的保护进行。可能还有一些在专利上做一些保护,有些数据是商业秘密,我觉得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法来保护,比如像可口可乐公司的配方,可以通过商业秘密去保护。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现在也经常被提出来,就是数据产权的问题,我们现在在互联网上产生了很多的数据,在刚才来的路上还和邓教授讨论,涉及到从人权或者个人隐私角度上不能说个人数据是我的,不能说这个东西我有所有权,我觉得它不是一个财产性的概念,可能更多是一个人身权的概念,但是好多数据它可能是有财产属性的,那么数据是否有数据产权。举个简单例子,我们现在有一些虚拟财产,比如游戏的道具,它其实也是一些数据,这个东西是否有财产性的权利。又比如Facebook的用户去世之后,他的后代要继承这个帐号,我们知道,继承法通常继承更多的是财产,那么这个帐号是否有产权、是否可以继承,这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因为在数据时代,有的人去世之后,可能他的房子、车子不太值钱,但帐号可能有几百上千万的粉丝,可能会产生无比巨大的价值,那么它是否可以继承?它是不是财产性的权利,这个东西非常值得研究,这个问题已经在全球范围内讨论了,比如说Facebook现在的规则并没有说这个东西是否是财产,是否可以继承,但是它发展出一种规则,比如说一个人去世之前想把你的帐号给你的后代,可以在生前立一个遗嘱,到时候后代可以拿着遗嘱告诉Facebook公司说这个帐号可以继承,这在实践中已经有了,但是在理论上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讨论,就是数据保护的数据还非常值得讨论。
在数据保护方面可能留下的更多是问题。刚才讲的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护问题,我们现在来看一下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开放。首先还是从概念说起。当我们说数据保护或者法律上数据保护的时候全球是指个人数据保护法。当我们说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开放是指什么数据开放呢?我这里想明确一个概念,从国际经验或者相关立法来看,数据开放是指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所以我们很多时候不应该混淆概念,当我们提数据开放的时候好多人说你企业数据怎么不开放呢,我觉得这是一个假问题,好象没有人会问你们家房子怎么不打开给我住,这是一个私有财产概念。政府的数据为什么要开放呢?因为这是政府公共资源,就像政务信息公开一样,它是为了公共的福利。政府掌握着大量数据资源,所以数据开放主要是指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在大数据时代,政府数据开放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我列出了美国数据开放历程,2014年美国发布了开放数据的行动计划,政府作为数据开放的主导者要实现政府数据的开放。欧盟对公共数据的开放也是非常强调,欧盟有一个官方的政府数据开放网站,打开网站之后可以看到很多政府公共资源数据,比如说交通的、医疗等等,各行各业的数据。这些数据开放之后可以做什么呢?其实可以开发很多应用,服务于政务、民生等等,包括在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医疗、环境保护方面都是可以做的。举一个简单例子,据说上海一个部门开发了一款APP,这款APP就是用来找公厕,我们把城市公厕的信息和数据包括地址等等准确定位之后做成一个APP,你上街想找公厕的话就可以点,还有调侃的说甚至以后可以查到里面有没有空位,有没有排队,或者排队时长是多少。这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这些数据被开放之后企业可以开发出丰富多彩的应用,可以方便政务,方便民生。
