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晓 法学博士
腾讯公共战略部总经理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


  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收到邀请有机会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互联网+”和制度创新的关系。我本人是法律专业,我觉得立法和我们今天讲的制度创新是被包含的关系,制度创新包括立法也包括政策等等一系列的东西。我的分享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第一想谈谈对“互联网+”的理解,第二是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对传统产业的冲击,第三个谈谈对制度创新的理解,我们如何应对和化解这些冲突。
  第一,怎样理解“互联网+”?
  自今年两会以来,“互联网+”成为业界第一热词,社会各方对“互联网+”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表述。我认为,“互联网+”可以类比地质年代的寒武纪,大约在5亿3千万年前,这一个时段里面爆发出了非常多的无脊椎动物,大概在前后两千多万年时间里大量出现,而在此之前古老的地层的中长期却找不到太多新物种化石,以此说明寒武纪发生了生物学意义上的物种大爆发。
  引用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在“互联网+”时代,同样会产生很多新的商业物种和生态。为什么“互联网+”没有产生在PC互联网时代,而是产生于移动互联网时代,这是由其技术大背景所决定的。移动互联网,有了智能终端,通过位置传感器、摄像头、投影仪、遥感器等等,一个iwatch上面就有十多个传感器,使得智能终端成为了人体器官的延伸,使得很多新的商业应用有了存在的基础。如O2O、摇一摇、移动健康医疗等。我们无法想象去摇一摇电视、摇一摇台式电脑。“互联网+”的最大价值在于为产业、社会、民生等各个领域建立最大效率的连接。大航海时代,发现美洲大陆的时候是通过人类的探索带动了动植物的迁移,建立了全球的物理连接。移动互联网出现了24小时在线的数字化连接,“互联网+”的作用才会真正被激活。最近马化腾先生把信息本身描述为一种能源,类似于水和电一样,而互联网更多扮演信息源的角色。在没有打车软件之前大家肯定也能打到车,但通过移动互联网,根据大数据系统匹配,使接单司机和客户之间建立起更有效的连接。又如现在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可以进行医院挂号,为患者和医院之间建立更有效的连接,大大节省了患者排队等候时间。
  当下,“互联网+”概念在国家层面的正式提出,意味着政府与业界形成了一种共识,即互联网的基础性作用、先导性作用以及战略性地位日益提升,其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创新,将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新常态下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增进人民福祉的战略重点。
  第二,怎么看待“互联网+”对传统产业的冲击和对原有制度的冲突?
  “互联网+”本身的价值实际上是帮助传统产业内各行各业社会方方面面建立高效的连接,互联网不是为了颠覆传统行业,传统行业能够更主动的把互联网主动加进去,更主动的通过互联网改善自己连接效率更好,他就有机会在转型升级中拔得头筹,获得生机。
  必须承认,“互联网+”是技术发展的大趋势,但具体到某个行业、某个领域会以怎样的方式融合互联网,更多的则需要遵循内在的商业逻辑与商业规律。共享经济就是典型的移动互联网技术下形成的经济形态。它通过民众个体间直接交换商品与服务的系统,形成了友友租车、嘀嗒拼车、Airbnb房屋短租等多种新经济活动。可以说“互联网+”改变了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也必然会对原有制度提出挑战,比如互联网金融、滴滴打车、专车等。但生产力的变革最终会推动生产关系发生变革,推动制度创新,这一点是不可逆的。
  应该说在技术演进过程与原有制度发生冲突是必然的,这不是中国特有的,也不是在“互联网+”过程中所独有的,不用过度紧张。中国的专车运营在各地被管制甚至被处罚,而Uber在全球发展中也遇到出租车运营资质的问题,这是全球性普遍问题。回顾人类历史,每次科技革命,都会推动法律制度的变化。科技代表了先进生产力,法律是生产关系、是上层建筑,生产力的变化必然会推动生产关系不断变革。新一轮科技革命会导致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巨变,导致人类社会互动关系发生变化,因此社会规则必然会随之变动,必然会对既有利益格局,包括现行政策法律、管理思路带来挑战。从法律的功能上看,法律的目的在于明确规则、划出底线,希望维护既有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而创新恰是要寻求新的突破,因此会处处碰壁。对于中国、德国、日本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更是如此。尤其德国是特别严谨特别相信理性思维的民族,大陆法系因此也叫做德国法系。法条的生成和修订必然是有一定的时间周期的,所以它之后是一个惯性运行的。而科技革命新的商业模式出现,毫无疑问是加速度运行。因此立法上的冲突与空白是不可避免的。
  但不是所有的”互联网+”都会引发激烈“冲突”。已经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传统产业会较快扔掉包袱,积极拥抱互联网,比如说苏宁,国美,以及万达O2O的商业模式,他们都是在非常主动的拥抱移动互联网。在冲突过后,在冲突碰撞产生之后,新的规则和新的利益格局会形成。
  即便有了冲突也不怕,碰撞之后可以探索出共赢生态,这是一种更大的价值。冲突不代表两败俱伤,双方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可以形成共生、共赢生态的。比如互联网金融,去年年初,全国还是一片非议,出现央行叫停二维码支付的极端事件。但一年半来政府已经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几条底线,“要为实体经济服务避免泡沫,要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去年底几家民营银行获批,总理亲自到我们的微众银行使用大数据人脸识别技术发放出第一笔贷款。今年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性意见也即将出台,意味着新的制度和新的利益格局的形成。互联网金融走出了非常好的”互联网+”创新之路,值得其他行业总结和借鉴。现在的作为争议焦点之一的专车,我相信,未来互联网交通也会成为传统出行方式的补充,不是谁要取代谁,只会为市民出行提供更多、更便利的选择。
  第三,怎样应对”互联网+”过程中的制度创新?
