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外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法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该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它建立了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明晰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
中国的反垄断法由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由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而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这部反垄断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于2009年启动,中间反复修改并多次征求意见,通过后的司法解释共分16条,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从最高法公布的数据看,垄断纠纷案件中原告胜诉率较低,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司法解释将垄断行为区分不同的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大大缓解了原告“取证难”的问题。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孙军工表示,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的证明难度有一定作用,具有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意义。
反垄断法是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场结构、保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