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
  谢谢主持人,谢谢会议的主办方。
  通过前面两位产业界的发言可以感受到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已经成为了国际化的公司,高层的防务总管都是来自境外的先生,但我个人还是有一点保留,中国的互联网公司还不能成为跨国公司,可以算是国际性的公司,跨国公司的话我们的市场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更大的表现。
  一、互联网立法的基本问题
  今天共享的是我们去年的研究项目,中国互联网技术发展十年之后在这个领域里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已经相当多,中国的互联网规范起自于1993年,到今年为止也就二十年的时间,比美国的时间短一点,基本是同一个时期,当时我们国家还没有级位比较高的法律出台,都是部门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国家在早期是鼓励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政策,1993年一直到2012年国家宏观发展规划纲要当中都提出了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政策。随着网络的发展,法律问题的出现,立法也在不断地做相当于应急性的工作,并没有做冷静的思考或者体系化的构建,出了什么样的法律问题可能每个主办部门就自己做了部门的规章,以这样的形式进行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制。
  二、中国互联网立法的现状和问题
  互联网的发展肯定超前于法律的制定,法律一定要进行冷静的多角度的观察之后才可能做出规制,在中国能称得上法律的只有两部,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电子签名法》,一个是2000年,一个是2004年的,在级位比较高的立法层面上国家关注安全问题和产业促进问题,更多的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行政法规有51部,部门规章有843部,现在的互联网公司进行某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或者经营业务的时候会发现要面对众多的部门规章,也有一种感受,法律多如牛毛。法律层面还有21部相关性法律,但不是属于特别的立法,都是现行的法律,其中有一部分是有关互联网的规范,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这些不是属于针对性的立法,当然也是不断地修订过程当中适应了网络的发展,其实更多的是规范性的文件,但在大量的案件发生之后这些规范性的文件有时候适用起来很麻烦,由于阶位的问题,法院并不一定完全适用这些部门的规章,在这时候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在中国互联网的法律规制可能更多的借鉴了判例法的理念,很多情况下是法院或者司法先行,包括互联网版权的问题,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朝前走了一步,北京地区的案件有示范的作用,所以司法解释和法院的判例在中国的互联网法律规制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发展到后期互联网行业自身就有一种需求,他们想自律、规范经营行为的愿望,后面也有互联网行业自治规范46部,专门的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将近1000件,这个量级使得互联网产业在守法经营的时候面临一种困惑,行政部门进行执法或者司法部门判案过程当中也有一些困惑,包括学者研究的时候,每个人迫于自己的专业能力,也不可能把所有领域的法律都读完,所以去年我们承担了一个课题,就是梳理现行的互联网法律法规、规章和解释,我们能发现有些有冲突的地方提出一些建议,做一点体系化的构建。
  当我们梳理之后就发现了一些问题,中国尽管看起来规范很多,但有相当一部分领域是空白的,急需立法的领域里竟然没有,比如现有互联网立法的空白,互联网监管的体制,美国和英国都有很强的监管制度,包括对于少年儿童互联网领域保护的问题,当然在中国这个领域是缺乏的,给世人的感觉好像又觉得政府控制的比较厉害,到底在这个领域里法律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果没有法制我们应该尽快完善,所以监管的立法是缺失的。特别是电子商务和产业促进方面我们也是缺失的,尽管有《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当时出台的时候并没有考虑现在众多的商业模式,仅仅解决了一部分电子商务的问题,电子商务利税收的问题,阿里巴巴和腾讯新的模式,他们怎么处理消费者,处理和政府的关系,在产业促进方面都没有明晰的规定。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是保护法,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竞争秩序,保护一部分私权,同时它也对互联网产业有促进和维护的作用,比如说去年美国白宫发布了一个创新战略,在创新战略里明确提出未来对于创新型的公司在《反垄断法》的调查上适用要更加宽松,不那么严格去审查他们反垄断的问题,这是美国在创新战略里《反垄断法》适用对产业给出的促进的政策,像这类法律,《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领域里的适用和具体规范也是空白的。比如《反垄断法》颁布有三年时间了,但到今天依然还没有特别清晰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指南和专门的规章,现在三个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负责自己的那摊业务,有一类《反垄断法》是三个部门都无法有效管理的,比如Goldstein教授提到的互联网领域里如果进行专利权大量的集合,专利领域构成了垄断的情况,现有中国三个行政主管部门都无法启动这个程序,所以空白领域,特别是个人数据的保护,前一段时间只发布了一个指南,并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隐私权的保护没有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启动。
  各个部门的立法协调性的问题,有800多个部门的规章,站在不同部门的利益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不一致,像工信部的立法可能更多的会考虑到产业促进的问题,像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和工商局,他们制定的法律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比较多,还有安全部门,计算机安全,国家安全,包括个人信息安全,甚至产业经营的安全问题,每个立法部门都站在自己的角度,造成法律文件协调的问题。
  解决中国互联网立法的特点,它是重管理缺保护,出了什么问题就想管一管,在管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忽视保护的问题,更多的还是用公权力的手段维护互联网的秩序,但互联网领域还有很多用私权保护的手段更为有效,这种保护并不仅仅完全指向最终用户的消费者或者权利人的保护,甚至产业的利益也有保护的可能,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自身就有多重的角色,比如他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是使用者,可能还是传播者,以版权保护为例,自己的立场就是多重的。
  三、国外互联网立法借鉴
  我们梳理了一些国外互联网的立法,现在美国有这样的博弈,像《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色情预防法》、《儿童在线保护法》,这三个法律颁布了之后,2002年以后又被裁定违宪,有些是部分条款违宪,互联网规制的过程当中法律其实也是处在不定的状态当中,大家都处在讨论和认识的阶段。去年美国有两部新的和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提案,比如禁止网络盗版法和保护知识产权法案,博弈非常激烈,有支持一方,有反对一方,当然现在看到的结果是不定的,这两个法案还没有通过,但未来一定会有相当一部分的规则会通过,因为趋势比较清晰,不论是互联网的服务商还是大的版权人,在一个国家里还是希望借助于知识经济或者知识产权支撑它强有力的国家经济。
  从我们研究小组得出的结论,首先我们要确定一个立法的原则,构建一个体系,从监管法、促进法和保护法三个方面考虑,特别是像互联网安全的基本原则、技术中立的原则、产业促进的原则、保护私权的原则应该体现在立法当中。按照这样的法律体系构建我们缺失在哪,现在中国还缺失什么,关于安全立法我们缺失比较多,全国人大有这样一个条例,但这些年来安全问题又有了新的变化,我们希望能在那个条例基础之上把它升格到法律层面。监管法包括基础设施和资源分配其实有些垄断的问题,也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这个领域还需要有明晰的规定,包括对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规范,比如隐私权的问题,保护公民其他私权的问题也在监管法里有一部分规范。促进法的空白比较多,像电子商务立法,《电子签名法》是不够的,电子税收的问题,包括双反法在促进产业发展保障的问题。保护法现在看起来有很多相关性的法律规定,也不可能期望制定特别的保护法,只能透过现行的法律增加一些规范,比如知识产权的立法,比如《民法》和《刑法》里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考虑到互联网的问题就可以了。
  这是体系的构建,我们也给政府做了建议,应该优先考虑什么,最近应该做的事情,把《互联网安全保护条例》升为互联网的安全法,把《电子签名法》升到电子商务法,把电子商务法的范围更加广泛的做一些规定,在保护法的层面及时的修订现行的法律,包括《版权法》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当中都可能会考虑互联网的产业,包括使用者的利益。
  希望未来能得到斯坦福法学院以及专家的支持,能在这个领域里有更多的信息交流,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