事实上我们国家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也把大数据作为了国家战略,也在推动一些数据开放的政策,比如说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就提到要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刚才讲了,政府公共数据是非常重要的资源,它像工业时代的石油和天燃气,大数据的应用必须依据对数据的开放。因为数据开放我们国家还没有具体的应用,我在这里就简单的讲了一讲。
最后简要讲几点思考。首先,什么是“数据”?要在法律上下一个数据的定义真的非常难,就像最开始罗马法里面要下一个定义说什么是财产,可能难度是一样的,因为在互联网时代,网上所有一切都是数据。从法律概念来讲,我想可以明确的是当我们说数据保护法的时候指的是个人数据保护法。另外,在数据开放方面,从国际经验来讲,是指政府公共数据的开放,这个概念是不一样的。“数据产权”的问题也是非常值得讨论的有意义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但是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制定出来,因为十多年前我读大学的时候感觉是呼之欲出,在中国政法的礼堂里面开过很多次,我那时候天真的以为我毕业可能就要出来了,现在我毕业十多年了还是没有出来,但是现在现在在加快进度了。我觉得,在这个时代,如果我们制定民法典话,可能应该把数据的问题给放在里面,甚至包括数据产权的问题等等,如果这些问题说不清楚,大家想一想,你现在所有交易有离开互联网的交易吗?我想没有,现在的支付、发票,各种各样的交易都跟互联网相关,所以我觉得数据的概念包括民法典的制定中数据产权以及继承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去涉及的。第三,如何寻求数据保护与国家安全的平衡,这是需要去讨论的,包括这两天热议的苹果与FBI的案件。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取决于背后的价值理念,比如说欧盟,觉得数据保护就是一个人权问题,不可以妥协。美国在9·11之后为打击恐怖分子在关塔那摩监狱进行一些欧盟人认为是酷刑,这是因为他觉得人权是最高的原则,所以这东西取决于最终的价值取向,我觉得这个问题最好解决方式还是要找到一个平衡,一方面要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另外一方面也要保障国家的安全。苹果这个案子最终走向是什么大家可以关注一下,我预告一下,我相信这应该是2016年在互联网产业界或者说在全球法律领域方面一个年度大戏,它可能会深刻的影响着我们很多的规则,包括很多的理念等等。第四,如何构建数据保护与数据开放的国际规则。我觉得数据保护和数据开放都是舶来品,都是美国、欧盟先提出来的,现在在很多国际条约中也在涉及到数据保护、数据开放包括数据跨境流动这些问题我们中国没有参加的TPP协定,如果大家关注的话,TPP协定里面有关于据保护和数据跨境的规则,现在中国和美国在进行BIT谈判,就是中美双边谈判,这个谈判据说是中国第二次入世,所以它在里面也会会有一些数据保护包括数据开放的国际规则,包括现在APEC也在建立跨境隐私保护等等,刚才我讲到我们国家的互联网产业和美国应该散是平起平坐,而且应该说是引领潮流的,我们应该参与到这些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我们的国际声音,所以可能需要更多研究,更多的思考。
有人说,现在互联网+的时代是大航海的时代,如果我们看全球通史的话,是以1500年为界限,1500年左右,它是一个大航海的时代,包括发现了新大陆、环球航行等等,它在探索着未知的世界。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创建了好多规则,包括公司的规则、股票的规则、贸易的规则、商法的规则等等。所以,我觉得,在互联网时代,中国产业发展也是不错的,其实我们也是在互联网大航海的时代正在构建着一些新的规则。我觉得这些规则的构建可能对于法律上来说有很多的挑战,我觉得也会有很多的机遇,会有很多的机会。
