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有这样的经历,排队时过度紧靠或是陌生人之间的贴面呼吸,往往令我们感到不快,因为这是一种打搅或分心,是对安宁的一种侵入。即使是在公共场合,我们也希望在身体周围保持一定的自由空间,防范不必要的打扰。这一刻,隐私的概念其实已经潜移默化烙印在我们内心。 

    在刚刚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被连续讨论了三届的大数据话题,今年从大数据的机遇和潜力转向了隐私保护。信息技术的急速发展,正在让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变得日益透明。借助大数据技术,每个人都可能被数字化,不仅所有的活动都处于“裸体”状态,而且连未来的行为都可能在数据分析下被准确预测到。如爱德华·布罗斯坦所形容的那样,“一个人被迫每一分钟都生活在他人之中,自己的一切需求、思想、欲望、梦想或感激都受到公众的审视,他因此失去了个人性和人的尊严。”缺乏法律的规制,大数据俨然成为一种继媒体之后的“第五种权力”,令个人隐私无处遁形。 

    几年前,西班牙一名男子在谷歌上搜索到关于自己的负面消息,于是要求谷歌删除相关链接或采取保护措施,被谷歌拒绝后他诉诸法庭。2014年5月13日,欧洲最高法院就此作出裁定,谷歌应按照当事人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这一裁定将“被遗忘权”正式引入公正视野,意味着普通公民对涉及个人隐私的网络数据拥有处理的权利,个人信息在面对一些全球性的终身数据储存器时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法院作出裁定后,谷歌公司很快就开通“被遗忘”服务的申请网页,允许欧洲地区网民在线申请移除信息。司法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权利极大发展。 

    “被遗忘权”不只是司法提供给我们的一个观赏,它还进入了立法者的视线。2012年,欧盟就曾提出一项关于“被遗忘的权利”的法案,消费者有权要求公司清除他们的个人数据。同年,奥巴马政府也公布了隐私人权法案,号召公司在使用私人信息时将更多的控制权交给用户。这些动向都说明,面对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风险,法治必须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应对,以在透明世界里为我们预留出一块免受打搅的“私人空间”。与商业私密性利益关注工具性、功利性价值不同,个体隐私夹杂着羞耻感与心绪安宁的主体性价值,更多体现为一种精神性权益。当人的隐私被侵入,所受到的精神痛苦和压力远远大于仅仅是身体受伤害带来的痛苦和压力。正因为如此,法治程度越高的社会,总会对公民的隐私权给予越多的关照。 

    西方法治国家,因为历来崇尚个体价值,因而隐私观念较为发达,立法对隐私的保护比较完善。相比而言,我国历史上长久以来处于熟人社会,个体价值受到抑制,现代隐私理念也是近几十年才得以生长。立法对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并不清晰,尤其在网络隐私方面,相关立法还十分滞后,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原则性规定,但对于隐私的界定、大数据背景下侵犯隐私的情形、承担责任的方式、公民救济的渠道等,都缺乏精细的规范。以往的教训表明,在技术进步与法律规范之间,往往存在法治的滞后期,甚至造就了以钻空子、损害他人利益获得巨额资本的“暴发户”。因此,应当在国家战略层面重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坚持尊重隐私与开发数据同行,甚至将隐私价值纳入数据开发利用的前提性条件,促进大数据的开发利用走向规范化、秩序化。 

    很多时候,我们并不缺乏对权利的感受与体验,缺的往往是对权利法定化、可救济性的确认。于是,容忍成了自由的牢笼,宽容成了权利的路障。透过“被遗忘权”的个案,我们从中学会的道理很简单:权利不仅需要被感知,更需要被主张、被激活。


见检察日报: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