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晚,由腾讯研究院、TechWeb联合举办的第9期互联网前沿沙龙如期举行。 恒大音乐公司董事长宋柯、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腾讯公司维权团队负责人杨奇虎、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副教授张丰艳、以及知名作词人唐恬就数字音乐产业和打击盗版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恒大音乐公司董事长宋柯就数字音乐在近年来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数字音乐付费和维权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互联网音乐十年来,已经从暗流涌动到了一个大发展的前期,应该说已经看见曙光了。作为一个从业者,我有一些思考。
一、老歌经久不衰的背后是音乐产业近十年发展的停滞
事实上虽然现在的音乐领域很热闹,但是大家会发现可听的新歌很少,像80、90年代黄金的时候,大家都耳熟能详,现在一些《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这些顶级的电视音乐秀,实际上突出的也都是在老歌,大家以唱经典歌为主,这就说明一个问题,这些年整体这个行业从唱片产业转到互联网,它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其他的娱乐元素,如电影、电视、游戏,这是困扰音乐行业发展的一个很大的问题。
二、明确的收费模式的欠缺使得内容提供商分得“蛋糕”的量数太小
作为当年“唱片已死”的始作俑者,当时喊出来被同行骂的一塌糊涂,但是到今天大家也都基本默认了,说唱片确实死了。我们在一个新时代里,在娱乐环境下,如果内容方拿不到40%的市场收入,行业的推进度非常弱。随着内容的强势,经过几年的博弈,把这个比例提升了一些。在游戏领域,管是IP还是制作方,收入要远远高于40%,互联网视频也远高于40%。在国外,数字音乐领域内容方能达到70% 左右,日本、韩国甚至高达90%,我国一直是40%到50%左右的水平。其实我们一开始很明确,内容方要求40%,但是到审批领域,各种项目刨除以后,最后内容商分得的比例很小。诸如某利益商大概是将近300亿的收入值,但是内容方最后只分得十个亿左右,这个比例实际上是很小的。实际上目前版权方能分得的最多也就只达到30%,而且加上现在很多平台方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付费模式,所以现在付给内容方的版权费,没有一个比较明晰的数额。
之前唱片时代,从内容方到消费者中间,高达五六个环节,有制作方、发行商、出版单位、生产厂家、大批的批发商还有区域批发商。现在减掉了四五个环节以后,只剩一个特别简单的产业链条:内容方、平台、消费者,但是目前也没有达到非常明确的所谓40%的分成方式。希望在考虑互联网音乐发展的时候,应首先确定给予内容方的比例。
三、音乐产品质量不高难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听众愿意为音乐产品付费的时候,自然对产品和服务要求更高一些。传统产品的购买率是怎么形成的?其中一个因素是能享受到比电台更好的音质。从音质来讲,我们现在还没有提供更好的产品。音乐行业最大的弊病在于产品的搭售,音乐人每卖一张专辑的时候,只用一首或两首歌曲主打,另外搭售八首不好听的歌,这样使得音乐产品的整体质量不高。互联网应该带来什么样好的音乐产品,应不仅仅限于对无损、发声的CD音质的追求,而应该打造出更为精致的音乐产品,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进而提升整个音乐行业的产品质量。
四、音乐侵权的赔判标准过低,使得权利人无法得到足够的救济和赔偿
音乐行业因为没有直接的付费机制,权利人到底受到了多少的侵害,是没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的。现实中的赔判标准大概不超过三倍,那就意味着我去一个店抓到了这个品种的一个盗版,大概卖剩下十几张,销售者说卖了五张,总共二十张,那行没收15张,把卖出去的价值算出来乘三,最后一算连律师打车费都不够,所以这个一直是个问题。音乐不像电影电视盗版,可以票房或电视台购买剧集的价格作为赔偿依据。但是在音乐领域,现在举证太难,所以还是应该建立付费机制,至少可以根据歌曲的销售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