我就先分享这些,谢谢大家!(掌声)
主持人:非常感谢蔡雄山先生在“法定”时间内分享了他的研究心得。以前我当主持人的时候有一个“不良爱好”,我们民法成长论坛好多老师在好多场合都以非常委婉的方式向我提出了批评,说我滥用主持人职权行评议人的权利,有些时候甚至滥用主持人职权过度行使评议人的权利,严重挤占了评议人的评议空间,今天晚上我要痛改前非,这并不是说我最近的思想层次提升了,最主要的原因是我想说也不能说得太多,因为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数据开放是我不太擅长的领域,或者说是太不擅长的领域。在我这十多年民法学研究中我知道有这样一个领域,我知道有很多人关注它,然而我本人没有能够持续的尤其是没有能够深入的关注。因为这个原因,我肯定就不能够对蔡先生的报告像以往那样滥用主持人职权作出评议了,但是基本感受肯定还是要有的。
我的感受有两点。一是蔡先生的报告具有丰富性,他讲的是大数据,大数据时代有海量信息,他的报告也展示了海量的信息。二是蔡先生的报告具有技术性,他向我们描绘了数据保护领域的很多技术现象,使用了很多技术概念,也展示了很多的技术思维。有这两点感受又引发了第三个感受,其实还从属于这两个感受,因为他讲座内容的海量性和技术性,我作为一个听众没有能够很好的消化,我估计在座还有很多与我有同样感受的听众。不过这一切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坐在台上的四位评议人他们不能说没有消化,他们不仅要消化,而且还要谈他们消化之后感受。
也许各位已经注意到,我们今晚的评议阵容构成有点复杂,有来自媒体界的,有来自教育界的,有来自司法界的,有搞技术的,有搞学术的,搞学术的里面有搞传统民法的,有搞知识产权的,我想这也体现了我们民法成长论坛的第二个办坛宗旨,我开始说对民法成长论坛办坛方针不太记得了,现在又记得了一句,叫做“视角多变”。下面首先有请来自重庆猪八戒网总裁助理冉群峰先生。为什么要首先有请冉群峰先生发表评议意见呢?因为在蔡先生讲座的时候我密切观察了几位评议嘉宾的动向,冉群峰先生开始担心坐在台上看不到幻灯片,于是他又挪到台下,又回到台上之后,他像习近平总书记一样边听边记,那肯定是消化得很好,掌声有请。(掌声)
嘉宾冉群峰:谢谢。纠正一下主持人刚才描述的习近平总书记,他应该是这样的,他一边听一边记,还不时插话,一边点头,还会询问相关的情况,大概应该是这样吧。给我的时间是10分钟。今天因为与邓教授一个电话的原因,我就鬼使神差的被拉到了这样一个庙堂之高的地方。刚才听了蔡教授关于大数据的分享,我们不敢点评,因为BAT这些都是我们中国的骄傲,是我们中国互联网的骄傲,这是世界级的公司。就刚才蔡教授讲的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护与数据开放我也跟大家分享或者“点评”两点。一是什么是“数据”,我的一点体会;第二是大数据背景下我与大家分享一下“平台”。
首先说一下数据。我们今天在座的是西南政法大学的与学习法律的,或者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法律应该是我们国家顶层制度的设计者,刚才我们在路上的时候与张力教授讨论物权法,讨论现在党中央号召我们要拆除小区的围墙,它就与我们法律息息相关。从数据与法律角度而言,我所阅读的书籍中印象最深的是美国华盛顿在开国的时候进行了人口的普查,人口的普查就是对人头数量要数准,人口普查最重要一个目的就是进行国家权利的分配,所以数据与国家权利分配、制度的设计、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息息相关的。所以数据这个概念并不陌生,在我们国家有史以来,数据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国家也在商鞅变法年代都对数据进行了普查,甚至在后来对这些农作物、水产资源等等进行普查,这些都是国家和一个政党统治一个国家要进行的充分应用。第二点是蔡教授来自于腾讯公司,腾讯公司现在事实上就是一家数据公司,这也是我们猪八戒网所追求的目标,最高大上的公司就是数据的公司。
