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宏洁  腾讯研究院研究员

  柳雁军  腾讯研究院研究员

  李潇璇  腾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2016年1月1日,俄罗斯“互联网隐私法案”生效,赋予俄罗斯公民一项类似于“被遗忘权”的权利。早在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对Google Spain v.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ález案作出判决(以下简称“欧盟判决”),在欧盟正式确立“被遗忘权”。那么,俄罗斯《法案》规定的权利与欧盟“被遗忘权”有哪些异同?各有怎样的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也建立了“被遗忘权”

  《法案》设定的权利类似“被遗忘权”。2015年7月15日,俄罗斯以修正案的方式对《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9条、第402条进行修订,经总统签署后,成为《联邦法律第264-FZ号》(《Внестив 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т № 264-ФЗ》,学者、媒体等将其称为“互联网隐私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法案》赋予公民一项权利,可以请求搜索引擎删除搜索结果中与自己有关的、指向第三方网站内容的链接。据官方解释,该权利的内容类似于欧盟判决确立的“被遗忘权”(“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因而也被媒体、学者等称作“被遗忘权”(以下也称作“被遗忘权”)。为配合《法案》生效,俄罗斯联邦议会于2015年5月20日修订相关行政法规,增加行政处罚措施以保障“被遗忘权”的实施。自2016年1月1日《法案》生效后,俄罗斯互联网企业Mail.ru和Yandex已收到首批“被遗忘”请求。


  俄罗斯引入“被遗忘权”的做法引起了全球性的争议。英国人权组织Article 19从“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相互协调的角度,认为俄罗斯的制度缺乏限制权利的例外规定,未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事务的信息做特殊考虑。因此,Article 19呼吁俄罗斯对该法律重新审查,保证相关规定符合国际社会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标准。俄罗斯最大搜索引擎公司Yandex也公开声明,认为《法案》破坏了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的平衡,可能对信息自由造成的影响,信息管控不应对公共信息的自由访问造成影响。
  二、欧盟“被遗忘权”
  (一)欧盟法律中的“被遗忘权”
  欧盟立法确定“被遗忘权”经历了较长时间。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12条已具备“被遗忘权”雏形;2012年1月25日,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公布《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第17条正式增设“被遗忘和删除权”(“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 and to erasure”),引发各方热烈讨论,成为其中最具争议的条款。2014年3月,经欧洲议会公民自由、司法与内政事务委员会的辩论和欧洲议会的表决,GDPR被修正,原第17条“被遗忘和删除权”的表述更改为“删除权”(“the right to erasure”),但“被遗忘权”的实质内容仍予以保留。2015年12月15日,欧盟相关机构通过了GDPR文本,GDPR将在近几月内生效,并将于生效日两年后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这意味着“被遗忘权”将以法律的形式在欧盟正式确立。
  (二)欧盟判决确立的“被遗忘权”

  2014年5月13日,根据《数据保护指令》以及欧盟个人数据处理的原则性规定,欧盟法院对Google Spain v. AEPD and Mario Costeja Gonzalez案作出最终裁决,认为作为搜索引擎运营商,谷歌应当被视为《数据保护指令》规定的“数据控制者”;对于第三方网站发布的指向某一公民的数据(personal data),搜索引擎运营商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指令规定,尤其在此类数据存在不准确,相对于处理目的不充分、不相关或过度,已经过时或超过必需的存储时间等情况时,数据主体有权请求搜索引擎运营商删除以其姓名为关键词得到的搜索结果中的链接。自此,通过判决,欧盟正式确立“被遗忘权”,成为数据主体的一项民事权利。


