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部分节选《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报告(2014)》,由“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联合推出
  执笔人:司晓、张钦坤、李海英、田小军、余俊缘
  1.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维系与多元治理的立体维权
  目前,我国网络视频产业经历了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完善网络视频版权生态,包括投资方、制作方、发行商、播出平台、广告主、用户等,分别负责网络视频的投资、制作、发行、渠道、增值、消费等环节。为了能够以良好的体验,优质内容来服务海量消费者,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的各方在版权内容制作、发行、渠道等方面投入巨大。但在事实上,网络视频产业的发展始终伴随着网络盗版的阴影,产业竞争虽有“春秋战国”混战局面,却无“儒释道法”之风。
  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维系亟需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一方面,随着国内网络视频行业的竞争加剧,视频版权的价格不断攀升,正版视频网站版权运营压力和投入成本持续增加。另一方面,网络盗版的出现损害了视频网站利益,阻碍了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的良性发展。盗版网站侵权使用正版视频内容,分流正版网络视频网站用户流量,导致正版网络视频网站从版权内容中直接以及间接获益能力降低,并损失了服务器与带宽资源。
  因此,构建多元治理的立体维权体系对于网络视频版权来说则尤为重要。第一,立法与司法层面,应增强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灵活性,增加法定赔偿的数额,明确网络环境下赔偿适用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第二,版权行政监管与执法层面,建立以国家版权局为核心的区域联动协调机制。严格依照我国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 ,版权侵权执法实践中网络版权侵权管辖存在一定交叉,调查取证时需要各地版权局协调配合,因此区域联动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第三,网络环境下版权企业层面,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维权团队,在版权内容维权工作中进行周密的战略部署和整齐划一的整体布控。以《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维权为例,腾讯以内部资深律师为主要力量在节目开播之前对就对节目监控和维权工作进行了全面论证和详细部署,设计多道反网络盗版防线与版权维权方案。多元治理的立体维权是治理网络盗版问题的有效策略,是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维系的重要保障。
  2.成熟的手游产业链与困境中的手游IP维权
  手游进入泛娱乐时代成为行业共识,为了抢占行业竞争优势,各大游戏巨头纷纷投入巨资购买手游IP,来为“泛娱乐”概念积累内容元素。但是,重金购买的IP却不断遭到侵权的蚕食。2013年下半年至今,中国手游行业IP乱局纷现。我国手游行业的发展现实是:一方面国内游戏行业维权意识在提高,正版维权已经成为行业共识,整个行业在规范的道路上不断发展;另一方面,面临整个行业的维权高压态势,手游IP侵权现象虽有阶段性好转但随时可能迎来另一个维权风暴。目前,我国手游IP维权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手游生命周期短、侵权诉讼周期长,拖延战术使侵权有利可图。第二,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司法赔偿难以有效遏制侵权企业。第三,侵权手游盈利能力较强,发行商、运营商放任态度明显。
  从行业治理的角度来讲,手游行业IP保护非一家之力可行,构建多方参与的手游行业IP治理模式是维护手游行业健康发展的解决之道。第一,建立完善的流程化维权机制。目前,多家游戏公司均建立了专门的内部律师团队负责手游IP的维权工作,其与公司委托的外部律所、调查公司等合作建立全天候、全平台等维权机制。第二,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相关行业协会应尽快联合国内手游企业建立具有约束性的行业自律框架,真正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第三,加大对手游IP的保护力度。建议通过修法立法提高法定赔偿额度,加大对手游IP侵权的惩处力度,使侵权企业有所顾忌,有效保护正版开发者的利益。司法实践应更多地适用临时禁令、加大对竞品游戏侵权、改编游戏侵权的打击等。此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也应推动行业协会建立侵权企业黑名单,对屡次侵权企业实行行业“禁入”。
  3.快速成长的网络音乐产业与正版化生态探索
  根据IFPI数字音乐报告2014公布的数据,2014年全球音乐产业收入150亿美元,其中数字收入59亿美元,占总收入39%。据《2014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440.7亿元人民币。在巨大的市场空间下,各大互联网公司纷纷加大对网络音乐的投入,以推进数字音乐市场的正版化生态建立。但是,侵权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企图依靠现代技术对音乐产品进行非法利用,即未经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就以合法使用者身份自居,通过网络的复制和传播进行“搭便车”,意欲支付零成本而获取巨大的利润和无形收益,使得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处在危机的边缘。
  在此背景下,权利人积极维权,如2014年,深圳腾讯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要求网易云音乐平台停止播放《时间都去哪了》等623首网络音乐,这些网络音乐的版权均系腾讯公司购买。据武汉市中院介绍,此案受理后经合议庭初步审查认定,腾讯公司是涉案623首音乐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人,“网易云音乐”平台涉嫌侵权。合议庭冻结相关担保资金后,随即将禁令裁定发给相关被申请人,要求“网易云音乐”平台运营各方认真核查禁令附件所列623首网络音乐作品,并区分服务器上传、作品链接等不同情形,对涉案623首音乐作品进行删除、断链、屏蔽。此案被编入最高院公布的“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院认为,本案中,法院及时发布诉前禁令,并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予以处罚,为打击网络音乐盗版、规范网络音乐市场、整治网络环境提供了一种可行的保护模式,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4.互联网行业竞争规则日渐明晰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不断涌现,竞争规则在实践和司法审判中日渐明晰。总体上看,2014年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良好,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发生,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a. 竞争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首先,确立了三大竞争原则: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最小特权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其次,认定视频广告拦截违法。第三,明确商业评论自由与商业诋毁的界限。第四,明确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b.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富争议,消费者权益成为判案新视角。软件干扰案件虽时有发生,但逐渐淡出视野之外,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标志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进入“搭便车”时代,其侵权行为更为多样、隐蔽,且常以“行业惯例”、“用户需求”、“公共利益”作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掩饰,抗辩理由日趋“合理”。

  c. 司法行政双管齐下,惩罚力度加强。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的易变性、竞争行为的技术复杂性和隐蔽性,加之互联网产品的频繁迭代,导致原告举证困难,司法赔偿数额向来偏低。司法层面,从最核心的损害赔偿方面加大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在搜狗诉360阻碍其浏览器正常安装一案中,北京二中院510万的判赔再创新高。另一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工商总局关于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的通知》,将互联网行业定为2014年不正当竞争集中整治的重点行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采取系列措施,完善互联网的竞争和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