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汶龙 腾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为了打破欧盟境内的数字市场壁垒,欧盟委员会5月6日公布了“单一数字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 战略的详细规划。该战略将打击美国互联网企业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引起美国业界强烈反对。据欧盟委员会预测,“单一数字市场”将带动4150亿欧元的经济增长,并创造数十万个新就业岗位。
欧盟“单一数字市场”战略提出了单一数字市场的三大支柱。第一大支柱是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其中包括出台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速度更快、价格更实惠的包裹递送服务;打破地域界限,改变同种商品不同成员国不同价的现状;改革版权保护法;推动提供跨境电视服务。
第二大支柱是创造有利于数字网络和服务繁荣发展的有利环境,包括全面改革欧盟的电信领域规章制度;重新审查视听媒体组织框架以适应时代需求;全方位分析评估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应用商店等在线平台的作用;加强数字化服务领域的安全管理,尤其是个人数据等。
第三大支柱是最大化实现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包括提出“欧洲数据自由流动计划”,推动欧盟范围的数据资源自由流动;在电子医疗、交通规划等对单一数字市场发展至关重要的领域,推动建立统一标准和互通功能;建成一个包容性的数字化社会,使民众能抓住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机遇和就业机会。
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包括整合欧盟区域内的电信法规、加强网络安全以及促进更高效廉价的物流服务等16项具体措施,以下是对重要相关措施的梳理。
平台管理
欧盟认为,网络平台的数据收集等实践严重地塑造了互联网的生态环境,使自身成为互联网生态系统的主要角色。在这里,所谓网络平台(online platform)包括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应用商店以及价格对比网站等。欧盟最主要的担忧是那些大型平台一旦在多个经济领域利用其市场力量发展壮大,可能就会导致竞争法的适用难题。
对此,欧盟正在考虑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交易实践、接入条款和合同条款(包括透明度、禁止不公平交易等)、限制垂直一体化公司的歧视做法、修改欧盟竞争法以更好地使用于网络平台、设立欧盟网络平台的圆桌会议,促进欧盟网络平台的发展等等。
电子商务
欧盟委员会将会修正有关于消费者网络购物以及增值税相关的规则。首先,欧盟计划优化关于在网络上购买数字内容的规则,比如关于网络瑕疵内容 (online defective content) 的售后救济问题。其次,欧盟还将引入一系列法定合同权利,内容关于保修期、违约救济等。再次,欧盟还将审议《消费者保护合作规定(2011)》,这一规范的出台将加强执法机关的权力并增强在监控、预警等机制的协调程度。在2015年,欧盟有望建立泛欧洲网络纠纷解决机制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还计划在2016年实现对增值税机制的调整,减轻政府的压力,这意味着欧盟有可能会将数字产品纳入到增值税体系之中。最后,欧盟还计划在2016年引进关于包裹快递 (parcel delivery) 的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将重点关注价格透明度、快捷交货以及商品追踪等方面。
地域屏蔽 (Geo-blocking)
所谓地域屏蔽 (Geo-blocking),是指根据用户的地理位置限制其获取网络资源的做法。用户的地理位置会根据定位技术计算出,并随后根据这一结果来判断是否允许该用户获取内容。部分欧盟成员国反对这一限制措施,认为有些地域屏蔽措施会妨害欧洲的贸易,这些限制正在适用于各成员国孤立的市场上,并且可能会导致价格差异 (price differentiation) 以及其他不利于竞争的效果。
针对这一问题,欧盟将会改变目前的《电子商务条令》(建立了一个内部市场框架)以及《服务条令》的第20条(内容关于内容接受者的非歧视条款)。通过这些修改,就会减少网络卖家拒绝(消费者)获取网络服务的正当理由。此外,欧盟还将审查1993年设立的《卫星和有线电视条令》,以评估其是否有利于消费者在欧洲跨境获取卫星广播服务,并有望在未来扩大适用范围至某些广播公司的网络服务。
版权
