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尼电视可联网播动画 法院判不构成侵权但提供动画者担责

|立法动态 作者: 2012-07-04

  据新京报资讯 本土动画公司生产的动画片《中华五千年》,通过索尼的一款新型电视上网后就能直接播放,版权方将索尼等诉至法院,索赔155万余元。昨日下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也是国内动漫行业首例状告国际大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电视上网后免费看视频
  本案原告水木动画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水木动画),是一家位于上海的本土动画公司,曾从事动画片《中华五千年》的制作,2008年9月26日还获得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的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该动画片共52集,每集25分钟。
  但水木动画诉称,2011年4月份,其公司一员工在购买索尼一款液晶电视后,发现该款电视联网后能享受由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公司)提供的视频服务。
  这一视频服务,实际上就是通过电视机预装的操作界面,点击“华夏安业”中的“幼儿动画”板块时,就会出现由水木动画创作的《中华五千年》等动画片,于是他们将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和华夏公司告上法庭。
  二被告均不认可原告诉求
  昨日庭审从14时一直持续到17时30分,在审判长的组织下,水木动画向法庭展示了他们生产的《中华五千年》正版碟片后,又演示了上述免费看动画片的过程,坚持认为二被告在互联网状态下能够播放未经其授权的涉案作品,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登报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57759元。
  “我们只是生产了电视机,涉案网站的所有权人是日本索尼公司,不是索尼(中国)公司”。作为第一被告的索尼(中国)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他们作为生产商,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华夏公司则称,涉案影片授权给另外一家公司,他们取得了该公司的授权,而且“涉案影片已不属于热播影片,市场价值不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资讯见腾讯科技:“索尼因电视可上网免费播放动画遭版权方起诉

 

  索尼仅提供电视机 不构成侵权

  另据法制晚报报道,海淀法院一审认定通过服务器提供动画片视频的北京华夏安业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但不能控制电视机上网后链接对象的索尼公司不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认为,根据水木动画向磐海鸿星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其授权仅限磐海鸿星公司的网络电视频道使用。索尼电视播放动画片的行为,与磐海鸿星公司无关。华夏安业公司辩称磐海鸿星公司因没有网络电视经营资质而与其合作,但无事实依据,故认定其侵权。
  法院认为,索尼公司仅是电视机生产者,其不能决定、控制电视机登录互联网后所链接的对象,亦无法对电视机所链接网站内容进行编辑和整理,客观上无法审查电视机上网后所链接的内容是否侵权。而且,从索尼公司与华夏安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可知,其不对华夏安业公司提供的内容进行复制、修改、编辑等,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改变。而且双方亦未约定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鉴于双方仅在电视机技术方面存在合作关系,法院判定索尼公司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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