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研究院研究员  卢依

  “互联网+”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的跨界融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并不断创造出新产品、新业务与新模式,构建连接一切的新生态。2015年两会期间,互联网+”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指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意味着我国将从消费互联网逐步过度至产业互联网,互联网对传统产业进行融合,改造创新的互联网+时代即将来临。
  在尤为注重用户体验的互联网+创新领域,数据开放的作用更为明显:大量软件开发者将不再由于市场弱势地位而面临数据壁垒的困境;通过直接利用优质数据大大提高了创新的效率,在数据的支持下顺应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的创新浪潮。对于已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而言,数据开放更有利于扩大服务范围和平台规模。
  当前,我国政府数据管理呈现碎片化局面,各部门的数据资源处于闭合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制约了行政效能的提升,也影响互联网+产业和相应惠民措施的发展。
  (一)数据开放政策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上海、北京等部分地方政府先行进行政府数据开放的积极探索。2014年上半年,上海市政府开放了专门的政府数据开放服务平台——上海政府数据服务网,集中开放公共数据,以方便企业、个人用户开发利用。上海市政府确定了总计190项数据内容作为2014年重点开放领域,涉及28个市级政府部门,涵盖公共安全、公共服务、交通服务、教育科技、产业发展、金融服务、能源环境、健康卫生、文化娱乐等11个领域,目前围绕该网站开放的数据已经有18项数据应用产生。北京市经信委也组织各政务部门建设了“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www.bjdata.gov.cn),以汇集北京市各政务部门可开放的、有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各类实时与非实时数据的下载与服务,促进基于政务数据资源的信息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服务需求。目前,网站已发布了36个政府部门的306类数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企业的信息公示。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该条例一方面可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另一方面也将有利于数据开发者对企业信息的再利用。被要求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中国政府首次正式公开表态支持数据开放。2015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明确表态,政府应该尽量公开非涉密的数据,以便利用这些数据更好的服务社会,也为政府决策和监管服务。
  (二)数据开放规则尚未明确
  中国还未推出相应的开放数据政策,而与开放数据相关联的数据所有权界定、授权、个人隐私保护等议题也都尚在讨论中。此前中国各级政府一些部门已在数据开放上有所尝试,但整体规则目前尚未明朗,如何界定数据的公共信息属性,是否构建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以及数据开放过程中的透明化与公私合作关系,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
  1.数据开放过程中“公共信息”的界定及公开范围标准缺乏实践性
  中国2008年5月起施行的《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范围包括:(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同时,《信息公开条例》也对明确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作了规定,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政府也尚未出台配套的法规对数据公开的申请,获取和救济措施加以规定,可执行性有待提高。
  2.缺乏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数据壁垒妨碍新应用和服务的开发
  长久以来,各级政府对于信息化社会的认知停留在传统的软硬件基础设施投入,而忽略了对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对于新应用和服务的开发者而言,公共数据资源池的缺位不仅增加了开发成本,也延长了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周期,对于创新活动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尤其在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催生出移动支付,位置服务,移动医疗等一批跨产业新兴民生应用,这些应用对于政府持有的民生类数据有着极大需求。在缺乏统一数据开放平台的情况下,无法高效地获取和直接利用数据集也影响了这些应用发展的速度。
  3.公开透明的原则尚未落实,未能实现数据的真正开放
  数据开放的基本要义是任何人都能够不受限制的对政府开放的数据进行下载、使用或者重新发布,政府不应当对获取数据的主体进行限制甚至指定。根据食药监总局要求,所有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必须全部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药品电子监管码搜集、产生、存储的所有数据、文档、信息和记录,都归该局所有,任何一方都不能用于商业服务,而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由阿里与政府合作进行维护和运营。从数据开放的角度来讲,政府将相关信息交给指定企业运营并不构成真正的数据开放,更有可能造成数据垄断问题。
  我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完善策略
  从国际上看,开放政府数据已经成为普遍潮流,英美等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而我国当前仍缺乏国家层面的整体战略设计与部署,政府数据开放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开放政府数据成为全球政府共识的背景下,我国应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抓住大数据背景下这一珍贵历史机遇,加快政府数据开放步伐,提升国家经济与社会竞争力。
  (一)明确主管机构,加快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政府数据开放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政府需要对工作的开展作出顶层设计,首要任务即是明确主管机构。虽然我国早在2000年就提出了信息化发展战略,但长期以来政府各部门的数据库处于割裂状态,管理体制中存在部门分割、职能交叉、协同能力较弱等问题。因此必须统一政府数据开放的主管机构,加强各部门基础数据库建设,统筹协调各部门参与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推动各级各部门间数据收集、共享、发布机制等。
  同时,在国家层面制定政府数据开放战略和开放原则,加快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数据开放的原则、边界,包括开放的内容、方式、对象等,保证数据开放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建立统一数据开放平台,缩小信息鸿沟
  我国目前已上线了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govinfo.nlc.gov.cn),但从目前的建设情况来看,该平台仅仅是发布各级政府部门的现有政府公报等信息,与政府数据开放相去甚远。政府数据开放的关键在于为社会提供广泛的,其他途径不易获取的有价值的数据,从而更加深入地了解政府的行政管理。因此,有必要建议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逐步开放其他非涉密的政府数据,使之成为政府数据的集散地。统一的数据平台不仅有利于公众的访问查询,减少政府与公众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同时也便于政府管理、统计数据的使用情况。
  (三)借助企业力量,挖掘数据潜能
  数据的价值不在于数据本身,而在于对数据的分析和利用。政府虽然掌握着大量的重要且有效的数据资源,但政府对数据资源的利用率并不高。大量数据长期条块分割、沉睡、冰封,其价值被淹没。然而,大数据背景下,许多企业商业模式的创新需要以海量的数据资源为支撑,政府数据是其中关键的一环。如果将这部分数据开放给企业,以市场驱动开发数据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挖掘数据价值。
  借助企业力量进行数据的开发和再利用,可实现政府、企业、公众三赢的局面。首先,政府数据进行整合、活化,借助企业力量能够加快智慧城市的建设步伐,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行政管理;其次,企业要发展大数据业务必然要依靠政府集中的数据资源,通过这些数据企业利能够开发更多类型的商品和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最后,企业进行的大数据业务往往在获取企业利益同时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优化城市治理的正面效应,增进公众福祉。
  互联网+作为中国经济下一个阶段的杠杆,将结合移动互联网的普遍发展,在改善民生和推动经济转型方面发挥无与伦比的作用。数据作为这一转型过程中的关键资源,只有得到充分利用,才能破除信息孤岛,真正建立起资源共享的民生数据池,形成社会开放大数据的良性循环。尤其在互联网+发展最为深入的医疗,交通和教育行业,政府独有的公共数据无疑将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落地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互联网+战略逐渐落地的同时,中国政府可适当借鉴欧美经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数据开放可靠,易于获取,充分释放经济发展的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