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快速进步,与文化创意产业深度融合,正在逐步改变内容创作、传播和消费的模式,包括网络文学、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视频在内的数字内容产业之于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重要性逐步凸显,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更是将发展数字内容产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
  一、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起步较晚但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15年12月,我国已有网络游戏用户3.91亿、网络文学用户2.97亿、网络视频用户5.04亿、网络音乐用户5.01亿,这样一个庞大的用户基础也催生了一个规模达数千亿、与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紧密联系的产业链。
  进入21世纪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带动了以移动终端为载体的数字内容产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以网络文学为例,依托优质原创内容和IP(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强大的辐射能力和产业整合能力,衍生出小到周边商品、大到影视剧和网络游戏等作品,其巨大的商业潜力和社会价值正在不断显现。基于IP所蕴含的文化元素与品牌影响力,以优质IP为轴心、多种互动娱乐内容形态协同发展的“泛娱乐”趋势日趋明显,一些精品IP甚至还突破了国别和文化的界限输出到韩国、东南亚等地,成为令人深思的文化现象。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从整体上保持了健康快速的发展态势,得益于国家文化领域政策的积极推进。“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将数字内容产业列入国家支柱性产业,在“十二五”规划及《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中央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到要加快发展数字内容产业。在这样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借助外部技术的引进和基于本土文化的产品及内容创新重塑产业链,发行渠道的去中心化、消费环节的个性化、作者和受众的即时互动等新特征不断涌现,未来在原创领域还将有更多精品产生,这将是我国文化产业振兴的重大机遇。
  二、我国数字内容产业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
  在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所取得的成绩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始终伴随产业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面对国际数字内容产业风起云涌的发展态势,“打击网络盗版”、“释放创新活力”、“优化监管政策”将成为“十三五”时期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核心诉求,也是产业发展必须要逾越的难关。
  (一)网络盗版仍然是产业挥之不去的“阴霾”,极大地制约了数字内容产业生态良性发展
  打击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已经连续开展11年,但在当前的网络环境和用户认知水平下,对于以网络为主要传播渠道的数字内容产品而言,盗版侵权仍然是严重威胁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以网络文学为例,新型网络侵权盗版技术和手段不断变异,P2P、移动聚合阅读APP、搜索链接、网络云盘等新型侵权场景使版权方以及正版网站更加难以有效控制内容传播,也使执法监管的难度和成本不断提升。此外,正版化运营的成本逐年提高、维权投入不断加大,很多企业已经不堪重负。反观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标准则明显偏低,权利人的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数据显示,2014年盗版网络文学使PC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43.2亿元,移动端付费阅读收入损失34.5亿元,衍生产品产值损失21.8亿元,行业损失近100亿元,而单部作品法院若适用法定赔偿规则,赔偿数额一般不会高于50万元。
  (二)数字内容产业仍然处于重产量、轻质量的阶段,专业及非专业群体和个体的创新能力尚未得到充分释放
  数字内容产业具有高创新性特征,然而目前在内容创意、产品体验创新及市场创新等方面尚存短板。比如,内容上原创能力不足、同质化现象突出、缺乏共同打造精品IP的协作意识,产品上制作技术和理念存在模仿、忽视用户体验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又使得我们在市场创新方面捉襟见肘,版权输出不足,尤其是网络文学的版权输出规模偏小,产业的软实力尚未完全体现。更为严重的是,版权保护的不完善不但导致了侵权盗版猖獗、版权价值不能有效实现,还直接打击了创作和创新的积极性,长远看非常不利于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政府的监管与审批政策尚有优化空间,相关立法工作需要提速
  针对数字内容产业的不同细分行业,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不同的监管与审批政策,重点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在产业发展初期营造了较好的发展环境。然而随着产业不断壮大和融合性发展,出现了管理职能交叉的现象,此外一些部门对线下和线上内容创作、出版发行、把控审核等方面的管理标准和执法尺度有待统一,在审批流程方面也有待进一步优化,如不能够真正为产业链上的中小企业审批减负,客观上会限制产业发展。
  三、促进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建议
  我们欣喜地看到,“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再一次关注了数字内容产业,我们也期待数字内容产业迎来发展的“黄金期”。在“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为营造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有利环境,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要完善管理体系,为数字内容产业创新营造适度宽松的政策环境
  建议政府继续深化部际联动与沟通机制,由于数字内容产业涵盖多种产品形态,涉及不同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需多个部门的配合和协调,要尽量避免“抢着管”或“都不管”的现象发生。在内容审查等方面坚持“一手抓管理、一手抓繁荣”的原则,实施“底线监管”,在不违反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于线下和线上的内容创作实行同等待遇,减少审批流程,激发大众的创作热情。
  (二)加强版权保护,加大打击利用各种新兴技术手段侵权盗版的力度
  建议立法层面,抓紧推进出台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及其配套制度,尽快制定针对网络文学的管理办法、措施和发展规划,鼓励原创;行政监管及执法层面,深入推进开展“剑网”等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数字出版内容的版权保护,严厉打击利用P2P、聚合阅读APP、搜索引擎以及网盘技术进行的侵权盗版行为,强化对正版付费的引导、管理和扶持,联手文学网站共建正版文学版权保护数据库,设置盗版网站黑名单,推动建立良好的版权秩序和运营生态;司法层面,适当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加大司法临时禁令的适用力度,针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此外,建议将侵权盗版行为的处罚优先引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让侵权人的劣迹无处遁形。
  (三)加大政策支持,鼓励优质原创内容创作和产业创新
  建议政府尽快完善鼓励和扶持优秀原创的政策,对重点企业和优秀原创作品进行政策倾斜或资金补助,培植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创新能力的数字内容企业和精品IP。充分发挥众创空间、网络开放平台、产业基地和创意园区的资源优势,为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甚至免费的资源支持,加快数字内容产业各环节的集聚,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完善原创人才培养体系,依托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人才技术培训,研究制定资格认定、评价标准和激励机制,为行业繁荣持续发展提供优秀的人才保障。借助“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实施,充分利用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平台,帮助和引导优秀数字内容作品走向海外。
  (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推动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与企业自审自治
  建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沟通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建立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相互协调机制,简化政府审批流程,将部分审查备案工作和权力逐步下放给行业协会和企业,政府加强对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后续监管。健全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制定数字内容产业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引导企业自治、保障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