  三、俄罗斯与欧盟“被遗忘权”的异同
  (一)具体权利内容
  1.可以针对哪些数据提出删除搜索结果链接的要求?
  根据欧盟判决,公民可对搜索结果中指向自己且存在以下情况的数据的链接,请求搜索引擎运营商予以删除:1.不准确(inaccurate);2.相对于处理目的而言,不充分、不相关或过度(inadequate,irrelevant or excessive);3.过时或超过必需时间存储(not kept up to date, or that they are kept for longer than is necessary)。相反,俄罗斯《法案》的规定范围更广,公民可对指向自己且包含以下几类数据的搜索结果链接行使“被遗忘权”:1.不准确的(недостоверной);2. 存在三年以上的真实数据(достовернойинформации о событиях, имевших место и завершившихся более трех летназад);3.违法发布的数据(распространяемой с нарушением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相比之下,《法案》明确了过时数据的时间标准,还将违法发布的指向特定公民的数据予以纳入。这意味着,尽管有些数据是真实且未过时的,但由于发布方式违反了法律,用户可以根据“被遗忘权”,请求对以自己姓名为关键词得到的搜索结果中出现的相关链接进行删除。不过,《法案》并未明确“不得违反”的具体法律依据,实践中请求删除的链接范围模糊,导致大量真实合法的数据链接都将被要求删除。从这个角度,《法案》拓宽了权利客体范围。
  此外,欧盟判决设立的“被遗忘权”设置了例外规定。当数据主体“在公共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时,其个人权益需让位于公共利益,不可请求删除相关链接。反观俄罗斯《法案》,全文均未提及“公共利益”,唯一的例外是,当用户对存在三年以上的真实个人数据行使“被遗忘权”时,不得对涉及起诉和追诉期限内的犯罪信息的链接提出要求。从保障信息自由的角度看,该制度需要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设置例外规定。
  2.可以对哪些搜索引擎提出要求?
  欧盟判决并未明确“搜索引擎”的定义,导致“站内搜索”或“内部搜索”都可能被纳入“搜索引擎”范畴。随后,“欧盟第29条数据保护工作组”(“Article 29 data protection working party”)就判决确立的“被遗忘权”适用问题,出台“履行欧盟法院‘Google Spain and inc v. AEPDand Mario CostejaGonzález’案判决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认为,“内部搜索”只能搜索某一网站信息,且搜索结果无法建立一个“完整的形象”,不会对数据主体产生严重影响,因而并不产生与“外部搜索”相同的效果。《法案》则定义了“搜索引擎”,将其界定为用于搜索信息并向用户提供第三方网站链接的信息系统,即提供“外部搜索”功能的互联网服务。可见,俄罗斯在《法案》制定过程中,吸收欧盟“指导意见”的观点,并明确限定为“站外搜索”。
  3.需遵循什么程序?
  欧盟判决及“指导意见”并未明确公民行使“被遗忘权”的程序,而《法案》则对权利的行使程序进行了细化。具体而言,《法案》规定,申请人提出删除请求,必须提交个人身份信息、请求删除的具体链接及域名,以及删除的理由等材料。收到删除请求后,搜索引擎运营商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全、不准确以及错误,搜索引擎运营商有权通知其补充信息。申请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补全、更正信息。若申请人认为搜索引擎运营商拒绝删除链接的行为不合理,可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52条向法院申请删除链接。从这个角度看,《法案》的详细程序性规定,让“被遗忘权”更具有可实施性。
  4.可以针对哪些源网站向搜索引擎提出要求?
  对于“被遗忘权”执行范围,欧盟判决仅要求谷歌在欧盟境内执行“被遗忘”请求,但“指导意见”要求将“被遗忘权”的执行范围扩张至全球范围内的链接。2015年7月,法国数据隐私机构也要求谷歌将“被遗忘权”执行范围扩大到所有Google搜索结果链接,但谷歌驳回了法国的要求。根据俄罗斯《法案》,搜索引擎运营商应当根据用户请求,删除存在于互联网上的第三方网站链接。这意味着可予以删除的链接并非仅限于俄罗斯境内的链接,而是包括全球范围内的第三方网站链接。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欧盟还是俄罗斯的“被遗忘权”,均只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将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从搜索结果中移除,而非删除第三方网页本身。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第三方网页的内容在其所在国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权利人在本国境内向搜索引擎运营商提出“被遗忘”请求。