体会归结起来就是现在在互联网时代得数据者得天下,只要有腾讯、百度、阿里巴巴这些数据,那么你所向披靡,这是第一点体会。第二点体会就是我们互联网人,刚才他们就是高大上的教授,我们就是实实在在的操作层面。我把互联网称为三个定义,一个定义就是我们是时代的搅局者,以我们猪八戒网为例,原来的商业模式就是我们CEO二师兄他在创业的时候就想,我的花名叫钉耙,就是二师兄手中的武器,我这一套就是二师兄给高翠兰挠痒痒的。我们猪八戒2006年成立,那时候淘宝、京东这些电商刚刚兴起,他想,在网上既然可以买实体商品,那么我们的智慧是否可以在网上交易呢,他就花了500块钱在论坛上发布一个帖子,有谁可以搞这样一个商业模式,不是买卖实体商品,而是买卖智慧,就的确有一个中专毕业的学电脑的学生就把这个搞出来了,二师兄现在成了我们的CEO,身价20多亿,朱涛是我们现在的CTO,身价2亿多,这皆是我们猪八戒网当时的萌芽。当时的模式是采取佣金模式,每完成一笔交易,我们收取20%的佣金,比如说你觉得给小孩取名字要100块钱,这个生意完成之后我们就收取20块钱。这个模式一直到去年6月15号,我们获取了最后一笔26亿的融资后,就砍掉了这个模式,砍掉的是每年真金白银六七百万,那么我们这么多人靠什么来养活,就是靠数据+钻井,第一口井就是知识产权,以商标代理注册作为入口,去年商标代理就收入两亿多,今年计划突破10亿,这就是数据带给我们的力量。为什么说是数据呢?因为在上面很多人给企业取名字、设计LOGO,注册商标,我们就知道这个用户他的用户行为接下来要干什么,我们顺应用户的行为在它的数据行为当中去赚取真金白银,按这样模式已经挖了五口井,这是第一个,就是互联网时代的搅局者,革了很多人的命。第二个我具体谈一下革命者,刚刚来之前邓教授带着我们到律师事务所去,我们与谢所长进行了交流,谢所长叫我发言,我现在有点后悔,他说你有什么体会,我说我们互联网人就是革命者,革包括律师事务所所长在内的这些人的命,我们为什么说是革命者呢,我们现在上面有一个平台就是法律方面的服务,我们要解放所有法律工作者,他不在受所长的管理、校长的管理,不再每天签到签退,不再每天有KPI的考核,不再每天要完成多少任务,事实上一场官司打下来之后,有可能这场官司标的有100万,而真正到律师手里估计就是5000或者1万元,我们觉得这样太不公平,我们原来读政治书的时候你们剩余价值已经被所长、校长剥削了,现在我们就要解放你们,你们就到我们平台上注册,是免费的,注册成为法律方面用户以后,我们就把这些法律的订单需求推送给你们,你们就坐在家里,坐在飞机上,坐在你想去玩的地方都可以为别人提供服务。我们现在没有一个会计,但是我们即将成为全国最大的会计事务所,我们把这些中小微企业帐务推送到在我们上面注册的会计,我们也是解放这些会计,把他碎片化时间全部整合起来,这是我们是革命者。最后一个就是政府改革的推动者,也是靠大数据来进行推动,我们发现很多的政府信息的公开,比如说以商标为例,要注册一个商标,这个商标是否被人注册过,现在国家商标总局一般要3个月后才公开,用户就要等3个月才能等到这样一个商标是否可以注册,现在我们推动国家商标局一周内公开,这就是数据的力量。
最后与大家分享一点,我们今后的大数据要学会平台化思维。简而言之,今后就业就不会再问你你是什么单位的,因为你根本就没有单位,今后“单位”这个概念就会逐渐消失,每个人都是一个自由的职业者,每个人都是多重身份的,今后我们打招呼,你是干什么的?我就回答不出来。你是在哪个单位上班,我也回答不出来。你这样问,在十年以后就out了。今天这样问,你还说我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我是西南政法大学的老师,但是十年以后这些完全就平台化。当你们走出校门以后,今后你们一定会走入的是另外一个平台,而不是岗位,你的兴趣将会成为你生存之本,你一定是做爱做之事,谢谢大家。(掌声)
主持人:感谢冉群峰先生,我们请冉群峰先生第一个发表评议意见除了在蔡教授讲座的时候他边听边记之外还有更重要的原因,估计在座各位听众都已经注意到了,因为他们都来自媒体界,腾讯的首席研究员,猪八戒网站的总裁助理,腾讯的QQ、微信与猪八戒网站的钉耙他们之间的交流,还有更关键的,不知道你们是否有注意,蔡先生叫蔡雄山,冉先生叫冉群峰,这是雄山与群峰之间的交流。