  一是要重视内生性治理。例如,打车软件被讨论最多的就是安全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其实现在各个公司依靠市场自发形成了更优质、更科学、更廉价的行业管理解决方案。在安全方面,计费是通过双方的位置感应,通过网络连接形成,然后去算双方的费用。那也就是说实际上在这个专车上面到底有没有乘客以及这个乘客走过的轨迹,它是有计时定位的,所以它是本身安全的保障。在服务方面,为什么享受专车的时候,司机会主动给你一杯水、问你要不要充电?是不是意味着专车司机的素质比出租车司机高?显然不是这样的,因为司机人群大体是一致的。主要是通过一套互联网的双向评价机制管理司机。通过看以往乘客的服务评价,知道这个司机服务态度怎样?司机会非常爱惜自己的羽毛。司机可以提前看下这个乘客是不是经常放别人鸽子,它是双向选择的。移动互联网把信息和信息记录能够做一个紧密捆绑,使得你做信息判断和连接的时候变得信息更加的准确更加的靠谱。内生性治理,就是说在政策制定中要主动发现、充分运用这种内生动力,依托尊重商业运行中自发形成的内生规则,实现治理的目标。
  二是提倡包容性治理,要监管适度以及扩大法律政策解释的张力。”互联网+”会产生很多新生“商业物种”,其商业模式、经营方式等与传统状态一定有不同之处。而立法一定会出现空白。因此监管对创新给予鼓励和容错空间,监管过度就会扼杀产业创新动力。现在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很多问题只是在这个产业或者商业模式开始的时候才爆发这些问题,其实问题本身暴露还不够。应该经过商业发展,内部经过足够的碰撞,商业格局形成、大体问题充分暴露的时候我们再建立规则,在问题暴露充分爆发之前就建立规则的话,这个规则科学与否本身就充满争议。
  三是政府机构应在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垂范,利用互联网提升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水平。这几天总理都在批评如何证明你妈是你妈的办证难问题,而且我记得曾经在北京有一个小伙子为了回家办一个证,往返六次,三千多公里,也没有办成。在”互联网+”面前,这些可以得到有效解决。我们腾讯研究院刚刚发布的《政务微信白皮书》显示了政府服务机关在利用微信公众号提供服务的分布,我们可以看到在医疗、公安、党政这些领域,无论是用户活跃度还是帐号总量其实都是相当高的。结合刚刚办证的例子,现在广东的用户扫描港澳通行证,马上就会有人上门来收证据,最近刚上线的扫护照就可以在微信办理境外购物退税,甚至可以通过微信完成网上立案这些非常复杂的事务,这都是公共政府机关在拥抱互联网的例证。这些创新并非是腾讯做出来的,我们只是提供了一个开放平台,提供一个接口,政府和商业机构他们按照自己的逻辑考虑自己的用户需求,建立起自己的模式。截止目前,微信的城市服务已经上线了5个城市,短短几个月服务1100万市民。另一方面,在行政执法中尽量做到技术简单化,通过引入大数据技术,推广建立违法黑名单数据库,并全国联网,提高违法成本。对各个互联网企业来讲,可以全网打击,让违法者无处藏身。
  四是建立科学的平台责任制度。随着互联网渗透率加强,现有管理技术、管理手段、管理力量不足,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因此会有“以网管网”的治理思路,在立法设计上则体现为加大平台责任,希望让各个互联网平台企业承担一部分监管责任,对自己平台上的经营者负起责来。可以看到,在刚刚公布的《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以及正在修订的《网络安全法》、《反恐法》等,都有这个倾向。我们认为,从社会正义原则和经济外部性原则来看,这种思路有一定合理性。一个设计合理的第三方义务制度,有利于淡化行政机关强制性行政监管色彩,减少被管理者的抵触情绪,减轻社会矛盾;借助平台企业的专业优势、成本优势,也有利于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降低执法难度。但关键是怎样才算科学、合理?这需要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更提升管理技术水平,加强管理力量。
  最后我想讲得是,中国移动互联产业正处在弯道超车的阶段。现在同样用户从PC到移动互联的转移是中美同步的。在PC时代,我们所有的软件、硬件、法律制度都可以追随国外,因为他们是走在前面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有机会弯道超车,但法律政策制定缺乏成熟的参考案例,各国都会面临同样的困境,我们无法再进行简单的法律移植。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到来的时候,我相信产业本身的发展也在为我们制定规则,或者是为我们做规则的引领者提供了一个历史契机。因此我们在制定新的法律政策规则时更应当慎重,要等问题充分暴露时再审慎合理的制定产业规则,争取做到移动互联网时代全球立法范式。

  我的演讲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