  (二)管辖问题
  欧盟判决明确,“被遗忘权”规则适用于在欧盟成员国内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或面向欧盟公民开展包括发布互联网广告在内的经营活动的搜索引擎运营商。而《法案》则适用于所有针对俄罗斯公民开展包括发布互联网广告在内的经营活动的搜索引擎运营商,未在俄罗斯境内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非俄罗斯搜索引擎,亦将成为法案规制对象。换言之,尽管搜索引擎运营商并未在俄罗斯境内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但只要其广告出现在俄罗斯境内或针对俄罗斯公民提供搜索引擎服务,那么就会受《法案》管辖。
  (三)数据保护机构与法院间的关系如何?
  欧盟数据保护机构扮演着特殊角色。一方面,欧盟判决以《数据保护指令》及欧盟个人数据处理原则性规定为依据,另一方面,《数据保护指令》明确规定欧盟数据保护机构为数据保护主管部门,因此,欧盟数据保护机构在“被遗忘权”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数据主体既可直接向搜索引擎运营商提出“被遗忘”请求,同时也可直接向欧盟数据保护机构提出,必要时,欧盟数据保护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搜索引擎运营商执行“被遗忘”请求。而《法案》并未体现数据保护机构的作用,反而直接将法院作为“被遗忘权”实施机构,允许用户直接向搜索引擎运营商或法院提出“被遗忘”请求,与数据保护机构无关;实践中,在调查能力和执行力方面,法院比数据保护机构的权力更大。
  (四)搜索引擎运营商能否披露“被遗忘”请求?
  对于“被遗忘”请求是否可以通知第三方网站运营者或向公众公开,欧盟判决并未明确。“指导意见”认为,第三方网站运营者掌握了数据发布细节,为搜索引擎运营商所不知,因此,特定情况下通知第三方网站运营者,有助于搜索引擎运营商在接到请求时做出正确判断。同时,发布“被遗忘”请求统计数据,对于理解“被遗忘权”的作用也至关重要,也应当允许披露。实践中,谷歌定期公布“被遗忘”请求数据,欧盟数据保护机构也并未反对。因此,搜索引擎运营商可以向第三方网站运营者或公众公布“被遗忘”请求数据。然而,俄罗斯《法案》则规定,搜索引擎运营商对用户的请求应当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既禁止搜索引擎运营商将用户的删除请求告知第三方网站,也导致不能对外发布统计数据。第三方网站运营者在其网站链接从搜索结果中被删除时,毫无救济途径,信息自由也无法保障。同时,搜索引擎运营商的处理,也将缺乏透明度,处于公众视线之外。
  四、评述
  此次《法案》引入类似于“被遗忘权”的权利,是俄罗斯加强个人数据保护的体现。早在2014年7月4日,俄罗斯国家议会就批准一项法案(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要求所有收集俄罗斯公民信息的互联网公司必须将这些数据存储在俄罗斯国内的服务器上,实现数据本地化。此次,俄罗斯再次修法引入“被遗忘权”,表明俄罗斯对公民数据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
  目前,对于是否引入“被遗忘权”一事,各国持不同观点。俄罗斯《法案》吸收欧盟“被遗忘权”的内容,肯定欧盟观点的同时又有所突破。与此同时,欧盟与美国在“被遗忘权”的问题上分歧巨大,在个人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冲突时,欧盟更偏向于保护前者,而美国则更重视后者,因此美国学者和互联网公司对“被遗忘权”多持批评态度。
  “被遗忘权”只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在搜索结果中移除指向第三方网站内容的链接,却并不要求删除源网站的内容,可谓是欧盟、俄罗斯特别针对谷歌等美国互联网企业,采取的“保护其公民权益”的措施,而非“平衡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结果。目前,全球互联网产业主要集中分布在中、美两国,而欧盟、俄罗斯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具有较强的行业“制约”倾向。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我国立法有无必要作类似规定的问题,应当结合欧盟、俄罗斯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并区分我国与欧盟、俄罗斯在互联网行业发展格局上的不同,综合考虑,避免给我国互联网企业施加过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