冉先生的点评也让我有两点感想。一是他有机的实现了广告与评议的结合,二是也有机的实现了评议与对我们在大数据时代提出的警示相结合。
在两位来自媒体的朋友发表了他们的观点之后,下面我们有请来自学术界评议家,来自民法的评议家黄忠教授,我相信黄忠教授对开始两位使用的一些话语体系未必是赞同的,有请。
嘉宾黄忠:感谢蔡教授视角多元的一个报告,但是按照我们论坛规则,主要是讲问题,刚才孙老师讲到了八个字,其实我们还有一个词叫“小题大作”,但是在座各位可能听得出来,蔡教授的讲座也是非常大局的在讨论这个问题。无论从他揭示的问题还是使用的一些数据而言,可能并不是最新最全和最精细的,比如他介绍了很宏大的似乎看起来很新颖的这些素材和资料,但是据我了解,现在这几年在个人数据或者数据资产保护上,美国和欧洲的立法是比较快的,比如在2014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受人访问资产书的法律,在2014年8月份已经正式生效了,解决了数字资产和数字帐户继承问题。2015年,英国通过了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则,里面涉及到数字产品交易的一些法律对消费者保护问题,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蔡教授在讨论的时候描述的不仅是观念宏大,他给我们的答案基本上是一般化的。同时,他所描述的观念是否需要更加开阔一些,关于数字资产和数据库的保护问题,这可能是在信息社会所存在的,就像在农业社会中没有隐私的问题,在工业社会当中逐渐出现隐私概念,在新型社会才会出现这个概念,我们现在讨论数字资产问题是跟历史文化有关联的,他刚才讨论说美国不积极,美国人不积极是有历史和文化的原因,因为有一个著名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美国学者写过一篇非常长的文章,叫《或尊严,或自由》,就是西方关于隐私的两种问题,就是欧洲人与美国人对于隐私的文化理解是不一样的,就像欧洲和美国对裸体的评价是不一样的,所以这里面有文化意义。更主要的原因是经济上的,他刚才谈到在欧洲有“被遗忘的权利”问题,实际上去年在欧洲还有Facebook人脸识别技术被德国判决为侵犯隐私的,要清楚谷歌、Facebook这些公司都是在美国,刚才他也指出来了,这些大公司都是在美国,明显可以看出来,美国人考虑的问题是要促进数字资产的交易、交流,跨过的贸易,但欧洲人他们可能考虑到历史的原因,考虑到经济的原因,它永远是买方,永远是消费者,它当然要考虑到消费者的隐私保护问题,而美国人在贸易活动中它是卖方,它当然要立足推动数据的跨境流动,尤其是9·11之后它更加要对隐私的问题有一些控制,这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
最后我需要重点讲的一个问题是关于他讨论到的具体的一些细节问题。因为他没有揭示出他今天讨论的数字资产的数据保护中的法律上有意义的问题何在,他最后概括的内容中说什么是数据,其实是在法律上意义不太大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讨论数据的保护问题时候其实意味着现有法律规则对它的调整是不足的,这时候其实我们不是界定什么是数据,而是检讨现有法律适用到数字资产这个问题的时候它有哪些不足,这些不足是否值得重新建构一个规则,而不在于什么是数据。而是应该说哪些数据我们应该用什么方法去把它调整可以为我们社会生活带来更好的影响。比如他讲到Facebook,讲到移动互联网,这些问题有一些在传统法律规则完全可以解决,你在马路上过马路的时候看手机使用互联网的时候被车撞了,这完全有法律可以解决的。刚才蔡教授谈到对于数字资产的保护谈到公法的问题,其实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在于为什么中国大陆的数字资产保护在于公法,私法进程为什么比较缓慢?