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一直以来,有效查处和惩治各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并及时弥补投资者因违法违规行为所受的经济损失,是资本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现实问题。行政执法无法解决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赔偿问题,而民事诉讼实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起诉难、审理难、赔偿难、维权成本高等困难,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效果并不理想,市场也一直呼吁有效改善这一现状。

所谓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的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

业内人士表示,行政和解试点办法的施行,意味着在相当一批符合条件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将很快因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投资者损失则能得到快速补偿。换句话说,未来投资者将可通过行政和解、民事诉讼等多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实际上,制定并施行《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是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的要求,在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进行的一大创新。

实施办法共39条5章,一方面确立行政和解金补偿机制,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损失;另一方面,严格限定使用行政和解案件的范围,建立全面的权利约束机制。

依据实施办法,施用行政和解有严格的条件要求。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适用行政和解程序时,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

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和解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和解协议的执行等环节。依据实施办法,采用行政和解,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

为保证行政和解试点的实施,证监会内部成立行政和解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行政和解,并与案件调查部、案件审理部门相互独立。

行政相对人在具体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后,需交纳行政和解金。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进行专户管理,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和解协议所涉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申请补偿。此前,证监会联合财政部,已就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作了具体规定。

据介绍,实施办法在征求意见后,新增了一些规定:

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提交行政和解申请后,证监会正式受理前,可以申请撤回行政和解申请。

行政和解毕竟是一件新机制,为保障其施行,业内人士的建议被采纳,即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规定证监会在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协商过程中,可以就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

证监会表示,行政和解是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制度的重大创新,相关制度规则需要经过实践不断予以完善。证监会将按照实施办法做好试点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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