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23日,由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发起并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牛津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三届“2014北大-斯坦福-牛津: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此次研讨会下设“网络治理与网络中立”“移动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等六个专题。
网络上的竞争,优势地位与创新
Phillip
R.Malone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
因特网是一个很好的推动创新的平台,推动了我们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当然,因特网的发展还在初期阶段,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创新。创新最大的驱动力,是激烈的竞争,而非垄断。下面我要与大家讨论三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竞争性的商标关键字问题
在搜索引擎上搜索某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关键字,可能会出现相关竞争者的搜索结果。举例来说,如在谷歌上面搜索“可口可乐”,在搜索结果中会出现“百事可乐”的广告,这就是一个竞争性商标关键字广告。部分商标所有企业会对这种现象非常不满,认为这是种侵权行为:他人在利用自己公司的商标,引起消费者关注他人的商业广告。他们认为消费者可能会被迷惑。但他们没有意识此种现象有利的一面:消费者获取到的信息增多了,从而可以拥有更多的选择,因而商标关键字广告,是一种很好的促进竞争的方法。目前,法庭比较赞成辩护方的观点,认为搜索引擎本身,或者说此种竞争方式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认为,法庭这样裁决,是秉持着维护正当竞争的理念,试图促成一种三赢的局面:一方面增加了竞争者本身网站的流量;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多出了更多的选择;而就搜索引擎方如谷歌,其广告收入也增加了。
二、搜索引擎使用作品内容侵犯著作权问题
在德国,存在一种辅助的版权法,根据法律规定,比如说像谷歌这样的搜索引擎,其将某篇文章的一个小部分用在搜索结果的条目里面,也需要支付给文章版权人一定的费用。于是谷歌就遵循法律,只用文章的题目,不把文章的任何内容登在条目里面。这时,很多公司就愿意放弃这个权利,同意搜索引擎把作品的一些内容如只言片语放在条目里面。但是其中有一个公司认为搜索引擎只能使用文章的题目。于是,此后的两周人们在谷歌上搜索自己的文章的时候,就只会出现一个题目而已,没有显示任何的内容。事情发展的结局是比较戏剧化的:在这两周内,文章浏览流量减少了40%,原因就在于在搜索引擎的界面里有关文章的信息提供得比较少。而后在整个谷歌只录文章题目期间流量下降了80%。于是,作者们又同意谷歌可以把文章某一些节选的片断直接放在谷歌的搜索引擎条目里面了。
三、关于反垄断法问题
首先是关于谷歌搜索的反垄断调查。美国和欧盟均对谷歌搜索过程以及进行搜索的方法进行过有关调查,美国的联邦贸易协会(FTC),经过长期调查,认为谷歌的搜索过程是一种歧视性的行为:将自己品牌的服务供应商放在搜索条目的最前面,而将其竞争者的服务商放在后面。
其后,FTC又经过长期的调查认定谷歌并没有违反美国法律。理由是谷歌此种搜索过程的首先获利者是消费者,谷歌把自己的服务放在较前面位置,是为消费者着想,因而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反垄断法。
欧洲委员会对谷歌是否有歧视性的搜索结果也进行了长达四年的调查,其结论与美国不同,欧洲委员会认为谷歌把自己的网站放在前面,把竞争者的搜索条目放在后面的行为,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如果谷歌将自己的网站在搜索条目中后移,将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因而,欧洲委员会要求谷歌把竞争者的搜索条目提前,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人的网站。
在过去的20年里,我们一直在研究一些问题,如反垄断法作为反垄断的工具,是不是能够达到法律设立的目的?在互联网这样一个极具创新的领域中,反垄断法是不是足够完善?我认为,反垄断法的运用需要我们进行以事实为基础的分析。反垄断法是保证市场有序竞争、推动竞争的非常必要的一个工具。