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出品

  █ 1. “互联网+”行动计划
  政策简介: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提出促进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公共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若干能形成新产业模式的重点领域的发展目标,并确定了相关支持措施。
  点评:2015年3月“互联网+”概念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业界热度几近沸点。各类政策利好促使以BAT为代表的互联网领军企业及广大中小互联网新秀公司,纷纷从互联网+金融、+医疗、+教育、+出行、+制造业、+房地产、+旅游等不同垂直领域探索解决方案。互联网+基于传统行业现实痛点进行深度挖掘和改造,有利于提升传统产业质量和效率,进而通过创新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这与当前政府力推的“供给侧改革”高度贴合。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
  政策简介: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了《网络安全法(草案)》,该草案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就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的保障等问题制定了具体规则,构建了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制度。
  点评:习近平主席提出,我国要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在这一背景下《网络安全法》加快立法进程,一是明确我国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利益以及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原则是网络主权原则;二是明确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战略地位和价值;三是将网络数据安全纳入国家网络安全视野;四是明确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网络安全法》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任务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安排。
  █ 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政策简介: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为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点评: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形式,网络约租车在全球发展迅猛,其监管问题也提上日程。《办法》肯定了网络约租车的合法性地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管车、管人、管平台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也可能导致共享经济模式不再是“共享”,而是“专享”,引起全民热议。互联网+时代,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共享经济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将真正考验政策制定者的智慧。
  █ 4. 《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政策简介: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提出将从2015年12月起试行、从2018年起全国统一正式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改革。
  点评:在负面清单制度下,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境内外投资者)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为此各级政府将依法采取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改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顶层设计,将倒逼我国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边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主动权、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公平的市场准入管理机制。
  █ 5. 新《广告法》
  政策简介: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开始施行,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订,修改幅度之大、规定之细致严厉,也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同时工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也开始征求意见。
  点评:新《广告法》修订顺应了现代广告产业尤其是互联网广告蓬勃发展的新局面新情况,首次将互联网广告纳入规范。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定位,强调了广告主是第一责任人;客观评价了网络游戏对未成人的影响,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预留空间;将信用档案黑名单制度首次引入广告执法领域。这些规定对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 6.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政策简介: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
  点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业态进行了明确,提出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并划分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在意见中得到认可;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在政策上得到承认,由不同主管部门负责不同业态的监管走势逐渐明朗。
  █ 7. 《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
  政策简介: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可至100%。
  点评:自加入WTO以来,中国政府根据入世承诺,逐步在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开放业务类型;工信部于2014年出台政策,在上海自贸区新增试点四项开放业务,且不再对应用商店、存储转发业务设置外资股比限制,而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为55%,2015年1月份,工信部允许在上海自贸区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外资股比最高达到100%。之后,工信部于2015年6月份发文取消部分试点开放业务地域限制,此次则在前述基础上,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取消持股比例限制。此系列政策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中国电信业务逐步开放的趋势,为外资直接进入相应业务领域提供了可能。
  █ 8. 《“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
  政策简介:2015年5月15日,商务部发布《“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将在农村电商、线上线下融合以及跨境电商等方面创新流通方式,释放消费潜力,解决电商“最后一公里”和“最后一百米”的问题。此外,国家还颁布了《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助力“互联网+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点评:目前,我国正在实施“互联网+”战略,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作为其中十一项重点工作之一,其发展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战略的实现。同时,国家陆续出台多份促进电商发展的指导意见,显现了国家在此方面的决心和重视程度,暗含了在经济总体增速持续下降的驱使下,国家寄希望于以电子商务这种经济新模式来推动产业发展,从而加快培育形成经济新动力。
  █ 9.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政策简介: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应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互联网禁止自制时政新闻节目,此外,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广电总局四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11月6日,广电总局为了管理电视盒子市场的混乱,屏蔽首批81个非法应用。同时,广电总局针对网络电视和电视盒子再次发布禁令,要求七大牌照商对照包括“电视机和盒子不能通过USB端口安装应用”在内的四点要求自查自纠。
  点评:从2014年中旬开始,监管部门陆续发文,对于“互联网+电视”加大监管力度,实施严格监管,这一思路一直延续至今。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就是将之前严苛的系列监管政策以法律规范形式加以固化。同时,再辅之以高强度的执法行动。二者的有机结合,配套使用,足见监管部门力度和决心之大。其背后已不仅仅是广电总局的监管要求,更是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意志体现。未来互联网电视终端的管理、内容的审查更趋严格,已成定局。
  █ 10.《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政策简介:2015年8月31日,国务院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系统部署大数据发展工作。《纲要》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大力推动政府信息系统和公共数据互联开放共享,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推进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增强政府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以企业为主体,营造宽松公平环境,加大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
  点评:2015年以来,大数据得到国家高层政策的高度重视。从《纲要》的出台,到10月《中国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和“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显示出大数据正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个核心话题。而且,大数据无论在国计民生、公共服务,还是在商业层面,都可以发挥巨大价值,各大互联网公司都在磨刀霍霍,抢占大数据的制高点。但其中很多法律问题都尚待明确,只有国家法律制度为之保驾护航,大数据才能推动社会方方面面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