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部分节选《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报告(2014)》,由“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联合推出
    执笔人:司晓、张钦坤、李海英、田小军、刘娜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修改 加大侵权处罚力度
      由于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一个较大的难题。很多侵权诉讼中,权利人所获得的赔偿额小到根本不足以威慑侵权人以制止其再度侵权,例如在侵犯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单首歌曲的赔偿额一般只有几百元。这对于侵权人来说,违法成本很低。为了解决司法领域的这一困境,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文件,暨《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将原《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施行。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最高赔偿额由10万元提高到25万元,这对于权利人来说在经济补偿方面得到了更多的支持,对于侵权人来说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使其违法成本要远远高于守法成本,以此来规范网络环境中的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由于互联网环境下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且多变,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在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利益的同时,保持法律体系的和谐与完整,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且又不至于限制到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发展,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长期面对的问题。
     2.专利法修改尝试引入“通知-删除”规则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秩序造成极大冲击和影响。实践中,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每年收到大量的专利侵权纠纷投诉,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尚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原则性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研究工作,形成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15年4月开始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修改草案的第71条专门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1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但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其专利权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前款所述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有效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的,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网络服务商在没有接到专利侵权“通知”的情况下,较难通过自身力量判断网络平台上所销售或许诺销售的专利产品为侵权产品。并且,在专利权人进行“通知”行为后,在版权领域,由于侵权与否的权利边界比较明显,“同等条件下的理性人”能够判断是否侵权,但是针对应由“该专利所属领域通(中等水平)技术人员”才能判断出的专利侵权行为”,“同等条件下的理性人”无法判断或知晓产品是否侵权。特别是在网络应用软件平台环境下,软件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中,网络平台、用户(非生产经营性目的)、侵权人三方由于不存在直接侵权的情况,也就没有网络平台间接侵权的行为存在,此种情况下,网络应用软件平台没有专利侵权责任。因此,鉴于“应知”构成与认定的困难,建议明确基本责任时采用“明知”标准;由于专利权利的不稳定性导致专利权利行使的不确定性,建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提供的”证据“为依据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生效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生效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3.图形用户界面专利保护破冰
      对GUI进行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在软件行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已经将GUI纳入专利保护的客体。1996年美国颁布《计算机图形符号审查基准》,开始授予显示在屏幕上的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2001年,欧盟颁布了《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2003年,韩国修订了《外观设计审查标准》,以上条例和标准均为GUI的专利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2013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被业内看作是GUI专利保护的破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为适应创新发展的趋势,有效激励设计人员在图形用户界面领域的设计创新,促进电子信息产品的推陈出新,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必要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就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作出了规定: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而在此之前,由于企业往往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GUI主张权利,由于互联网软件行业的抄袭现象非常严重,且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效果差,企业大多不愿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解决。而且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对GUI的相关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难度也很大,企业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保护。现行的《专利审查指南》对GUI提供了外观设计保护,随着互联网软件的不断更新发展,企业对于GUI的创新也会进一步加强,GUI也有望在未来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实现对权利人权利的更好保障,促进发明人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
      4.知识产权法院设立 迎来知识产权保护崭新阶段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积压严重。知识产权案件相比普通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极其有限,而且案件数量激增,法官数量不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由行政庭和民事庭分别审理,这也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率。二是知识产权案件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知识产权与新技术密切相连,而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又有所欠缺,导致法院在审判中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出入,另一方面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三是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难以承受诉讼之累。当事人经常会对商标局、专利复审委等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不仅会使得行政机关丧失权威,而且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并非利益攸关的主体,其在诉讼中的不积极很有可能会损害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负责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在现有诉讼模式下进行的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改革,其改革成本较小,而且对专业技术较强的专利等案件的集中管辖,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审判质量。同时,在北上广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在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区统一审判尺度,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可以说,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步,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更好地解决诉讼纠纷乃至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