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60公司)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宣判。法庭经审理认定,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对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11月7日,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在搜狗浏览器官方网站和搜狗浏览器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布了题为“360安全卫士抹黑搜狗 炮制史上最恶劣造谣事件”的文章,随后,奇虎科技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停止并删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一审中,法院认为,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连带赔偿360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且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搜狗科技公司、搜狗信息公司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或发回重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无事实依据地宣称搜狗浏览器所谓漏洞事件是由奇虎科技公司精心策划、幕后操作并动用水军、枪手进行转发,同时发布奇虎科技公司心怀鬼胎等不实言论,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导致消费者对奇虎科技公司形成负面评价,这种评价已超出了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认定,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通过搜狗浏览器官方网站和搜狗浏览器官方微博所发表的言论,不符合客观实际,且用语带有明显的贬损和诋毁,属于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构成商业诋毁。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管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亦无不妥。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有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