在观念上有一个问题是我们以前将数据的问题理解为隐私,理解为是法律性的,其实从美国发展来看,数字资产是可以交易的,是可以被开发的,猪八戒网就开发出来了,它要做交易的,这种情况出现流动性问题,显然公法不讨论这些问题,因为刑法这些不讨论交易规则的,交易规则在私法当中有很多层次,首先是讨论到数据已经被开发挖掘出来后的数据归属问题,这里面有原始数据归属,比如我在一家大众点评说这家菜馆很难吃,也可能是我在网上发表的一张照片或者一段话,这可能是我的人格权或者著作权的一个内容,但是这个内容其实没有特殊性,特殊在于被那些公司做加工了,加工之后权属归于谁这就产生问题了,因为这种加工是否构成产生新的财产权问题,这点上个人认识可能要在一定认识上承认它有一定新的财产权,但是在度上就很难把握了,不能说把A、B两个信息放在一起就产生了新的产权,这可能没有,必须要投入一定的劳动量,从量变到质变的问题,这个怎么把握呢,这是新问题,但是蔡教授似乎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技术上面给我们的答案是怎么判断这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那我们法律规则开始,不是原始数据提供的权利,变成加工者、经营者权利主体,他有权利,这个问题我们法学的人是不能做这样的判断的,希望技术的专家给我们一个答案,但是很遗憾,目前还没有,待会儿要回答我这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传统的隐私好像不会以出卖我的隐私为乐趣、为盈利途径,但是个人数据确实有的,这当中就会涉及到消费者保护法与合同法的问题,尤其是将深层数据资产进行交易的时候,这对于合同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目前规则调整可能有一些不足的。另外涉及到侵权法与竞争法的问题,刚才蔡教授似乎对人脸识别比较推崇,重庆有一个人脸识别比较出名的公司,给公安、银行做人脸识别技术,我们见过几次面,但是它的推广还是有一些问题。其实法律上有一个案件,赵薇他老公的房子被卖了,就是拜人脸识别技术所赐,这种情况就是人脸识别技术可能跟侵权法有关联,还可能会有一竞争法的问题,就是大数据的开发,以前有一个案件,就是大众点评与爱帮网的纠纷,我公司利用你公司数据再深层挖掘,这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这些问题需要技术上做处理的。
总体而言,我们法律人希望技术专家给我们答案是所有数据挖掘和加工、经营这个过程会涉及到哪些主体,各个主体在数据开发挖掘过程中有什么实质贡献,有什么样新的创造,这样我们在法律上对它做一种新的评价,尤其在数据加工中涉及到公共主体的加工,也可能涉及到私人主体的加工,也可能涉及到自由许可的加工,也有可能是被迫的,或者是所谓的隐秘的加工,没有被许可的,或者有些是许可但是是格式合同许可,这些就可能需要有一些特殊性。
最后,从宏观来看,这个方向肯定有很重要的讨论意义,在我们法律教育和研究中都会产生新的问题,我们法学教育,刚才蔡教授说大数据对教育有影响,事实上对法学教育有很重要影响,建议猪八戒网做一个事情,在英国、美国都有这样的事情,不光是慕课网,现在做的是法律人的实习我们现在是做不起来的,是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在英国有一个软件,就是虚拟的城镇,所有的事情原告被告资料都在网上一次性给你提供,给你一个平台,我们的学生就可以参与诉讼、非诉讼都可以在上面做,这是对教育的影响。今天来了很多法院的,有一个很大的就是判决书的上网,这可以算做一个大数据,但是有一个司法上面的,所有权不讨论,这是公共权力机关的问题,不去讨论所有权,但是里面涉及到一些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比如说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姓名不做遮掩,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我的基本想法就先谈到这里,谢谢各位!(掌声)
主持人:谢谢黄忠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