欧洲的版权法于2001年建立,此次欧盟委员会希望能够更新这些规则,使其能够应对科技、消费者行为以及市场的新变化。2015年末,欧盟计划开展版权改革,加强合法获取内容的“便携性” (portability),比如可以通过移除地域屏蔽的方式实现,再比如加强跨境使用网络内容规则的确定性。此次版权改革还将会明确关于平台责任的规范,内容关于版权保护的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执行(包括商业侵权以及跨境适用)。此外,欧盟还将审议《视听媒体服务条令》,扩大适用范围至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并将修改广告法规则,强调未成年人的保护。
电信规则
目前的电信产业面临着多重挑战。欧盟委员会认为目前关于《联接(欧洲)大陆电信一揽子计划》的讨论过多地关注于手机漫游(roaming)以及网络中立,而没有涉及到影响产业发展的挑战。
欧盟委员会希望建立规范框架,以支持欧盟电信单一市场。相关变革中可能的措施包括一致性频谱管理 (consistent spectrum management)、鼓励高负载网络的投资、改变目前多重规范体制的现状,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和高效网络的新环境。
数据隐私
欧盟将会重新审议2002年的《e隐私条令》,该条令主要是关于个人数据的处理以及电子通讯领域的隐私保护。现行的条令只适用于传统的电信运营商,而修改之后将扩大适用于信息服务提供商。对《e隐私条令》的审议将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通过后开始(预计在2016年)。
平台责任
欧盟还将重新审议关于平台就网络非法内容的责任问题,除了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之外,还包括恐怖主义、淫秽作品等内容。欧盟将会考虑是否扩大平台的尽职调查义务以及其他责任。
网络安全
欧盟建议建立一个“关于网络安全的公私合作机制”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on Cyber Security),重点关注网络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提供的解决方案。
数据流动
在2016年,欧盟委员会将会启动“欧盟数据自由流动”计划,该计划旨在排除数据自由流动中存在的技术和法律障碍,主要相关领域包括大数据计算、云计算、3D打印、物联网等。“欧盟数据自由流动”计划将有针对性地解决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互通性 (interoperability) 等问题,并将进一步明确数据流动中的责任分配问题。此外,欧盟还将考虑是否要求网络企业基于通用标准促进其系统、科技和服务的互通互用,允许用户在不同的服务提供商之间自由选择和转换而不受到技术的限制。在这一方面欧盟计划修改《欧盟互通性框架》(European Interoperability Framework)。此外,欧盟还将计划设立一体化的互通标准,重点关注医疗(如远距离医疗[telemedicine])、交通(交通规划、电子货运[e-freight])、环境、能源等关键领域。
附: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包含三大支柱和十六项具体措施
支柱一: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
具体包括:
1. 制定新的规则使跨境电子商务更容易实现,具体包括:调整网购过程中的合同规则和保护消费者的规则,以刺激跨境消费。
2. 通过审核《关于消费者保护机构间合作的规定》持续快速地制定保护消费者的规定。
3. 提供更高效且优惠的货运服务
4. 禁止地域屏蔽
5. 明确影响欧盟电子商务市场的潜在竞争顾虑
6. 制定一个更现代化的、更适合欧盟环境的版权保护法律
7. 重新审核卫星通讯指令以评估其是否应涵盖网络传播者,并探寻如何加速欧盟内部的跨境传播的实现
8. 减少企业的行政性税收负担
支柱二:创造有利于数字网络和服务繁荣的环境
具体包括:
9. 着力对欧盟电信法进行修改
10. 重新审核试听媒体框架以保证其适应21世纪的环境,主要关注不同市场参与者在产品提升过程中的角色
11. 详细分析网络平台(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应用商店等)在欧洲市场的角色
12. 强化数字化服务的安全和用户信任问题,尤其是有关个人信息处理方面
13. 提供技术领域网络安全产业和网络安全解决途径的合作机制
支柱三:最大化数字经济的增长潜力
具体包括:
14. 提出欧洲数据自由流动计划
15. 提出关键领域标准和互通性的重点方面,包括电子医疗和能源等方面
16. 建立一个包容性的信息社会,使民众能把握互联网领域的机遇,增加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