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出品

  █ 1.美欧安全港协议受到欧盟法院判决挑战
  案例简介:2015年10月6日,欧盟法院判决,与美国-欧盟“安全港协议”(US-EU Safe Harbor Scheme)有关的“2000/520号欧盟决定”(Safe Harbor Decision)无效。欧盟法院认为,“2000/520号欧盟决定”不仅危害了尊重私生活的基本权利,而且危害了有效司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为其没有给个体提供获取、修改、清除其个人数据的救济,所以判决其无效。
  点评:为了协调个人数据不同的保护路径,并为美国机构提供符合欧盟指令的保护手段,美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协商,于2000年发展出了“美国-欧盟安全港”框架,实现美欧之间个人数据的传输。显然,欧盟法院的判决对已经存在了15年之久的美欧安全港协议的效力带来了重大挑战,影响美欧之间个人数据的传输,进而影响相关业务的开展。
  █ 2.搜狗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搜狗胜诉
  案例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360安全卫士阻碍搜狗浏览器正常安装,并阻止用户将搜狗浏览器设为默认浏览器的行为超出了安全软件的合理限度,剥夺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公平、平等的竞争原则,对搜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驳回360一切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并判令其支付搜狗510万元经济赔偿。
  点评:近年来,由于产业竞争激烈、违法成本较低以及法律救济体系不完善,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本案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赔偿金额最高的,具有一定的标杆意义。本案被告的行为不仅明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也有违工信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秩序若干规定》和《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自律公约》,不符合行业内公认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也违背了用户的自愿选择权,破坏了行业的竞争秩序。另外,本案也再次说明,网络环境下“竞争关系”认定已趋于泛化,对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应限定为某特定细分领域内的同业竞争关系,而应着重从是否存在竞争利益角度出发进行考察。即使原被告的涉案产品功能完全不同,仍有可能属于同一竞争关系。最后,应从立法层面加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成本,努力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规则。
  █ 3.英国法院判决专车在伦敦可以继续合法运营
  案例简介:2015年10月16日,英国高等法院判决打车软件所依赖的智能手机不属于出租车计价器(Taximeter),专车在伦敦可以合法运营。英国高等法院被请求判决打车软件所依赖的智能手机是否属于出租车计价器,如果是,专车公司的这一行为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禁止黑色出租车以外的营运车辆使用出租车计价器,而英国高等法院最终判决互联网专车公司的打车软件并没有违反该项法律。
  点评:该案判决标志着互联网专车公司在英国取得一场关键的法律胜利。从本案可以看出,英国秉持两大专车监管原则:第一,差异化监管。面对新生的商业模式,并不套用旧的监管框架和制度;第二,适度监管。监管机构保持权力的谦逊,严守权力边界——设定开放的准入标准、取消数量和价格上的限制、让市场在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而有关的法律争议则交由司法机关裁断。
  █ 4.Cookie隐私第一案终审:百度不侵犯隐私权
  案例简介:2015年6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与朱烨隐私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原告朱烨诉称百度公司未经其知情和选择,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朱烨所搜索的关键词,将其兴趣爱好、个人需求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其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其隐私权。
  点评:大数据时代,隐私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Cookie等技术引发的核心法律问题就是个人数据(信息)能否可用以及运用的限度问题。从利益主体的层面看,就是个人“信息控制权”与企业“信息利用权”之间的竞争,而法律需要做的就是提供一套竞争规则:一方面保护个人的隐私等权益,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技术和商业的创新发展。可以说,“技术-商业-法律”递生现象史就是一部技术在引发商业创新后挑战、验证法律平衡之术的历史。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判断百度网讯公司是否侵犯隐私权,应严格遵循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正确把握互联网技术的特征,妥善处理好民事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利用之间的关系,既规范互联网秩序又保障互联网发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基于cookie技术的个性化推荐不侵权,很好的平衡了用户个人的信息控制权和企业的信息利用权,既保护了用户的隐私等权益,也有利于技术和商业的创新发展。
  █ 5.维基百科诉美国家安全局大规模网络监控行为违法
  案例简介:2015年3月10日,维基百科的运营机构维基媒体基金会对美国国家安全局和美国司法部提起诉讼,指控二者监控行为已经超出了2008年美国国会修订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的授权范围,违反了宪法赋予的保障言论自由的权利。
  点评:斯诺登披露了美国政府的大规模监控丑闻,维基百科也未能幸免。维基百科等认为,美国国家安全局对互联网通信的“上游”监控,即对构成互联网之脊柱的电缆、路由器以及交换器等“上游”设备传输的数据进行的监控,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以及第四修正案禁止的无理搜查扣押。从斯诺登事件,到欧洲各国舆论哗然,再到维基百科等提出的违宪诉讼,美国最终于今年6月出台《美国自由法案》,限制政府的监控权力,这可谓是美国民权的一次胜利。
  █ 6.德国最高法院:特定情形下,权利人方可请求屏蔽网站
  案例简介:2015年11月,德国最高法院判决,若权利人已穷尽一切方法却仍未能确定盗版网站运营者,就可请求网络接入商屏蔽该盗版网站,判决针对两个版权侵权诉讼,一是GEMA要求德国电信屏蔽盗版网站“3dl.am”,二是三大唱片公司要求西班牙电信德国子公司屏蔽盗版网站“goldesel.to”。
