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 H.Neukom  国律师协会前任会长、美国微软公司前总法律顾问
  很荣幸能来到这里和大家进行讨论,我很愿意参加两个非常棒的法学院会议,其实我就是一个律师,我想给大家讲一讲《竞争法》的问题,这是一个普适性的问题,希望你们觉得我的演讲对你们有用。有三个不同的视角:第一,看一看政策,中国客户遇到的政策情况。第二,如果是中国的企业会有什么样的视角。第三,能不能从中国经济的角度想一想这个问题。
  垄断的行为在自由市场竞争中有时候也是一件好事,企业都想垄断,这是我们的激励机制。企业每年都增加市场份额,《竞争法》就是鼓励很有活力的竞争,根据能力进行竞争。对于《竞争法》相关人士重要的事情是什么?如何能达到垄断,这是自然的垄断吗?现在有一个很好的电脑,你写了一个很好的电脑代码,这是你垄断了。
  一、实体法:关注消费者福利抑或是保护竞争者?
  企业如何使用市场的力量很重要,现在有很广泛竞争情况和事情。先讲讲实体法,然后讲一讲程序法。《竞争法》中有三个不同的方面:根据行为类型所定,是不是使用了垄断的力量,是不是单方面的使用了垄断力量;是不是横向和纵向上限制了贸易,比如通过定价限制了贸易,这也是一种违法的情况;企业是不是有合并和并购的情况,让市场力量进行整合。请大家想一个中心的问题,这是在关注消费者的福利吗?看看《竞争法》的政策是什么样的,有些法律体系支持竞争者的想法,觉得《竞争法》就是保护竞争者的;还有一些法律体系觉得《竞争法》没有义务保护竞争,他们要提供更好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物有所值的产品,降低价格才是重要的。
  知识产权也是《竞争法》的重要部分,管理者和法官、仲裁者判断《竞争法》相关案例的时候觉得过渡使用《竞争法》是有利的,这样对于竞争产生了影响。《竞争法》和民法法系相联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联系就不太大。《竞争法》体系跟民法法系有什么样的关系,实际上它是正式的法律,而且是监管的法律体系,它的移动性或者变动性不是很大,也许并不是那么明智或者不是知识竞争的,并没有给客户带来更低的价格,而普通法的法系是根据案例进行的。
  在中国有一个比较新的、规约性的《反垄断法》,和欧洲规约性的《竞争法》有相似的地方。我们可以判断出哪个是欧洲的《竞争法》,不管它是好是坏,他们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框架,就是如何使用这个法律的框架,如何进行法律的执行。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讲,如果你想在世界之中做生意,企业就需要行业的专家,在世界里进行竞争,有些国家的执法并不是很好,美国有的时候做的也不是非常好,但我们有相应的竞争法,而且有一百年的使用历史。有一个法典,如何使用法律,每一部分只有几句话告诉《竞争法》在美国应该如何执行,有很多法律地区制度法理比较薄弱,直到今天还是这样。中国的公司在其他国家竞争的时候就非常困难,他们需要知道他们的法律是什么样的,如何进行恰当的竞争。比如知识产权部分和获得技术许可方面他们要知道如何使用法律,美国有的法律必须得经过联邦的法院裁决才可以,有时候地区法院可能没有相关的经验,所以他们的法理不是非常好。
  在美国也有相关的巡回法院做这些事情,是用案例作为经验进行以后的判决。《竞争法》在全球来讲法理基础还是比较薄弱的,受到挑战,因为它没有像我们希望的那样很好的进行发展,就使得律师做案子比较困难。我们的技术是不是符合《竞争法》的要求,还有信息不平等的状态,也会影响我们对《竞争法》的使用。高技术企业的责任是什么,他们要告诉法院和监管者技术的现实是什么样的,能做什么样的事情,还有业务如何开展,法院有的时候不太了解高技术,如果他们不了解就不能在竞争法的案子之中给你正确的判决。高技术有时候很难解释清楚,这就是技术企业的责任,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能保证企业在高技术领域得到很好的竞争。
  对于市场的定义,现在人们对这个定义已经比较了解了,在货物的分销上可能还会受传统国界的限制,生产以及销售的时候还应该借鉴传统的狭义的关于市场的概念。了解技术才能了解市场,应该由技术的创造者进行对这些事物的诠释。对于高科技公司的重要性就是可持续发展,它的市场力量持续几个月还是几年,这对于高技术公司非常重要。比如硬件业生产芯片,可能是英特尔,再建立具体的原料分厂的话造价非常高;生产软件的公司,他们应该更好的利用自己的专长以及创新技能。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个现象,政府希望保护本国的工业,这会导致短期内盈利,而长期内亏损,对于国内消费者也是不利的。
  举个微软的例子,我们了解到Windows产品被本土公司盗版,巴西政府非常支持本土工业,政府通过推迟许可的手段鼓励本国的消费者更多的购买本国的产品,而不是微软。对于这种做法我们应该通过竞争法进行规范,这些都是政府采取的比较重要的决定,保护本土工业也是非常自然的选择,却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
  二、程序法:私人执法与政府规制的作用
  关于程序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很多相关的诉讼,应该通过有效的程序进行,我们要让公众参与到这个过程当中,也要适当的开展调查,这样才能帮助做出合理的判决。审理案件的时候不同的政府和司法部门可以合作,一些成功的公司面临着一些问题。我个人在过去的实践经历是程序法是世界上实体性最强的法律,它只关注结果,关注程序,如果程序不平衡不公平,这个结果也不会公平。
  刚才关注的整体状况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了解实体法理学以及帮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程序法,帮助我们解决缺乏可预见性的问题。不确定性在任何领域都是取得进展最大的敌人,它可以减缓创新的过程,而且还会影响效率,特别影响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它比生产出一条牛仔裤的时间更久。如果开发一款软件可能需要一年的时间,进行市场推广又需要一年的时间,取得许可都需要时间,设计这个软件只是第一步,现在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供货商,他们也在参与到这个过程当中,更会延长这个时间。缺乏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这是全世界各国都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影响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影响人们的生产力、效率,还有政府的成本。如果维持现状的话还面临一些成本,体现在时间成本上,我们需要把相应的《反垄断法》转换成政策,而且要实践,如果操作不当就会影响政府的声誉。
  结论,也是我的建议: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才可以实现革新的制度设计,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和谐,应该把重点驱动力放在消费者福利保护上,而并不是保护竞争者。今天早上有人说我们应该把举证责任进行改革,这个概念听起来比较危险,大陆法系并不一定不如英美法好,二者之间有共性的点,大陆法系的竞争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操作,我们还要保证正当程序,以多元视角看这个问题。中国对于《竞争法》有着相应的法理,这样可以保证定价合理,也保证竞争以及保护营业者和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