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规定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明确了三种情形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产品质量、消费欺诈等问题。
端午节期间,上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热线接到投诉举报397件(投诉341件、举报56件),其中网络销售投诉167件,占比近五成,网上经营者未及时履约、售后服务延滞、网购产品质量瑕疵等问题较突出。
京东日前被北京市发改委处以警告和50万元的行政处罚。据了解,京东遭到多次举报,此次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等举报事项,一并被北京市发改委处以警告和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通知称,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某网络商品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价格低于该网络商品经营者在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声称网站内所有或者部分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但网络商品经营者并未实际开展促销活动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标价软件或者价格宣传软件等强制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标示的,这三种情形应当认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主体。
见人民邮电报:发改委严打价格欺诈 明确电商平台应为三种欺诈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