  点评:目前看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倾向于屏蔽盗版网站。在欧盟,根据《欧洲版权指令》,权利人可以因其版权侵权而向相关中间人请求禁令;英德两国的多个判例对此持肯定意见,欧盟法院也有望支持屏蔽盗版网站的正当性。在美国,国会提议对身份不明的盗 版网站提起对物之诉;澳大利亚版权法亦允许屏蔽此类网站。网站注册、转让门槛低导致盗版网站运营人常常难以确定,权利人维权无门,只能诉诸屏蔽相关网站,在当前的知识产权侵权形势下,这具有合理性;但考虑到对言论自由的潜在影响,应当明确其界限。
  █ 7.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赛事转播案
  案例简介: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凤凰网通过链接的技术手段、以与他人分工合作的方式,未经许可向用户提供体育赛事的转播,侵犯同为门户网站的原告新浪就涉案体育赛事的转播权利。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体育赛事转播画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点评:近来年,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产业迅猛发展,产业的投入也越来越大,转播成为主要的盈利方式之一,因此,转播的市场价值增加,强化了其对法律的需求,以维护投入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核心议题是体育赛事转播画面的可版权化问题。类似案件中,如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电视节目系通过摄制者在比赛现场的拍摄,并通过技术手段融入解说、字幕、镜头回放或特写、配乐等内容,且经过信号传播至电视等终端设备上所展现的有伴音连续相关图像,可以被复制固定在载体上。”可见,体育赛事转播画面体现了制作方的独创性,符合作品的内在要求,认定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既符合法理,也不违背法律规定,而且能够切实维护整个产业的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
  █ 8.爱奇艺诉聚网视视频聚合盗链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简介:2015年10月20日,上海杨浦区法院就北京爱奇艺诉深圳聚网视“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判决爱奇艺胜诉,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判决不仅认定“VST全聚合”软件播放来自于爱奇艺网站视频时,绕开了爱奇艺片前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认定“VST全聚合”软件通过破解爱奇艺技术保护措施、实现链接播放爱奇艺视频,即使完整链接原告广告和视频,仍然具有不正当性。
  点评:“VST全聚合”案是对盗链行为和广告屏蔽行为的一次“明正典刑”。“视频盗链者”的“不正当身份”首次得到法院承认,有利于震慑那些肆无忌惮、逍遥法外的聚合盗链者,维护正版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推动我国视频行业正版化进程。最近的“爱奇艺诉电视猫”广告拦截案、“爱奇艺诉UC”广告快进案,以及本案,法院均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充分表明法院对于“广告是网络视频行业基本商业模式”的认同和支持。
  █ 9.斗鱼电竞直播纠纷案
  案例简介:2015年9月24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盗播电竞比赛案做出判决,这是国内首例判决的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原被告均系专业的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网站经营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斗鱼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涉案赛事的部分场次比赛的视频直播,且视频来自原告取得独家授权的涉案游戏。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独家转播权益,分流了本属于原告的市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点评:目前承认电子竞技为体育项目的国家有:中国、马来西亚、法国、韩国,另外,美国政府认可电竞游戏项目《英雄联盟》为一项体育运动。如今,电子竞技吸引了越来越多年轻人的关注,也直接催生了电子竞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本案作为中国大陆首例电子竞技网络直播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对未来类似案件产生一定影响。从不正当竞争层面看,本案依旧属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方式,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属没有争议。然而本案提出了一个目前有争议的话题:电子竞技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们认为,通过计算机软件截取了游戏自带的比赛画面,加入对游戏主播和直播间的摄像画面、解说内容以及字幕、灯光、照明、音效等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 10.谷歌反垄断案
  案例简介:2015年,谷歌被反垄断“缠住”了。轰轰烈烈的谷歌搜索市场反垄断案进入了第五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发出异议声明(Statement of Objection),初步认为谷歌在一般搜索网页上系统性的优待自己的对比购物产品,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虽然谷歌全力反驳,但欧盟并未有任何松动。不仅如此,欧盟还另案对谷歌是否利用安卓操作系统迫使智能手机厂商优待谷歌的产品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展开了反垄断调查。除了在欧盟,8月21日,印度公平竞争委员会(CCI)报告指出谷歌操纵搜索结果违反反垄断法;9月14日,俄罗斯联邦反垄断局裁定谷歌滥用安卓操作系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这个硅谷大鳄如今深陷反垄断泥潭。
  点评:在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谷歌搜索无疑是近年来最受关注的反垄断案件之一,案件结果也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作为全球第一大搜索引擎提供商,谷歌在很多领域拥有强大的市场力量。一旦认定其优待自有产品等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其不仅面临着天价罚款,还可能被要求改变其经营模式。不仅如此,作为先例,谷歌及行业内企业的类似行为也可能遇到阻力。该案在其他司法辖区也将产生系统性影响,印度与俄罗斯反垄断机构的表现即是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